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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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J-2002-0212 合同编号:2011 号建设工程造价咨咨询合同委 托 人: 委托项目: 服务类别: 咨询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设部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建设设工程造价咨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称委托人)与与 (以以下简称咨询询人)经过双双方协商一致致,签订本合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托咨询人为以以下项目提供供建设工程造造价咨询服务务: 1项目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措词和用语与与所属建设工工程造价咨询询合同条件及及有关附件同同义。 三、下下列文件均为为本合同的组组成部分: 1建建设工程造价价咨询合同标标准条件; 2建建设工程造价价咨询合同专专用条件; 3建建设

2、工程造价价咨询合同执执行中共同签签署的补充与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甲方将全部送审资料交付乙方后开始开始实施。 七、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执肆份,咨询人执贰份。 委托人:(盖盖章) 咨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签字) 法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理人:(签字字) 委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住 所所: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话: 电话:电子信箱: 电子子信

3、箱年月日 年月日日 第二部分建设设工程造价咨咨询合同标准条件件词语定义、适用用语言和法律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名词和用语,除除上下文另有有规定外具有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工程造价咨询询合同适用的的是中国的法法律、法规,以以及专用条件件中议定的部部门规章、工工程造价有关关计价办法和和规定或项目目所在地的

4、地地方法规、地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工程造价咨询询合同的书写写、解释和说说明,以汉语语为主导语言言。当不同语语言文本发生生不同解释时时,以汉语合合同文本为准准。 咨询人的的义务 第四条条向委托人人提供与工程程造价咨询业业务有关的资资料,包括工工程造价咨询询的资质证书书及承担本合合同业务的专专业人员名单单、咨询工作作计划等,并并按合同专用用条件中约定定的范围实施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人在履行本合合同期间,向向委托人提供供的服务包括括正常服务、附附加服务和额额外服务。 1、“正正常服务”是是指双方在专专用条件中约约定的工程造造价咨询工作作; 2、“附附加服务”是是指在“正常常服务”以外外,经双

5、方书书面协议确定定的附加服务务; 3、“额额外服务”是是指不属于“正正常服务”和和“附加服务务”,但根据据合同标准条条件第十三条条、第二十条条和二十二条条的规定,咨咨询人应增加加的额外工作作量。 第六条条在履行合合同期间或合合同规定期限限内,不得泄泄露与本合同同规定业务活活动有关的保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条委托人应应负责与本建建设工程造价价咨询业务有有关的第三人人的协调,为为咨询人工作作提供外部条条件。 第八条条委托人应应当在约定的的时间内,免免费向咨询人人提供与本项项目咨询业务务有关的资料料。 第九条条委托人应应当在约定的的时间内就咨咨询人书面提提交并要求做做出答复的事事宜做出书面

6、面答复。咨询询人要求第三三人提供有关关资料时,委委托人应负责责转达及资料料转送。 第十条条委托人应应当授权胜任任本咨询业务务的代表,负负责与咨询人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权利 第第十一条委委托人在委托托的建设工程程造价咨询业业务范围内,授授予咨询人以以下权利: 1、咨咨询人在咨询询过程中,如如委托人提供供的资料不明明确时可向委委托人提出书书面报告。 2、咨咨询人在咨询询过程中,有有权对第三人人提出与本咨咨询业务有关关的问题进行行核对或查问问。 3、咨咨询人在咨询询过程中,有有到工程现场场勘察的权利利。 委托人的权权利 第十二二条委托人人有下列权利利: 1、委委托人有权向向咨询人询问问工作进展情情况

7、及相关的的内容。 2、委委托人有权阐阐述对具体问问题的意见和和建议。 3、当当委托人认定定咨询专业人人员不按咨询询合同履行其其职责,或与与第三人串通通给委托人造造成经济损失失的,委托人人有权要求更更换咨询专业业人员,直至至终止合同并并要求咨询人人承担相应的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责任 第十三三条咨询人人的责任期即即建设工程造造价咨询合同同有效期。如如因非咨询人人的责任造成成进度的推迟迟或延误而超超过约定的日日期,双方应应进一步约定定相应延长合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

8、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责任 第十七七条委托人人应当履行建建设工程造价价咨询合同约约定的义务,如如有违反则应应当承担违约约责任,赔偿偿给咨询人造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九条本合同同自双方签字字盖章之日起起生效。 第二十十

9、条由于委委托人或第三三人的原因使使咨询人工作作受到阻碍或或延误以致增增加了工作量量或持续时间间,则咨询人人应当将此情情况与可能产产生的影响及及时书面通知知委托人。由由此增加的工工作量视为额额外服务,完完成建设工程程造价咨询工工作的时间应应当相应延长长,并得到额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

10、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的酬金 第二十十四条正常常的建设工程程造价咨询业业务,附加工工作和额外工工作的酬金,按按照建设工程程造价咨询合合同专用条件件约定的方法法计取,并按按约定的时间间和数额支付付。 第二十十五条如果果委托人在规规定的支付期期限内未支付付建设工程造造价咨询酬金金,自规定支支付之日起,应应当向咨询人人补偿应支付付的酬金利息息。利息额按按规定支付期期限最后一日日银行活期贷贷款乘以拖欠欠酬金时间计计算。 第二十十六条如果果委托人对咨咨询人提交的的支付通知书书中酬金或部部分酬金项目目提出异议,应应当在收到支支付通知书两两日内向咨询询人发出异议议的通知,

11、但但委托人不得得拖延其无异异议酬金项目目的支付。 第二十十七条支付付建设工程造造价咨询酬金金所采取的货货币币种、汇汇率由合同专专用条件约定定。 其他 第二二十八条因因建设工程造造价咨询业务务的需要,咨咨询人在合同同约定外的外外出考察,经经委托人同意意,其所需费费用由委托人人负责。 第二十十九条咨询询人如需外聘聘专家协助,在在委托的建设设工程造价咨咨询业务范围围内其费用由由咨询人承担担;在委托的的建设工程造造价咨询业务务范围以外经经委托人认可可其费用由委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十条未经对对方的书面同同意,各方均均不得转让合合同约定的权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

12、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的解决 第三十十二条因违违约或终止合合同而引起的的损失和损害害的赔偿,委委托人与咨询询人之间应当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成一致,可提提交有关主管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解不成的,根根据双方约定定提交仲裁机机关仲裁,或或向人民法院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建设工程造价价咨询合同专专用条件第二条本本合同适用的的法律、法规规及工程造价价计价办法和和规定: / 第四条建设工工程造价咨询询业务范围: “建设设工程造价咨咨询业务”是是指以下服务务类别的咨询询业务: (A类类)建设项目目可行性研究究投资估算的的编制、审核核及项目经济济评价; (B类类)建设工程程概算、预算算、结算、竣竣工结(决)算算的编制、审审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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