财税实务犯了这8件事-纳税信用污点将被永久记入档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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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犯了这8件事,纳税信用污点将被永久记入档案!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修订并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公布内容、公布方式、惩戒措施等内容进行修订。办法明确,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新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那么,企业需要提防哪些事儿?一旦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纳税人的哪些信息将被公之于众?又会受到哪些惩罚?往下看犯了这些事将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办法第六条规定,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

2、件: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3、,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8.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符合前款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税务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本办法处理。上了黑榜这些信息将被公布 办法第七条规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判决确定的负有直接责

4、任的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2.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3.主要违法事实;4.适用相关法律依据;5.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情况;6.实施检查的单位;7.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前款第一项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一致的,应一并公布,并对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标注。信息一经公布将被永久计入档案办法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本级税务

5、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设立专栏链接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的公布内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惩罚措施:直接判D级 动态管理违法信息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按本办法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2.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

6、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3.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案件信息发生变化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供案件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提供更新信息。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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