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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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编号:(X)XK12-00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月19日公布 1月19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3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许可程序44.1 申请和受理44.2 企业实地核查5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4.4 审定与发证6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65 审查要求65.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6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35.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出厂检验项目175

2、.4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05.5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206 证书和标志426.1 证书426.2 标志43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448 监督检查449 收费45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4511 附则45附件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其检验产品范围47附件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58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71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72附件5检验报告73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77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 1.1为了做好

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16号公告)、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 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见表1。表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序号产品单元

4、产品品种规格型号1金属桶1钢桶闭口级、闭口级、闭口级全开口级、全开口级、全开口级2黄磷包装钢桶3固碱钢桶4电石包装钢桶一次性重复性5钢提桶级、级、级6方桶2金属罐7工业用薄钢板圆罐级、级8方罐与扁圆罐9气雾罐25.4mm口径,铁罐25.4mm口径,铝罐10气雾剂阀门25.4mm3复合包装11钢塑复合桶类、类、类4塑料包装12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闭口类、闭口类、闭口类开口类、开口类、开口类13危险品包装用塑料罐14塑料编织袋载重60kg以下15复合塑料编织袋载重60kg以下16集装袋载重5003000kg17钙塑瓦楞箱5罐体18车载钢罐体不小于500L19车载铝罐体不小于500L20车载玻璃钢罐体

5、不小于500L21配车用钢罐体不小于500L22配车用铝罐体不小于500L23配车用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24储存用钢罐体不小于500L25储存用铝罐体不小于500L26储存用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27储存用塑料罐体大于220L6纸容器28瓦楞纸箱29重型瓦楞纸箱30纸桶7木容器31木箱类、类、类32胶合板箱33纤维板箱34木琵琶桶类、类、类35胶合板桶类、类、类8玻璃容器36玻璃瓶农药乳油类、化学试剂类注: (1)按产品标准分级或分类的产品品种,如企业取得级(或类)生产许可证的能够生产、级(或、类)产品,取得级(或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级(或、类)产品, 取得级(或类)生产许可证的只

6、能生产级(或类)产品。盛装类危险品的工业用薄钢板圆罐必须按级要求申证。(2)对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集装袋的取证企业,如编织布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编织布外购;对纸箱的取证企业,如纸板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纸板外购;对钢塑复合桶的取证企业,如塑料内容器为外购或外协的,则在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塑料内容器为外购或外协。(3)车载罐体指: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为永久性连接的罐体。(4)配车用罐体指:未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固定在一起出厂的车载用罐体。(5)对车载罐体的取证企业,如配车用罐体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配车用罐体外购。而且提供方必须是取

7、得配车用罐体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取得车载罐体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配车用罐体外购的除外)能够生产配车用罐体。(6)对钢制衬里(衬塑或衬胶等)罐体按储存用/配车用/车载钢罐体申请取证。(7)已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如要生产本细则中常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仍须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8)储存用罐体暂不包括:加油站埋地油罐、油库(包括加油站)地面储罐、反应装置储罐和需要现场制造安装的大型储罐。(9)储存用塑料罐体的材质暂为:硬聚氯乙烯层压板或改性聚丙烯层压板。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

8、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9、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8号邮政

10、编码:510110电 话:、83179803、83304835传 真:电子信箱:网 站:联 系 人:朱丽萍、卢明、党华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

11、产品范围见附件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12、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 )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本)(国家发改委( )第40号令):应淘汰的落后产品:陶土坩埚拉丝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制品。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印铁制罐行业中的锡焊工艺。限制生产能力:2万吨/年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法律、行政法规有其它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名称”栏填写“危险化学品包

13、装物、容器”,“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对属于3.7限制生产能力的2万吨/年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的企业,应提交省级发改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

14、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能够经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能够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本产品以一个生产订单为一批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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