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的涉税该如何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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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不征税收入的涉税该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政策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是由于某种特殊事项获取的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法律明确规定不予征税的项目。目前,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涉及以下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包括三类:一是各级政府对纳入

2、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性资金。财税2008151号文件明确,企业取得的国家投资、使用后返还本金、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为不征税收入;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财税200987号文件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

3、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根据上述政策,在纳税申报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不征税收入及支出的纳税处理与一般企业不同;2.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的同时应相应调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支出;3.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明确不征税收入的同时也规定了国债利息、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等免税收入内容,并废止了国家税务

4、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文件,其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取得的财政部拨款等9项免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对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等政策也随之变化。实际操作中应注意区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同时新政策明确只有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例】某企业2009年度取得一笔市财政局拨付的科研经费100万元,用于研究专项课题。该企业严格执行市财政局拨付文件中对此项资金的具体管理要求,并对该项资金的使用单独核算。其2009年度发生专项课题研究费35万元。1.企业的账务处理(1)收到财政专项拨款100借:银行存款100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研费)100(2)支出课题费35万元借:相关科目其他(科研费)35贷:银行存款352.纳税申报处理该企业取得的100万元政府拨款符合财税200987号文件中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同时其对应的专项支出35万元不得税前扣除。2009年度纳税申报时:(1)填报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100万元,同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的第四列“调减金额”100万元。(2)填报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4行“其他”35万元,同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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