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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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四 川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川刑终字第194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堀茂(HORI YUTAKA),男,日本国籍,护照号TF3243987,1951年11月30日出生,硕士,住日本国神奈川小田原市柏山3609-3,户籍地址:日本东京都,原成都三国红光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江门科美机电有限公司总经理。2006年7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2008年12月23日被取保侯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剑平,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中心街4号402

2、室,原珠海晖海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江门科美机电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6年7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勇,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四川省郫县郫筒镇望丛东路19号530栋1单元4楼16号,原成都三国红光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技术部开发课开发系系长、江门科美机电有限公司技术部部长。2006年7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发刚,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郫县郫筒镇一里村3组13号,原成都三国红光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生产部设备课制技系系长、江门科美机电有限公司生产

3、部部长。2006年8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倩,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成都市金牛区蜀明东巷11号2栋4单元5号。原成都三国红光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翻译、江门科美机电有限公司总务部部长。2006年7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堀茂、雷剑平、周勇、刘发刚、沈倩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7)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堀茂、雷剑平、周勇、刘发刚、沈倩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依法报送本院

4、。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994年10月,日本三国株式会社与四川西光工业(集团)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中外合资企业成都三国公司,生产销售发动机用化油器及相关产品,二次空气阀是成都三国公司的主打产品。1999年5月21日起到2004年9月1日,被告人堀茂在成都三国公司任总经理。被告人周勇任技术部开发课开发系系长,被告人刘发刚任生产部设备课制技系系长,被告人沈倩任堀茂的日语翻译及相关工作。被告人堀茂在担任总经理期间,直接保管成都三国公司所主张构成商业秘密的相关图纸,该图纸内容保存在堀茂的个人电脑上。被告

5、人周勇、刘发刚在任职期间,均能接触到成都三国公司的关于二次空气阀的图纸。被告人周勇、刘发刚、沈倩在成都三国公司工作期间,均与成都三国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2年10月10日,由被告人堀茂签发的劳动规则下发到成都三国公司各部。劳动规则第8项规定,保守工作机密,退职后也应保密。2003年5月12日,成都三国公司发出关于加强公司档案管理的通知规定:图纸的保存时间为长期;各单位保存的档案资料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登记。2003年6月26日,成都三国公司实施质量手册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规定:技术文件由分管部门按规定管理,作好文件资料的始端和终端控制管理,

6、防止文件的失密和失控。2004年9月,被告人堀茂被日本三国株式会社调回日本,在回到日本之前,被告人堀茂与被告人雷剑平商谈另行成立江门科美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公司),决定由雷剑平出资并作为实际控制人,雷剑平负责对产品的销售,堀茂向雷剑平推荐成都三国公司员工周勇、刘发刚、沈倩到科美公司任职。2004年9月到12月,被告人沈倩、周勇、刘发刚先后从成都三国公司辞职,参与科美公司的筹备。2005年2月,科美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周勇、刘发刚、沈倩在科美公司任职。同年5月,科美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二次空气阀。其间,被告人堀茂通过沈倩要求尚未辞职的刘发刚,在成都三国公司将二次空气阀设备偷拍下来通过电子邮件

7、发送给被告人堀茂。被告人周勇到科美公司任职后,让成都三国公司的技术员赵泽辉将二次空气阀相关零件邮寄到科美公司,被告人堀茂将在成都三国公司任职期间所掌握的二次空气阀技术图纸复制给被告人周勇,周勇在科美公司设计出二次空气阀图纸。经鉴定,成都三国公司的二次空气阀图纸与科美公司的二次空气阀图纸相比较,科美公司二次空气阀图纸的本体、止动片、簧片、膜片、膜片压板组件零件图中所标注的主要设计尺寸、公差配合等技术参数及技术要求,与成都三国公司二次空气阀的本体、止动片、簧片、膜片、膜片压板组件中所标注的主要设计尺寸、公差配合等技术参数相同;科美公司二次空气阀的本体、止动片、簧片、膜片、膜片压板组件零件图中所标注

8、的技术要求包含成都三国公司二次空气阀本体、止动片、簧片、膜片、膜片压板组件中所标注的技术要求;科美公司二次空气阀产品实物的实测尺寸与相应设计图纸中的设计尺寸基本相符; 科美公司二次空气阀产品实物与成都三国公司二次空气阀产品设计图纸中本体的外形略有差异,本体内腔气道存在明显差异,弹簧螺距和弹簧自由高度存在明显差异。其余零件实测尺寸基本相符。经鉴定,成都三国公司二次空气阀产品零部件的本体、弹簧片、支撑体、阀、止动片、膜片、密封圈等的具体设计尺寸、公差配合等技术参数和系统集成和具体技术要求的系统集成属于非公知技术信息;二次空气阀产品装配图纸中记载的产品总成性能指标的系统集成属于非公知技术信息;二次空

