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平台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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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频平台间接侵JR责任iA定研究一、引言2020年6月,在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的加速渗透下,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已达8.18亿,日均使用时长110 分钟,短视频正在成为越来越多网民获取信息的首选。与此同时,各大短视频平台竞争也愈演愈烈,与爱奇艺、优酷 等传统网络视频媒介平台相比,短视频平台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和“多样性”。甚至有帮助、引诱用户侵犯他人短视频著 作权之嫌,嗣后通过“避风港”规那么逃避责任。这使得权利人维权变得更为困难,还抑制了权利人再创作的动力。为此, 国家公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来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行为,加大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 力度。最高院也出台了信息

2、网络传播司法解释用以指导实践。但因其中过错标准、注意义务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致使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对短视频平台间接侵权责任认定标准出现尺度不一,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相应举证责任 分配不合理,又导致权利人维权难的问题。为了化解由此所导致的司法实践、产业开展以及权利人举证之困局,应当完 善相应法律制度,维护短视频作品权利人合法权益,促使文化羟业欣欣向荣,对短视频间接侵权责任认定问题有必要进 一步探讨研究。二、明晰短视频平台间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当下,短视频平台间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含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短视频 间接侵权责任认定中,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并无争议

3、,而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要件急需明晰。(一)侵权行为要件根据著作权法上“二分法理论”,可将网络服务提供商内容提供和技术支持行为区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同理, 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可分为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一是平台直接侵权行为,即自身传播侵权短视频作品行为,短 视频平台以自己名义、要求员工、与第三方机构联合等形式擅自上传侵权作品至公众开放的服务平台。二是平台间接侵 权行为,即仅提供技术服务行为,平台方处于相对“中立”的地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将侵权短视频作品上传至公众 开放平台上,进行交互式传播四。不难看出,前者短视频平台直接侵权行为认定较为明晰,而短视频平台间接侵权行为 界定较为模糊繁杂

4、。当然,分析短视频平台“间接侵权”的首要条件是必须明晰先有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即用户抄袭、 剽窃权利人短视频作品,短视频平台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而未制止,任由侵权持续发生,才会认定其后短视频平台间接 侵权行为,并承当相应责任,这也是认定短视频间接侵权责任的逻辑起点。然而上述只是从学理角度对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分类,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间接侵权概念,基于一般归责理念, 可将用户直接侵权行为与短视频平台间接侵权行为一并认定为共同侵权。而其中短视频平台“间接侵权”行为又可细分为 帮助、教唆侵权两大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2020 修正)(简称(信息

5、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同下)第七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帮助行为相应细那么。因此, 短视频平台帮助侵权行为可理解为平台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而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抑或者是为其提供 技术措施。短视频平台教唆侵权行为那么理解为平台方通过积分、返利、排行等方式引诱或者鼓励用户侵权。(二)主观过错要件认定短视频平台间接侵权主观过错路径选取上,采用过错归责原那么,其中包含“明知”故意与“应知”过失两个过错形 态。“明知”是指短视频平台知晓侵权短视频作品的存在,还积极传播或者放任不管。“应知”是一种过错推定,即短视频平 台未尽到一般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从而推定有过错仰。立法和实务上认可的短视频平台

6、“应知”标准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 层面,判定平台是否应知侵权作品存在,应综合考虑平台是否违反“合理”注意义务。第二个层面,判定平台是否应知侵 权作品存在,需考察侵权作品的“明显性二即知名度、传播力等因素。而侵权作品的“明显性”考察因素正是对“红旗标准” 的借鉴与应用。三、短视频平台间接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之缺乏短视频平台间接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以下缺乏:(一)短视频平台过错认定标准不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从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列明了短视频平台“应知”认定的考量因素,包括短视频平台主体 的管理能力、侵权作品的明显性、制止侵权行为的及时性以及平台是否直接获益等因素,其中侵权作品的明显性类似

7、于 “红旗标准”,该标准包含主观和客观的元素,在判断短视频平台是否知道侵权作品时,应考量其主观心态:在判断短 视频平台所处环境和相应侵权作品条件是否如“红旗”一样明显时,应按照“正常合理人”在社会整体相似环境下的判断。具 言之,“红旗标准”是以侵权作品“明显性”程度来判定平台“应知”侵权作品与否。在司法裁判中,“应知”认定考虑因素因缺 乏相应原那么性规定,致使法官认定短视频平台间接侵权责任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过大,往往会出现判定标准尺度不一的问 题。(二)短视频平台注意义务不完善1 .短视频平台注意义务范围不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短视频平台不负有主动审查义务,从而确立了平台“

8、技术中立” 原那么,意味着短视频平台无须承当审查全网作品的义务,免除了平台方的局部审查义务,缩减了短视频平台主动审查的 视频范围。之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短视频平台“直接获利”来确定其注意义务的高低,此举 有意加重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却没有明确短视频平台究竟应当承当何种性质的注意义务以及具体范围。前者有意减 轻短视频平台所需承当的义务,而后者有意增设,这无疑是相悖的,模糊了短视频平台注意义务性质与范围。短视频平 台注意义务相关法律之规定不够完善,平台究竟需要承当对事前网络上传内容的审查过滤义务,还是事后及时管控的删 除义务,亦是两者皆有,司法实践中仍存有较大争议,相关短视频

