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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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书LOGO甲 方:乙 方:COMPANY NAME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注】 全文 合同编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说明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积比例。 四、合同第五条中的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款;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依据出

2、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度选择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一款,未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基础设施条件按双方约定填写“七通、“三通等,并具体说明基础设施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方式的规定中,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二款。 六、合同第二十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款;属于土地成片开发的,选择第二款。 七、合同第四十条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中,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生效;宗地出让方案未通过有

3、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二款规定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 受让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依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

4、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四周基础设施通,即通。 二四周基础设施达到通,即通,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状况如下:。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

5、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6、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马上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筑容 积 率; 建 筑 密 度; 建 筑 限 高; 绿 地 比 例;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在

7、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以下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 ; 。 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在年月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必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

8、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受让人必需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四周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需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必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需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

9、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需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别状况下,依据社会公共利益必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依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

10、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以下第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背离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

11、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当。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需要持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依据社会公共利益必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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