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要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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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要点整理1、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 意志, 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 行为 规范体系。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 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 范; (4)法是规定权 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 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2、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 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 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 系;解决经济活 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2)法与政治、政策 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 治体制的 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 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 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 定的制约作用。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

3、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 和其他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 党的基本路 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 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 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 (3)总结实践 经验与 科学预见相结合; (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 (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 益为标准,立 足全局,统筹兼顾; ( 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 连续性与

4、及时立、 改、废相结合。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 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 (7) 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4、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合法,指司法机 关审理案件 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 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 遵守时限。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

5、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 法独立行使 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 力保证的社 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 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5、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 保障公 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法律特征: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 的组织和活 动原则等根本问题;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 修改比

6、其他法律更为严 格。宪法的政治特征: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集中表现各 种政治力量 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我国宪法的 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6、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 基本方针。(5

7、)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 义现代化国家 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原则。7、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 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邦联是几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基本共 同目的结成 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体,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联邦是由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组成的复合制国家,其基本特征有:(1)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是联邦与各成员国的关系,各成员国以下的政府才是地 方政府。(2)联邦与各成员国的权力及相互联系多由宪法

8、或法律规定。(3)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可以有自己的宪法。(4)除联邦国籍外,有的国家的各成员国公民还可以有自己的国籍。(5)各成员国加入联邦后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和外交权。8、国家机构(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 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 基本法律, 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 决定重大国家事项, 罢免其他中央国 家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 监督宪法实 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

9、机关领导人员,决定重大 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 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 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 作进行监督。(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 任、 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 布动员 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 回驻外全权代表, 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件和重要协定。(3)国务院 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10、、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总理、副 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4)中央军事委员会 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 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三年。(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权: 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 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 决定、 命令和 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 准,变通执行或停 止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地方财政;组织本地方维 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

11、队。(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9、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 织、 管理和控制。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 章与地方政 府规章。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 其他规范 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10、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 法律行使; 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 考虑不相关

12、 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行政应急性原则11、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 性。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A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C.行政行 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D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规定。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A.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B.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C.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D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E.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A.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B行政行为不适当。12

13、、行政法概念及渊源 行政法上的“行政”有其特定的涵义,它是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 家与公共事 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表现形式,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地方 政府规章。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具他规范性文 件;国际条约、惯例。1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 行使;行政 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

14、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 不得考虑 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 社会公德等。(3)行政应急性原则:存在明确无识的紧急危险;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 由有权机关 予以确认;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 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 制在最小的程度范围内。14、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司法权。 行政职责主要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守法定程序。15、行政行为的效

15、力与特征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特征: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 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16、行政法律行为成立与无效的条件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权的权限范围; 行政 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主体不明 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 将导致犯罪;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示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有权机 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 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方;所加予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 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 偿。17、行政立法的程序与原则根据国务院行政法制定程序暂行条件 规定及近年来的立法实践, 行政立法的程序包括: 规 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与签署;发布与备案。行政立法的原则:依法立法原则;“依法”中的法指宪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民主原则;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行政立法的分类:(1)依据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2)依据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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