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7章 东涌吊车条例七.doc

上传人:re****.1 文档编号:558509356 上传时间:2023-09-0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5.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577章 东涌吊车条例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第577章 东涌吊车条例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第577章 东涌吊车条例七.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第577章 东涌吊车条例七.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第577章 东涌吊车条例七.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577章 东涌吊车条例七.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577章 东涌吊车条例七.doc(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第577章 东涌吊车条例七摘要:本条例旨在批出和规管一项专营权以营运一个连接大屿山东涌及昂坪的吊车系统、授予附带权利,就专营权费的缴付订定条文以及就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b)如建造工程已完成,则吊车公司须确保吊车系统达致安全状况,以令政府或其他人能将吊车系统投入商业营运。(3)第(1)(a)款所指的修理通知须(a)在专营权终止前至少30日发出;(b)指明有关修理须于何时限内完成,而该时限在有关情况下属合理的。(4)如吊车公司没有履行它在第(1)(a)或(d)款或第(2)款下的义务,则政府可履行该等义务,而吊车公司即负有法律责任支付政府如此行事所招致的合理开支。(5)如专营权的终止是由第28(

2、1)(a)、(b)或(c)条所述的情况引致,则政府须就根据第28(2)条归属政府的吊车公司资产,向吊车公司支付一笔按照工程项目协议计算的相当于该资产在归属政府时的剩余价值的款项。 (6)在为施行第(5)款而厘定资产价值时,须从本会是该等资产的剩余价值的该价值中扣除(a)根据第(1)(b)款须支付予政府的任何款项;(b)政府因专营权的终止而合理地招致或附带招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4)款提述的开支。(7)如吊车公司与政府就下述款额有任何争议(a)吊车公司根据第(1)或(4)款须支付予政府的款额(如有的话);或(b)政府根据第(5)款须支付予吊车公司的款额(如有的话),而该争议未能藉双方协议

3、或调停解决,则须按工程项目协议的规定藉仲裁解决。第577章 第30条专营期届满后的后果凡任何物件(a)组成吊车公司所购买的资产的一部分;(b)是在财政司司长同意下在紧接专营期届满前的5年内购买的;并(c)在专营期届满日期属吊车公司所拥有的,则专营权因专营期届满而终止时,政府须向吊车公司支付按照工程项目协议计算的该物件的剩余价值,除此以外,政府无须向吊车公司支付任何补偿。第577章 第31条政府对吊车公司的债项并无法律责任吊车公司资产根据本部归属政府,并不使政府须为吊车公司的任何债项负法律责任。第577章 第32条“资产”的涵义在本部中“资产”(assets) 指(a)吊车系统;(b)组成吊车系

4、统部分的所有建筑物、机器、器材及装备,或附属于该系统的建造、营运及保养方面的所有建筑物、机器、器材及装备;及(c)工程项目协议所界定的备件及特殊工具。第577章 第33条仲裁第8部杂项条文(1)如吊车公司与政府之间就(a)某项失责行为决定;或(b)工程项目协议的运作,有任何争议,而该争议未能藉双方协议或调停解决,则须按工程项目协议的规定藉仲裁解决。(2)在本条中,“失责行为决定”(default decision) 指决定吊车公司有第24条所列的失责行为,但并不包括(a)关乎架空缆车(安全)条例(第211章)的适用的决定,或关乎根据该条例订立的规例或根据该条例发出的实务守则的适用的决定;(b)

5、概括地与吊车系统的安全有关的决定;(c)局长根据第25条送达补救失责行为通知的决定。(3)本条是第19(13)及29(7)条所订的仲裁规定的增补条文。第577章 第34条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发出的指示(1)凡可就某项决定而根据本条例或工程项目协议进行仲裁,而吊车公司就该项决定发出拟展开仲裁程序的通知,则吊车公司可在自发出该通知当日起计的28日内,以书面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申请发出第(2)款所述的指示。(2)在接获根据第(1)款就某项决定提出的申请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就等候仲裁程序的裁定或被放弃期间强制执行该项决定,发出指示。(3)根据第(1)款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交的决定,可在符合

6、根据第(2)款发出的指示的情况下,于等候仲裁程序的裁定或被放弃期间予以强制执行。第577章 第35条关乎拖欠政府的款项的证明书一份由财政司司长本人或由他人代表财政司司长就任何人根据本条例拖欠政府的款额而妥为签署的证明书,即为该款额的充分证据。第577章 第36条政府权利不得减损的情况(1)本条例或工程项目协议并不影响政府或其雇员或代理人进入受建造工程影响的土地的权利,或在该土地上作出如没有该等工程进行其本可作出的任何事情的权利,但在该等权利的行使是受本条例或工程项目协议的任何明订条文所限制或受该等条文的必然含义所限制的范围内,则属例外。(2)第(1)款并不赋权政府、其雇员或代理人以会减损根据本

7、条例或工程项目协议授予吊车公司的任何权利的方式行使该款所提述的权利。第577章 第37条法律责任的限制(1)政府或任何公职人员不会仅由于下列原因而承担法律责任(a)建造工程是按照本条例或工程项目协议进行的;(b)建造工程是根据本条例或其他条例经公职人员进行视察或作出批准的。(2)吊车公司违反任何本条例委予吊车公司的责任并不产生任何民事责任,但吊车公司仍须承担它因疏忽或其他诉讼因由所产生的独立于该项违反的法律责任,而不论在有关情况下是否同时存在该项违反。第577章 第38条妨碍吊车公司的罪行任何人如无合理辩解,故意妨碍或故意干扰吊车公司或其人员或受雇人或获授权人员合法行使根据本条例可由吊车公司行使的权利,即属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第577章 第39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第9部(已失时效而略去)第577章附表第16条专营权费1.吊车公司须就每名付费乘客乘搭吊车系统的每段单程或来回车程向政府缴付$1.00专营权费。2.如某段来回车程是由两段单向车程所组成,则构成就第1条而言的两段单程车程。3.专营权费须按照工程项目协议的规定,于每6个月的期末缴付。4.专营权费须予缴付,直至专营权根据本条例第28条终止为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