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财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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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财务管理办法以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所属机构、归口管理的药学会等中介组织。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二章 财务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三条 财务机构的设置。市局设立规划财务处,配备相应的专职财会人员。市直属单位和县(区)局内部可设会计室,配备2名以上财务会计人员,坚持账、款、票等相关职能不得兼任的原则。财会人员的配备可采取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相结合。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任职资格或三年以上任职经历。财会人员任免调动之前须征求上级

5、规划财务部门的意见。各财务机构的主要工作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经方面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规定;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与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推行会计电算化、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搞好财务分析;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各项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负责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严肃执行“罚缴分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上交”政策。第四条 市局规划财务处财会人员的职责。市局规划财务处长主要职责是:1、负责规划财务处的全面工作;2、按照国家以及上级的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主持制定和实施系统的财务管理办法;监

6、督本系统严格执行“罚缴分离”、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上交”政策;3、主持编报、下达系统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预算的编制符合政策规定,符合当地实际;决算的编制真实、全面、完整;4、负责系统内基本建设规划工作。对各项建设工程做好审批、监督管理工作;5、组织实施系统内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纠正和制止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6、制定系统财务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组织系统内财务管理工作专项考核评比,促进财务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7、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注意收集、整理系统的有关会计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为领导的正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8、负责市局费用开支的预核工作,为局领导最终核批的合理化和合法化创造基础。市局规划

7、财务处科员职责是:1、负责局机关的会计核算工作,做到数字准确、核算完整、会计信息真实;2、负责局机关的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要求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认真核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保证现金的库存数与账面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数与对账单上余额调节相符,对未达账款及时查询核实;3、按照省局票据管理核算办法,加强对票据领用、发放、结账、缴销、保管等环节的核算和管理;加强已使用票据的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按时办理票款结算手续;4、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取、解缴工作;5、负责对本系统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搞好财务管理的考核评比工作。6、协助处长搞好

8、内部审计工作。7、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市直属单位和县(区)局财务人员职责是:1、负责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要求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根据办理完毕的收付凭证,按顺序登记现金和银行日记账;认真核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保证现金的库存数与账面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数与对账单上余额调节相符,对未达账款及时查询核实;2、负责各项费用开支的预审工作。3、搞好会计电算化。会计核算做到数字准确、核算完整、会计信息真实;4、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监督管理,及时准确地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5、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6、及时准确编制报送资产负债

9、表、经费支出明细表、罚没收入报表、行政收费缴款明细表等各项报表;7、按照省局票据管理核算办法,加强对票据领用、发放、缴销、保管等环节的核算和管理;加强已使用票据的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按时办理票款结算手续;8、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财务管理的原则第六条 统一管理原则。市局规划财务处负责对辖区内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资产、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系统内所有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省局。第七条 收入全额上交原则。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直接上缴省国库;经费支出按部门预算指标申请使用。第八条 部门预算原则。各类支出不得突破批准的预算;并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第九条 集体决定原则。非正

10、常大额项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大修理等费用支出,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第十条 不做假账原则。第四章 部门预算的管理第十一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据预算法和江苏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各单位要规范和加强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管理、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管理、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组织编制、申报本部门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人员经费支出的预算,要执行当地标准,并要有审批文件依据。没有审批依据的津贴、补贴、加班费、奖金不得纳入部门预算。凡需购置属于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

11、年度采购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按序时进度申请用款计划,逐级上报、审批后,再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使用预算经费。执行预算的内容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如有变通处理的,必须有备查资料。财会人员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第五章 现金及银行账户管理第十四条 现金管理1、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不坐支挪用;2、留存现金不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3、不以白条顶替库存现金;4、收入上缴、经费下拨不使用现金结算;5、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五条 银行账户管理1、各

12、单位应在工商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零余额账户,在农业银行开设罚没收入代缴户。基本账户可用于暂存暂付转账、接受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拨付的各种资金,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各项资金。银行账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先说明理由,后经市局上报省局批准。2、严格保管印章和空白票据。不得由一人保管签发银行票据所使用的全部印章;3、认真办理票据的领用、注销手续,严禁签发空头票据;4、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使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5、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各种类型的担保。第六章 往来账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应收款、暂付款,要按项目和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第十七条 职工借款的管理:职工因工

13、作需要可借用一定数额公款。借款时必须在借据上注明用途及归还期限,并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因家庭生活困难等特殊原因的私人借款,需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并规定还款期限。如职工借款逾期不还,自到期日的下个月起从其应发工资中扣回。驾驶员可借用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周转金,超出部分限期归还。第十八条 应收款、预付款、其他应收款和暂付款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各单位所发生的坏账,比照企业财务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即对因债务人死亡或破产,以其法定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款项以及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确定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单位应申报有权部门批准后予以核销。具体报批手续:金额在1万元(含

14、)以上5万元以下的,需报市局批准后予以核销;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需报省局批准核销;20万元(含)以上的经省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已作为坏账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账簿上登记,保留追索权,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冲减相应的支出。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执法工作中收取的罚没款,使用“应缴预算款” 科目进行核算,本科目月末、年终无余额。按规定收取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其他非税收入,使用“应缴财政专户款” 科目进行核算,本科目如有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月末、年终本科目无余额。第二十条 各单位发生的应付款、暂存款,要按项目和债权人设置明细账,按规定办理结算并做到及时清理。 第七章 应上缴资金的管理

15、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上缴资金,包括各种非税收入,如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第二十二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全程监控”,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第二十三条 罚没收入必须全额上缴省国库。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除按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要坚持罚没款的罚缴分离,由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后直接到指定代收银行缴纳,并由银行直接向当事人出具代收罚没收据。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没款,由稽查执行人员缴至代收银行,并向当事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进行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行政性收费收取的收入,应逐级缴入省财政专户,不能直接作为单位的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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