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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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客观、公正、全面地对学生进行考核、评价,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是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院实际,把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要求分解成具体指标体系,分项考核,综合评定,对学生做出全面的评价。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是全面考核学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和推荐毕业生就业等的重要依据。第四条 凡在我院注册的各类学生,均应

2、进行综合测评。第五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年九月份第三周开始。第二章 综合测评组织机构第六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各系实施。第七条 各系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党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分团委书记、系学生会主席组成的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团支部书记、班长、学习委员、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小组。第三章 综合测评内容和记分标准第八条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由德育成绩、智育成绩和文体成绩三部分构成。第九条 学生综合测评满分为100分。其中德育占40分,智育占40分,文体占20分。第四章 德育成绩(满分40分)第十条 德育成绩由基本分、思想品德互评分、思想品德和现实表

3、现鉴定分及加扣分四部分组成。第十一条 基本分:每个学生为10分。第十二条 思想品德互评分(满分15分):由班级测评小组组织,在认真做好班级和个人全面总结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在各方面的现实表现由全班同学对每个学生进行一次思想品德互评。互评按以下项目评分:1、 爱党、爱祖国、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关心国家大事,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0.5分)2、 自觉学法,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能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0.5分)3、 注重个人品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责任感强。诚实守信,言行一致。严于律己,宽以待人。(1.0分)4、 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不弄虚作假,不拉帮结派。(0.5分)5

4、、 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善于与他人团结协作,热心帮助有困难的人。(0.5分)6、 关心和爱护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主动为集体服务。识大体,顾大局,能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集体、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1.0分)7、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勤奋。(0.8分)8、 维护教学秩序,遵守校纪校规,遵守公共秩序。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考试不作弊;学习时间不进行非学习活动。(1.5分)9、 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珍惜教学、科研设备,尊重他人劳动成果。(0.7分)10、 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归宿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违章使用电器;不在宿舍就餐;

5、不留宿异性和外来人员;不损毁和私自拆装宿舍设备。(3.0分)11、 穿戴整洁大方,男女交往得体。谈吐文雅,举止文明。不打架斗殴,不赌博酗酒,在公共场所不起哄,不吸烟。(1.5分)12、 培养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参加有益身心的文体娱乐活动,不观看、传播黄色书刊音像制品。(0.5分)13、 有良好的习惯,自觉打扫宿舍卫生,提开水。不随地吐痰、抛物,不乱刻乱划、贴涂,保持教室、宿舍、校园等环境的整洁。(1.0分)14、 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各种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具体评分细则由团委制定)(1.5分)15、 有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自强不息,知难而进;谦虚谨慎,能正确评价自己,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6、(0.5分)思想品德互评分计算方法:同学评分(分别去掉个最高分和最低分)=15(评分学生人数)35思想品德互评分第十三条 思想品德和现实表现鉴定分(满分5分);由系负责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团支部和班委会进行,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和各方面的现实表现对每个学生进行一次综合鉴定。各系可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评分细则,评分细则报学生处审批后执行。第十四条 加分(10分)(一) 被评为省级以上先进个人、院三好学生、院优秀学生干部分别加6分和2分;(二) 被评为院、系级优秀党、团员和优秀团干部分别加2分和1分;(三) 受院、系通报表扬一次分别加1.0分和0.5分;(四) 被评为院、系文明宿舍,宿舍成员每人每

7、次分别加0.5分和0.2分;(五) 担任学生干部。根据工作优劣加0.52分。以上加分同一种类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加分。得分超过10分以上以10分计,不足10分按实际分计。第十五条 扣分:(一) 无故不参加院、系班团会议、活动,一次扣1.0分;(二) 卫生成绩不合格宿舍成员每人每次扣0.5分;(三) 无故旷课未受处分者每学时扣0.5分;(四) 有酗酒、打赌博、损坏公物等不文明行为未受通报批评或处分者每次扣0.5分;(五) 上课时间进行非学习活动者每次扣0.5次;(六) 受院、系通报批评一次分别扣1.0分、0.5分;(七) 受行政警告(含团内警告)处分扣3分,严重警告(含团内严重警告处分)扣4分,记

8、过(含撤消团内职务)扣5分,留校察看(含留团察看,开除团籍)扣7分。以上各项扣分到-10分为止。第五章 智育成绩(满分40分)第十六条 智育成绩由课程成绩和能力加扣分两部分组成。第十七条 课程是指除体育课外的教学计划安排的全部课程。学年内每门课程期末总评成绩=30%课程成绩计算公式为:课程成绩学年内课程门数学习成绩采用百分制的以实际分数计。凡按四级计分制的应换算为百分制。换算标准为:优秀计95分,良好计83分,及格计67分,不及格计50分,考试作弊或无故缺考,该课程以零分计。(补考成绩除外)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完成,每学期按一门课程对待。第十八条 能力加分(满分10分)(一) 参加学习、知识技能

9、竞赛获省级前三名,每次分别加8分、6分、4分;获院级前三名,每次分别加3分、2分、1分;获系级前三名,每次分别加1.5分、1.0分、0.5分。(二) 在国家正式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译文,每篇加6分。在国家正式报刊上发表的作品,视作品字数加42分。(三) 通过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二、三级分别加1分和2分;通过技能考工考级初级、中级、高级者分别加1分、2分、3分。(四) 在院级非正式出版刊物、报刊上发表文章,每篇分别加0.3分;第十九条 扣分:每补考1门扣1分,经补考后仍不及格扣2分;第六章 文体成绩(满分20分)第二十条 文体成绩由体育课程、升旗仪式、身体素质成绩和文体活动加分四部分构成。学年

10、内体育课期末总评成绩第二十一条 体育课程、升旗仪式、身体素质所占分值及计算方法:626%(一)体育课分();应出勤次数4(二)升旗仪式4分(实际出勤次数);(三)身体素质5分(按体育锻炼达标情况,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分别计5.0、4.0、2.5、1.5)。第二十二条 文体活动加分(5分)(一) 参加省或省高等院校举办的体育比赛,获第14名和破院纪录者加3分,第58名加2分;获团体前6名的主力队员加3分,非主力队员加2分;(二) 参加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举办的体育比赛,获第13名加2分,第46名加1.5分;团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1.5分,非主力队员加1分;(三) 参加院内其他单位举办的体育比

11、赛,获第13名加1.2分,第46名加0.8分;团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1.2分,非主力队员加0.8分;(四) 参加院、系举办的体育比赛,个人前三名或团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分别加1分和0.5分;(五) 参加校园文化艺术活动得奖,按下列情况加分:(1) 获省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3分、2分、1分;(2) 获院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分、1.2分、0.8分;(3) 获系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分、0.7分、0.4分;上述文体活动中,同一比赛项目加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加分。以上得分超过5分以5分计,不足5分按实际分计。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学生综合测评的结果须填入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鉴定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生处另行议定。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0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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