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收 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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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收 入第一节 销售商品收入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二、一般销售商品业务收入的处理(一)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二)交款提货销售商品的,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确定

2、的销售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企业也可在月末结转本月已销商品的实际成本。三、已经发出但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的处理如果企业售出商品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应确认收入。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等科目。“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一般销售方式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

3、出商品”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发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并入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反映。发出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如果销售该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比如已经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确认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如果纳税义务没有发生,则不需进行上述处理。四、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处理(一)商业折扣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二)现金折扣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

4、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在计算现金折扣时,还应注意销售方是按不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还是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两种情况下购买方享有的折扣金额不同。(三)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时,按应冲减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退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如果发生销售折让时,企业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

5、入的,则应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五、销售退回的处理(一)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借:库存商品贷:发出商品若原发出商品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收账款(二)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成本等。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六、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账务处理图如下:七、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处理(一)委托方账务处理图如下所示:(二)受托方账务

6、处理图如下所示:八、销售材料等存货的处理企业销售原材料等确认其他业务收入时,按售价和应收取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其他业务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结转出售原材料等的实际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第二节 提供劳务收入一、 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对于持续一段时间但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企业应在为提供劳务发生相关支出时,借记“劳务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劳务完成确认劳务收入时,按确定的收入金

7、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同时,结转相关劳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劳务成本”科目。二、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一)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且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企业可以根据提供劳务的特点,选用下列方法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1)已完工作的测量,这是一种比较专业的测量

8、方法,由专业测量师对已经提供的劳务进行测量,并按一定方法计算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劳务量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成本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只有反映已提供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已经发生的成本中,只有反映已提供或将提供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估计总成本中。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本期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本期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费用(二)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

9、估计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且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即不能同时满足上述4个条件的,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此时,企业应当正确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否得到补偿,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收或预计能够收回的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部分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3)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不确认提供

10、劳务收入。第三节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主要指让渡无形资产等资产的使用权形成的使用费收入,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等,也构成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这里主要涉及让渡无形资产等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的核算。一、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账务处理企业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一般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所让渡资产计提的摊销额等,一般通过“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

11、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时,按确定的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企业对所让渡资产计提摊销以及所发生的与让渡资产有关的支出等,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等科目。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费,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当视同销售该项资产一次性确认收入;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分期收取使用费的,通常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确定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第四节 政府补助收入一、政府补助的概念和特征(一)政府补助的概念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

12、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其中“政府”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如财政、卫生、税务、环保部门等;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类似组织也视同为政府。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二)政府补助的特征1.政府补助是无偿的政府向企业提供补助属于非互惠交易,具有无偿性的特点。2.政府补助通常附有条件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1)政策条件,企业只有符合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政府补助。符合政策规

13、定不一定都能够取得政府补助;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具备申请政府补助资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补助。(2)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相关文件等规定的用途使用政府补助。3.政府补助不包括政府的资本性投入二、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政府补助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转移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通常为货币性资产,但也存在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一)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政府为了支持企业而无偿拨付的款项,通常在拨款时就明确了资金的用途。(二)财政贴息(三)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除税

14、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体现了政策导向,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处理。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处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按照名义金额(即1元人民币)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四、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五、与资产和收益均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这类政府补助时,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如不能区分,企业可以将整项政府补助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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