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用电合同样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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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_低压供用电合同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人)和居民用电客户(以下简称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电力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供电人、用电人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严格履行。一、 供电方式1、 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交流50赫兹 伏电压的电源向用电人供电。2、 供电方式 (1)供电人从 线路 变压器(专用/公用)向用电人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瓦。(2)用电人对供电可靠性有较高要求时,用电人须采取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产生影响。 二、用电计量、电价、用电性质及电费结算 1、供电人以在用电人的受

2、电点安装的有功电能表记录的抄见电量为依据,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和随电量征收的各项费用向用电人定期结算电费。 2、行业分类: 3、用电分类: 5、供电人实行定期抄表,用电人应于每月 15-25 日前按供电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缴清电费。 三、供电人、用电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供电人权利与义务 1、供电人权利 (1)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和随电量征收的各项费用收取电费,并在国家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调整时,按规定执行。 (2)对欠缴电费的用电人有权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计收违约金和依法中止供电。 (3)对违章用电、窃电和违约用电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并追补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依法中止供电。 (4)按

3、国家规定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检验、更新和管理。 2、供电人的义务 (1)按照供电营业规则为用电人提供电力供应服务。 (2)在供电设施发生事故时,供电人按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现场检修。因故停电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办理。 (3)在营业场所公告办理用电业务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提供客户须知资料,为用电人购电缴费提供方便。 (4)受理用电人对供电服务质量的投诉和举报。 (5)根据用电人实际缴纳电费金额出具电费发票。 (二)用电人的权利与义务 l、用电人权利 (1)用电人的合法用电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2)有权对供电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投诉。 (3)终止用电的,按规定程序办完销户手续后。 2、

4、用电人的义务 (1)按规定程序办理用电申请、变更、中止或终止业务,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计量装置为普通电能表的,应依照用电量和国家规定的电价及随电量征收的各项费用在规定期限内到供电人指定地点全额缴纳电费。 (3)不得从事电力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章用电、窃电、破坏电力设施、私拉乱接等行为)。 (4)不得擅自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和转供电或接入电源等,如需变更、中止、终止等改变用电申请内容的,应按规定办理用电变更手续。 (5)有维护电能表等用电设施和安全用电的责任,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供电人。 (7)为供电人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的检验、更新和

5、管理提供方便。 四、电力设施产权分界及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一)安装在用电人受电点的电能计量表计为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电表及以后为用户产权。 (二)以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为界,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电力设施产权所有者依法各自承担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1、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之后,由用电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2、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之前,由电力设施产权所有者依法承担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违约责任 (一)因供电人电力运行事故造成用电人家用电器损坏的,按照国家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办理。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供电人不承担赔偿责

6、任:(1)不可抗力;(2)第三人责任;(3)用电人自身的过错。 (二)用电人擅自改变用电性质、转供电或引入电源,擅自移动、开启、拆封电能计量装置的,用电人应按供用电营业规则规定补交差额电费,并承担违约使用电费等违约责任。 (三)用电人逾期未足额缴纳电费的,供电人除追补欠费外,还向用电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0/00.收取违约金,不足一元的按一元收取。 (四)用电人有窃电行为的,应按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对窃电行为,用电人可以制止并当场中止供电,且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五)用电人因用电使用不当或自身过错,造成人身触电伤亡、电气火灾、计量装置损坏、公共电力

7、设施及其他设施设备损坏和电力运行事故的,用电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关的法律责任。(六)用电人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六、协议变更、中止与解除 (一)用电人需要变更、中止用电的(包括但不限于改变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分并户、迁移用电地点、拆、移电能表等),应及时向供电人办理相关手续,结清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方可变更、中止、解除本协议。 (二)用电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电人中止向用电人提供本协议规定的义务(1)用电人提供不真实的资料;(2)用电人违反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规定违章用电或窃电的;(3)用电人逾期未缴纳电费,且经供电人催收仍未缴纳的;

8、 七、争议的解决 供电人、用电人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 (一)用电人对计量装置的准确性怀疑时,可向供电人提出校验申请并交纳校验费。经法定检验机构校验后,如计量误差在国家规定允许范围内,校验费不退,并不退补电费;如误差超过允许范围,退还校验费,并按规定退补电费。 (二)用电人不得自行引入(供出)电源。用电人若装设自备发电设施,应书面申请供电人审查同意,且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止返送电网的闭锁装置。 (三)计量装置由供电人负责安装、测试,用电人不得操作和破坏,违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供电人为用电人提供停电信

9、息公告、电力故障报修、服务质量投诉、用电信息查询、咨询、业务受理等服务。(五)使用普通电能表因欠费停止供电的,供电人应在用电人缴清电费后三天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天内恢复供电的,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 九、协议有效期 (一)本协议经供用电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用电人与供电人终止供用电关系并办理销户手续时终止。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特别说明 (一)供电人已采取合理方式提示用电人注意对本协议所有条款作全面、准确理解,提请用电人注意对本协议项下承担、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应用电人要求,供电人就本协议所有条款给予了解释和说明,并进行了协商,双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含义均无异议。 供电人 用电人单位名称:四川甘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供电人:(盖章) 用电人:(盖章) 签约人:(签字) 签约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日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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