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丧葬费、抚恤金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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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丧葬费、抚恤费发放标准一、丧葬费、抚恤费、计发办法及标准(一)丧葬费:机关事业单位:文件依据:甘人事1999123号。执行标准:从1999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在职 人员)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费参照此标准执行。本通知从一 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企业单位:文件依据:甘劳社发2002244号。执行标准:从2003年元月起,企业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 800元,提高到1200元。(二)一次性抚恤金:1行政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文件依据:民发200764号标准:自2004年10

2、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 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 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 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 现行渠道解决。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 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1. 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 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 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国家机关离

3、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 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 中:1. 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 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臵老弱病残干部的 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 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 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 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补助金)计发问题文件依据:甘人发200832号 2008年8月7日,人社部发200

4、842号 2008年6月18日标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 退休人员:按?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 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的,按当 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 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 性抚恤金标准,从 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的 为本人生前为本人生前 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病故的为本人生前 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计发办法:本人生

5、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 费。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文件依据:甘老字20011号、甘财社20069号补助标准(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 100元,即红军时期(1937年7月6 日以前)的由原来的 350元提高到450元;抗战时期(1937 年7月7日一1945年9月2日)的由原来的280元提高到380元;解放战争(1945年9月3日一1949年9月30日)的 由原来的200元提高到300元。已故离休干部的其他供养人员(父母、子女、兄弟) 的生活困难补助:在城镇居住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200元;在农村居住

6、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50 元。(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文件依据(甘人发200734号)、甘人事2002121号): 补助标准:(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从故时下一个月起父母(含养父母)、配偶(城镇户口)每 人每月290元,(农村户口) 270元;子女(含领养子女)、 弟妹(城镇户口)每月 250元,(农村户口) 230元。 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或舍己救人牺牲的 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 增加50元; 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父母与配 偶执行同一标准,弟妹与子女执行同一标准; 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死者生 前供养的遗属死亡后,应当停发生活困难补助;领取生活困 难补助的死者配偶再婚后,不再发给生活困难补助;死者子 女及供养的弟妹发至能独立生活为止,但不能超过十八周岁(中学在校生除外); 企业在职和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上述标准一 致(文件依据:甘劳社发 2002 24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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