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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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精选范本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立施供水经储 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用户或自用的形式。下面是为你的二次供 水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第一条 为加强三台县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饮用 水污染,保证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供水、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 生监视管理及其它、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 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间接向用户供应生活饮用水的行为。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 压、贮存、处理,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

2、供水设施,包括高、中、低 位蓄水池(塔、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第三条 凡在公司供水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适用本方法。第四条 三台县城乡规划建立和住房保障局是我县二次供水管理 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监视、管理。三台县预防控 制中心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监视和监测。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立由公司 根据市政管网布置情况进行 水力计算为依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市政 供水能力的,建立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生 活、应分别设置。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 准和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并经城乡规划建立和住房保障 局、

3、卫生局、公司 审查合格前方可施工。(一)选定的场所周围半径10 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平安的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的卫生许可批文,确保无毒、无害;(三)水池壁坚实巩固、光滑、不渗漏,水池加盖加锁,池盖密 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四)机泵室与储水池必须分建,储水池溢水管、泄水管不得与 下水道直接相通,溢水口、泄水口位置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公司 及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公司才对其安装结算水表,实行一 户一表,抄表到户,直接向最终用水户收取水费。属于物业管理范 围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

4、商负责;其余由产权单位、社区管理机 构或住户负责。二次供水设施如需移交公司管理其标准另行制定。第八条 尚未移交给公司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属于 物业管理范围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其余由产权单位、社区管 理机构或住户负责,并要指定专人管理。移交后的,应当由公司 按 照内部管理标准负责维护管理。房地产开发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 保修期限内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负责。物业管理公司对二次供水 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尽量提供方便。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应至少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 后,由控制中心、水质科进行清洗后的水质检测。水质检验应现场取样, 检测工程根据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标 准确定。第十条 二次

5、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由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并 应作好以下工作:(一)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资料档案,并把每次清洗消毒记录归 档;(二)所使用的清洁工具、清洁剂、除垢剂、消毒剂等产品,必 须经卫生部门检验合格;清洁剂、除垢剂、消毒剂等涉水产品必须取 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以防止饮用水二次污染;(三)每次清洗消毒后须及时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科由其 派员检验。 清洗、消毒人员要经过安康、专业知识培训和卫生知识 培训,取得合格证前方可上岗。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 制定。水质检验的收费标准,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 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效劳工程收费标准执

6、行。设施已移交给公司 的,由公司支付费用;尚未移交的,由产权单位、物业公司或住户支 付。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公 司责令重洗; 水质检验未现场提取水样的,其检验无效,应重新检 验并不得再行收取检验费用。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不组织对二次供 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公司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洗消毒 的,由公司组织清洗消毒,费用由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承当, 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分。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 不得安装结算水表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破坏二次 供水设施造成二次供水水质不及

7、格或水质污染的,按法律法规追究 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系统的 平安运行和饮用水水质平安,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有关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 建立、维护和运行管理以及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视管理。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水的水经过 储存、加压、消毒等设施处理后为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的方 式。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储 水池、水泵、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 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第三条 城市

8、人民政府明确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建立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城市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二次供水的监视管理 工作。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设备安 装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标准,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当。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除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卫生 标准外,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二次供水设施的建立和使用不得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造成 不利影响。(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要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审查同意, 设计方案必须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条件和管理要求。(三)二次供水设施要有防止污染的具体,确保城市公共供水水 质平安。(四)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

9、质量标准,不得使用 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所用原材料必须是符合 卫生要求的合格产品。(五)新建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应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到 户的要求设计和施工。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要经城市建立及相关行政主管部 门和供水企业验收,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由产权单位(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 (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二次供 水管理单位要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平安供水责任协议,确保二 次供水的平安。第八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承当以下责任:(一)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及周围环境的 清洁,保证供水

10、水质不受污染,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 进行清洗消毒,并建立登记制度。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必须 有取得卫生资质,并在城市建立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实施。(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每季度要对水质和水压进行监测,对供 水设施进行检修保养,无水质监测能力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单 位进行水质监测,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合格。(三)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配备专(兼)职设施管理人员。从事二 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应取得当地卫生部门发放的安康证,并定期承 受安康检查。城市建立主管部门要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组织专 业技术培训,确保二次供水平安稳定运营。(四)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连续供水,由于 工程

11、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降压供水或停水的,二次供水管理 单位应当提前24 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发生水质污染或水质 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要及时向城市建立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 门,同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五)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清洗、消 毒和制度,建立资料档案记录归档制度,承受城市建立主管部门的 监视检查。第九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管理单位 要到城市建立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承受城市建立主管部门的监视 管理,城市建立主管部门应建立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第十条 城市建立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委托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 测网地方站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或

12、抽查,并出具水质 检测报告,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不合格的,下达整改书,并责令二 次供水管理单位限期整改。第十一条 城市建立主管部门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 清洗消毒的,责令其限期组织清洗消毒。逾期不清洗消毒的,有城 市建立主管部门组织清洗消毒,费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承当。第一条 为标准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确保供水平安, 根据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 (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居民住宅的建筑高度超过 一百米的除外。第三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本规定;卫生行政

13、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视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立、国土资源、物价、国有资产监视 管理、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房管、消防、质量技术监视等部门, 依法按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遵循确保供水平安、节约能源、规划 先行等原那么。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和建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公共 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实行区域加压与独立加压相结合等措 施。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通 过规划制约、财政配套、资产整合、费用减免、宣传发动等多种措 施开展城市供水事业,引导供水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多元化 经营,支持供水企业依法接收二次供水设施,并鼓励产权

14、人将原有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维护。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公共供水设施改造和区域加压设施建立以提 高供水水压,完善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以保障供水平安,所需 投入可以依法计入供水定价本钱。第六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开展改革、国有资产 监视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立、环境保护、物 价等部门以及供水行业协会,编制城市供水开展专项规划,经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城市供水开展专项规划应当包含开展城市供水事业、标准二次 供水管理等内容,并规划预留区域加压建立用地。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公共 供水管网效劳压力的,建立单位应当配套设计建立二次供水设施。 公共

15、供水管网效劳压力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由供水企业向 社会公布。第八条 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用于居民住宅建立的,市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设定出让地块的规划条 件时,明确建立单位依法配套设计建立二次供水设施并无偿移交给 供水企业的内容,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第九条 居民住宅依法应当配套设计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市城 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建立工程报建手续时,将其在规划 条件中予以明确,并要求建立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无偿移交给供水 企业。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包括 与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相关的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市城市

16、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建立工程报建手 续的办理期限内。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 供水企业根据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标准审查提出 意见。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 步建立、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表出 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等内容。居民住宅建立工程的总投资应当 包含二次供水设施的建立投资。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建立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施工、监理,并符合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鼓励建立单位将 二次供水设施交由有资质的供水企业施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二 次供水设施的质量和平安承当相应的责任。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 会同市住房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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