9、气阀产品性能检测设备装置图纸中记载的产品膜片气密性检查装置、整体气密检查装置、空气流量检查装置、逆向泄漏检查装置和空气截止阀作动特性检查装置属于非公知技术信息。自2005年5月至2006年6月期间,科美公司销售二次空气阀AV01型841 084台。成都三国公司生产二次空气阀的营业利润为2.8元/台。以上事实,由公诉人、辩护人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案件来源部分1.成都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登记表、成都三国公司出具的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控告、五被告人的挡获经过、呈请破案报告书,证实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2.成都三国公司书写的“说明”。载明成都三国公司的商业秘密主要有

10、:二次空气阀特有零件加工图纸及技术参数等;装配图纸中的总成性能指标;特有检验检测设备、系统原理图、使用说明和部品清单。上述秘密点的载体均为图纸。(二)成都三国公司的主体资格、各被告人的劳动关系及任职情况3.被告人堀茂的护照,被告人周勇、刘发刚、雷剑平、沈倩的户籍资料证实各被告人身份。4.成都三国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被告人堀茂任三国公司副董事长及总经理。5.科美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工商资料证实江门科美公司系港资独资经营企业,2005年2月2日注册成立。其在华联系人为雷剑平。6.珠海晖海工贸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其法定代表人系雷剑平。7.日本三国株式会社“推荐书”、

11、“推荐函”证实:被告人堀茂自1999年5月21日起到2004年9月1日,在成都三国公司任总经理。8.被告人刘发刚与成都三国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辞职报告”、“员工工资台账”证实,被告人刘发刚在成都三国公司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04年8月12日至2005年8月11日。其月工资为2 632元人民币。2004年12月向成都三国公司提出辞职申请,2004年12月14日办理离职手续。9.成都三国公司出具的关于组织机构、人员及业务调整的决定证实,2001年5月17日成都三国公司聘刘发刚为生产部制造技术课制造技术系系长;2002年9月1日改聘刘发刚担任生产部设备课制技系系长。10.被告人周勇与成都三国公

12、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辞职报告”、“员工工资台账”证实,劳动合同期限自2000年7月25日至2004年7月25日。其月工资为2 524元。2004年11月8日向成都三国公司提出辞职申请,2004年11月8日办理离职手续。11.成都三国公司出具的关于对组织机构人员职务进行调整的通知证实,2002年9月1日被告人周勇担任技术部开发课开发系系长。12.被告人沈倩与成都三国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辞职报告”、“员工工资台账”证实,劳动合同期限自2002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其月工资为6 012元。2004年8月30日申请辞职,2004年9月6日同意其辞职。被告人沈倩在成都三国担任日语翻

13、译及其他相关业务工作。(三)关于保密措施的证据13成都三国公司劳动规则载明:第五章劳动纪律第五十六条第8项:保守工作机密,退职后也应保密。该规则从2002年9月12日起实施。142002年10月10日,成都三国公司劳动规则的通知证实:成都三国公司下发公司各部、课劳动规则,自2002年10月11日起贯彻执行。由被告人堀茂签发。152003年5月12日关于加强公司档案管理的通知。载明:图纸等的保存时间为长期;各单位保存的档案资料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162003年6月26日实施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证实:5.1.2技术文件指图样、技

14、术文件、技术规范等;5.6.2技术文件的标识为:生产用图、采购产品用图、试生产用图和一次性用图,并加盖技术部部长印章和发出日期印记;6.9文件管理由分管部门按规定要求进行管理,作好文件资料的始端和终端控制管理,防止文件的失密和失控。172004年11月24日,成都三国公司与广东东莞东城永强弹簧厂签订的外协外购质量协议书。约定:应妥善管理双方认可的产品图纸、技术资料、技术协议等,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182001年4月4日, 成都三国公司与代理商珠海晖海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代理协议书约定:代理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本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本协议范围使用

15、。协议有效期为2001年4月至2003年12月31日。19证人刘渝生(成都三国公司技术部副部长)出具的说明。证实:公司技术图纸平时处于公司内开放式管理,在休息日及夜间时要求进行锁闭管理。出于保密要求,对于非使用权限的人员进行资料的查阅属于禁止范围。(四)证人证言部分20证人陈永毅(成都三国公司副总)的证词。证实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21证人中本永昌(成都三国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证词。证实成都三国引用日本三国二次空气阀技术的成本约110万元,其中技术转让费及销售提成费共计60万元,科美公司的销售收入约80至90万元,两项共计给成都三国造成的损失约200万元。22证人李俊峰(科美公司原技术部长)的证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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