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1066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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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一、夏朝、商朝:1夏朝将所征服的地域划为“九州”,九州的地方长官为“九牧”,开始形成新的国家行政区。2“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夏朝的法律的总称或代称,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法律和刑罚。3夏朝的中央司法最高官“大理”,专门司法官“理”、“士”。4“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5盘庚东迁时,便“以常旧服,正法度”,即按照先王确立的制度,整顿当时的法纪。6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说明祖甲也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7荀子曾说“刑名从商”,说明商的罪名明显多于夏,最突出的是“疑众”和“乱政”罪。8商朝的中央司法最高官“大司寇”,“大司

2、寇”下设“正”、“史”,协助“大司寇”处理案件,与5个中央司法机关合称“公卿”。9商朝地方司法机关:畿内,司法官员称为“士”;畿外,司法官员称为“蒙士”。10监狱制度:“圜土”(奴隶时代)“囹圄”(商、周时代)“囹圄”(春秋时通称)。二、春秋、西周:1“明德慎罚”主张统治者首先用“德教”来治理国家,即通过德教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时应当宽缓、谨慎,不应一味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2管仲、邓析等人为代表的政治革新派倡导“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和“事断于法”,坚决要求打破宗法等级秩序与维护这种秩序的法律制度,提出以法明辨是非,以法规定社会等级,认为法是辨别是非曲直的唯一标准,试图创建新型

3、的法制来取代奴隶社会的礼制。3郑国革新派代表子产与晋国的守旧势力代表叔向曾就公布成文法问题进行激烈的争论,晋国赵鞅铸刑鼎也遭到孔子的强烈反对。4周公在摄政时期,将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的“周礼”。“礼”是长期存在、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精神原则、言行规范的总称。“礼”最早是氏族社会时期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掌握统治权的贵族阶层征战、分封、盟誓等,都有固定的礼仪形式。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抽象的精神原则、具体的礼仪形式。 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结为“亲亲”和“尊尊”两大方面,在此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4、“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以父家长为中心,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父义、妇听,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上凌下,以疏压亲。 “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 “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西周的“礼”已经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具备法的三个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5“吕刑”(“甫刑”):周穆王为革新政治,命令司寇吕侯作“吕刑”,“吕刑”不是成文法典,而是对此次法制改革的一种记录,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明德慎罚”思想。6“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一是指周朝刑书,二是指周朝刑罚。7“九刑”指墨、劓、绯、宫、大辟、赎、鞭、扑、流。8西周的罪名为

5、3类:政治性犯罪、破坏社会秩序和侵犯人身财产犯罪、渎职犯罪。9西周规定了“司法官”的违法行为的“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10春秋中期后,公布成文法在诸侯国出现,如:宋国的“刑器”、楚国的“仆门之法”、“茆门之法”。 11BC530年郑国邓析综合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但最初只属于私人著作。12BC536年郑国子产的“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13BC513年晋国赵鞅把范宣子所编刑书铸于鼎上,称为“铸刑鼎”,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14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奴隶制法律体系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15西周时期有“三

6、赦”之法,三赦是: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16西周时期有“三宥”之法,三宥是: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17西周时期过失称为“眚”,故意称为“非眚”,惯犯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18中国第一个大法官皋陶执法时奉行“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体现了明德慎罚的思想。19西周时期设有专职的官员管理契约事宜,称为“司约”,并设有“质人”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西周的契约制度有“质剂”和“傅别”两种: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质较长,剂较短);傅别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20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21宗法制度: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

7、度相结合,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发展起来,构成西周时期的基本政治结构。周天子各级诸侯(封国)兄弟、亲族、功臣(采邑)兄弟、亲族等(禄田)。“宗法制”原则:1)严格“嫡长子继承”制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3)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宗法制”继承:父死子继(世)、兄终弟继(及),商朝晚期,嫡长子继承牢牢确立。22西周的中央司法最高官“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协助处理各种案件,作为“六卿”之一。三、秦朝: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魏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盗法、贼法:法典之首,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侵犯财产

8、。捕法、网法(囚法):属于诉讼法范畴,关于囚禁、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杂法:关于“盗贼”以外其他犯罪和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六禁”。具法:相当于总则,关于定罪量刑的法律原则,起着“具其加减”作用。2李悝在魏文侯支持下,政治下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剥夺旧式奴隶制贵族的世袭特权;经济上实行“尽地力教”和“善平籴”政策,发展封建经济,增加财政收入。3商鞅变法:1)该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2)颁布分户令,强令分家以增加国家收入3)实行连坐。4秦朝法律形式:诏令、律、廷行事、法律问答、式。廷行事: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法律问答:对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带法律效力的解释,包括对

