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货运代理考试-人应否承担货物灭失赔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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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货运代理考试:人应否承担货物灭失赔偿a公司确认提单内容后取得了四套泛洋船务公司签发的上海至吉大港的全程提单。该提单由泛洋船务以提单抬头承运人的身份签发。提单加注了签单人泛洋船务及卸货港船公司代理的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环亚货运向实际承运人伟航船务公司订舱后,均向泛洋船务汇报船名、开航日期、提单号等状况。货物运至香港后,被泛洋船务凭伟航船务公司提单提取。6月15日,环亚货运收取泛洋船务通过银行转账所支付的一程运费。之后,a公司曾用泛洋船务提单向银行议付,开证行以“客检证会签”系伪造为由而退单(后经努力,四套提单中的一套结汇胜利)。a公司即要求环亚货运通知承运人泛洋船务扣货并将货物退运回

2、上海,但四套提单下的货物及泛洋船务均已下落不明。a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环亚货运担当货物灭失的赔偿责任。经查,香港商业登记署没有中宁公司和泛洋船务的登记资料。案例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环亚货运之间不存在托付订舱的法律关系。从现有证据分析,涉案货物灭失可能系贸易买方欺诈所致,a公司不能证明环亚货运明知或参加欺诈,应自行担当商业风险。环亚货运为涉案货物全面、正确地代办了报关、报验、装船等货代事宜,其行为与货物灭失没有因果关系。故a公司主见环亚货运代理过错,应担当赔偿责任的诉讼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恳求不能予以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a公司与环亚货运之间是否存在托付订舱的法律关系?

3、首先,本案所涉货物以FOB价格条件成交出口,在贸易合同双方无特殊商定的状况下,租船订舱是贸易合同买方的义务,a公司作为卖方没有义务托付他人订舱出运货物。其次,货运代理人的业务包括向承运人订舱、与货主和承运人交接货物、装箱、报关、报验、仓储等等。这些事项属于双方自由商定的合同义务,可以由当事人在货运代理合同中选择若干作为托付内容,而不是货代必需全部履行的法定义务,不能依据货代公司代办了局部事宜就推断出其必定代办包括订舱在内的全部货代业务;a公司与环亚货运之间没有货运代理的书面协议,环亚货运向实际承运人订的舱位是从上海至香港的运输,也不符合a公司上海至吉大港的所谓订舱要求。从现有证据分析,环亚货运

4、的行为仅说明其以a公司的名义办理了货物的装箱、商检、报关等事宜并收取了相关费用,两者之间仅存在这些特定事项方面的货运代理关系。第三,在货物出运前,买方传真告知了a公司装货港联系的承运商是谁,说明买方此时已经选择了承运人。此外,泛洋船务已向环亚货运支付一程海运费的事实,也可佐证环亚货运系买方选择的承运人泛洋船务的装货港代理人。综上所述,从本案事实和证据的角度分析,环亚货运的法律地位应是承运人泛洋船务的装货港代理人,托运人a公司与环亚货运之间并不存在托付订舱的法律关系。a公司基于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要求环亚货运担当代理不当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那么,作为承运人的装货港代理人,从侵权赔偿的角度看,环亚货运是否应当担当货物灭失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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