9、平台也无所适从。2 .“通知-删除规那么不完善信息网络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了短视频平台必要的管控措施,之后的第十四条列明了认定平台删除是否 “及时”的参考因素,但并未设定相应具体的删除期限。由于信息网络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不完善,加之短视频 作品有着时长短、传播速率快等特征,常会因短视频平台删除“不及时”,致使权利人利益受损。(三)短视频平台与权利人之间的举证分配不合理“避风港”规那么的变异移植,使得权利人很难举证平台有过错,承 担侵权责任。我国“避风港”规那么,即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简称(信息网络保护条例),同下)第二十二条”, 主要借鉴了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保护法(DMCA)第512条之

10、规定,该法条列举了网络服务提供平台相应免责条款, 并针对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者分别设定了具体责任免除规那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 的一般举证规那么,在短视频平台主观过错要件认定上,权利人本就很难举证短视频平台主观上有过错,短视频平台还能 通过信息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进行免责抗辩,这使得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权利人更难维权,承当败诉风 险。显然,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第二十二条责任免除规那么与间接侵权中的主观过错要件还是有一定差异的。美国“避风 港”规那么的设定初衷并非要确立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抑或者是帮助侵权构成要件,而是为了免除网络服 务提供商构成直接侵

11、权或间接侵权所需承当的损害赔偿责任。四、短视频平台间接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缺乏导致的困顿(一)司法实践之困顿1 .法官裁判之困顿由于短视频平台间接侵权责任“应知”认定标准缺乏原那么性法律规定,注意义务相关法律之规定不够完善,使得法官 自由裁量权扩张,进而出现裁判尺度不一的问题。在最早“伙拍APP”案中,原告未能举证成功,相关证据材料无法证 明被告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即证明被告主观上有过错。相反被告举证自己履行了“通 知删除”义务,故不用承当侵权责任。该审法官认为平台只要是尽到了“通知删除义务,就可免除侵权责任。之后的湖 南广播电视台与千钧网络科技民事纠纷案中,一审法院

12、认为侵权节目视频均注明了“2014湖南卫视马年元宵 晚会”的字样,有明显经过编辑的痕迹,且原告所举证的涉案作品影响力大,足以证明涉案节目视频知名度高且传播范围 广,故判决被告怠于行使合理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需要承当侵权赔偿责任。法官援引了“红旗标准”,依据侵权 作品知名度高推定平台有过错,即“应知”侵权作品的存在,并且认为平台方不仅要尽到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还需 要尽到对明显侵权作品的审查义务。与此类似的新梨视与优酷公司民事纠纷案中,终审法院与一审法院一致认为涉案 作品并未放置优酷视频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原告也未能举证涉案作品知名度高,显然不具有“明显性”,并且优酷视 频平台已经尽

13、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故不承当侵权责任。由此可见,短视频平台过错认定标准、注意义务相关法律规定不 完善,使得各地法官对平台“应知”判定标准、注意义务的范围差异化严重,出现类案不同判等问题。2 .权利人举证之困顿由于短视频间接侵权责任中的举证制度不够完善,加之短视频平台自身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多样性等特性,权 利人维权举证难度和本钱较高。首先,权利人想要证明短视频平台主观上“知道”侵权作品较为困难,这需要平台管理 者成认自己知晓特定侵权作品的存在,无疑是不切实际的。其次,权利人想要举证短视频主观上“应知”侵权作品的存在, 所提交的相关侵权证据材料必须到达高度盖然性标准,从而推定短视频平台知道侵权作品

14、的存在。在实务中,权利人 想要举证证明短视频平台“应当知道”侵权作品的存在尤为困难。例如许某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王某侵害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法官援引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指出权利人起诉前并未 将本案涉及的侵权事项通知短视频平台管理人,字节跳动公司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后已经及时删除了涉案视频, 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故字节跳动公司不再承当侵权赔偿责任。该审法官仅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 二条相关规定免除了平台责任,而不管平台主观过错与否。这将会使短视频平台“消极怠工”,利用“避风港”规那么逃避责任。(二)短视频产业开展之困局由于平台注意义务性质与范

15、围不明确,相关短视频平台运营举步维艰。在北京肆意文化与快手科技公司信息网络 传播权纠纷中D,关于快手APP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审理法院认为平台提供了侵权歌曲,结合快手APP使用模式,应 当能认识到有潜在侵权危害的存在,且这些短视频又能被其他用户下载、转发,导致侵权结果的扩大,而快手APP没 有尽到较高的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预防,所以主观上有过错,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如果肯定平台负有管控义务,就 不得“坐以待毙”等待权利人举报侵权作品,而应主动承当管理潜在侵权危险的责任。而否认平台管控义务,平台就会以 此为由减轻侵权监管职责,嗣后那么能以不知情为由逃避责任。该审法官并没有说明快手APP究竟要承当何

16、种较高的注 意义务,这种毫无法理扩张“间接侵权者”的责任范围的做法,不仅加重了平台经营负担,还会阻碍短视频产业的开展。 司法实践中,法官普遍认可平台具有适当的事前审查义务,即我们不能苛求对平台上所有短视频毫无遗漏的审查筛选, 而是应中选择更有效率的方式过滤可能侵权的短视频,从源头上遏制住侵权现象的发生。但是这种事前过滤机制会提高 平台不必要的运营本钱,并且还存在过滤技术“智能化”缺乏的现实问题。过滤机制设定的标准单一化又会遏制了短视频 有效传播。综上,平台注意义务相关法律之规定不完善势必会阻碍短视频产业的开展以及权利人的再创作。五、完善短视频平台间接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之建议(一)确立可预见性原那么来完善平台过错认定标准“可预见性”原那么是指一个抽象化“理性”的人所具备的预见可能性,并非指个体的预见能力,此处“理性”涵盖了社会 整体所积累的知识、经验、方法等等。确立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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