9、诉讼程序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类似于后世的“律疏”。式:关于国家机关的工作程序、原则、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相当于“行政法”。5秦朝云梦秦简:律: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封诊式: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原因、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法律规定,包括具体案例。为吏之道:规定官吏应遵循的为官准则和具体要求。6民事制度:皇位:指定继承 权位:嫡长子继承 世:父死子继秦朝 汉、唐 西周 嫡长子继承制财产:子女继承 财产:诸子平分 及:兄终弟继7秦朝有关罪名:不直: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纵囚:故意有罪不判,通过篡改案情,逃避刑罚。 失刑:因过失而造成适用法律的错误。 8秦朝司法制度:中央司法长官:廷尉 ;

10、 全国法律监督官吏:御史大夫、监察御史。 秦朝起诉方式:告诉、投案自首、官吏纠举。 公室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官吏不受理,坚持告诉的要处罚。 讯问被告称为“讯狱”,庭审案件称为“治狱”,允许司法官用刑讯获取口供。 在押犯(不含亲属)接到判决后,如被告表示不服,可以申请再审,称为“乞鞫”。四、汉朝:1汉朝法律形式:律、令、科、比。科: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比(决事比):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判例处断。“约法三章”:刘邦“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成为西汉立法的开端。汉律6

11、0篇: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九章律萧何: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 户律、兴律、厩律。傍章律叔孙通18篇:关于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越宫律张汤27篇: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朝律(朝贺律)赵禹6篇: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内容。2汉朝民事制度:汉朝所有权:国有土地、私有土地。国有土地所有权分类 国家分配私有土地 准许买卖,买卖双方必须订立契约,办理报官过户后,法律保护赏赐土地汉武帝为统一货币,颁行三铢钱,禁止私铸钱,违者“盗铸诸金钱,罪皆死”,都要处死。3汉朝有关罪名:左官:官吏违法私自到诸侯国任命者。阿党附益:1)阿党:诸侯官吏和诸侯王结成一党2)附益:官吏诸侯王交好,图谋不轨。沈命

12、:治安官吏凡“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见知故纵:治安官吏得知贼盗犯罪真情,不及时举告,要与罪犯判处同等刑罚。禁锢: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不得为官的处罚。4汉朝司法制度: 审讯被告称为“鞫狱”,把求得犯人口供作为定案的基本依据,同时也重视物证书证。 向被告和亲属宣读判决称为“读鞫”,若被告和亲属不服,可申请复审,称为“乞鞠”,但申请复审必须在3个月内。 杂治制度:发生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长官组成的共同审理制度。 复传制度:审讯取得口供后,为防止犯人翻供,实行再次审讯犯人,以求定案有据。 春秋决狱:以春秋中的“微言大义”为司法审判依据,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

13、、独尊儒术”的产物。它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如符合,即使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如不符合,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5汉代刑罚的儒家化:上请原则、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恤刑原则:1)监禁期间,老、幼、孕妇给予免带刑具的优待2)老人、幼童、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得拘捕监禁。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 ; 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五、三国两晋南北朝:1三国两晋法律形式:律

14、、令、科、比、格、式。科:起着补充和变通律、令的作用。 北魏实行“以格代科”,科才逐渐失去独立地位。格、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北魏将律无正文者编为别条权格,东魏麟趾格,都带有刑事法律的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式:公文程式,西魏编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2魏律(魏律18篇、新律):1)将具律刑名,置于律首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内容。3晋律(泰始律20篇):1)增加“法例律”,丰富刑律总则内容2)朝“刑宽、禁简”迈进3)规定“准五服制度”4)开始推行“匠籍制度”5)张斐、杜预对晋律作注,故晋律也称“张杜律”6)陈律是晋律的沿袭。4北魏律常景20篇: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而制定。5北齐律封述12篇: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6封建法制儒家化: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制度。八议制度:封建贵族官僚犯罪后,须“议其所犯”,对他们减免刑罚的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在曹魏律中正式载入法典。 议亲(皇亲国戚) ; 议故(皇帝故旧) ;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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