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就业科规章制度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558452206 上传时间:2023-06-06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3.0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招生就业科规章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招生就业科规章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招生就业科规章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招生就业科规章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招生就业科规章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招生就业科规章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招生就业科规章制度(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招生就业科规章制度招生工作规章制度为了作好本院招生录取工作,确保招生法规、制度、政策和规定 在我院贯彻落实,全面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健全完善 监督制约机制,维护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严格新生录取工作的管理 特作出本规规章制度。一、认真学习招生工作文件,掌握招生政策,熟悉招生业务,严格按 招生政策办事,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的招生录取原则,不得 违反招生规定。二、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院院长作为第一负责人;分管招生工作的院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负责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 任;招生就业科科长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招生工作人 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正确履行工作职

2、责。三、服从组织领导,听从统一指挥,加强团结,明确分工,互相配合, 履行工作职责,不得遇事推诿,贻误工作。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行省纪委、省高招委的有关规定, 秉公办事,按程序、要求进行招生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不得点名录取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入 学。五、任何人不得更改考生的志愿、考分、档案等,不得失职和舞弊。六、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经请示领导, 不得自作主张随意答复处理。七、对在招生录取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

3、取条件的考生的;(三)、在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四)、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八、招生录取工作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警卫检查,禁止非招生 人员入内。进入录取场所必须佩戴带照片的录取工作证,无证人员一 律不准入内。九、对于干扰录取工作的非录取工作人员,要由学院保卫处负责,及 时清出录取现场。十、严守招生工作机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未正式公布或公开的招 生录取信息,任何人不得提前向考生、家长和向社会泄露、公布。 十一、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录取工作现场组织管理制度进行工作 保证按照当年制定的招生章程和录取操作流程录取新生。十二、学院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招生

4、就业工作处开展工作,针对招生 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或履行纪律检查职责。 十三、按规定移交、传递新生档案,保管好新生档案。十四、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以上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就业实习规定随着毕业生就业体制的不断改革,各专业学生的毕业实习大都具 有毕业后就地就业的倾向,为了完善新形式下的毕业实习管理制度, 保证实习质量,建立良好的毕业生就业秩序,维护用人单位利益,保 持我院在各用人单位的良好社会声誉,特作如下规定:一、在安排学生具有就业倾向的实习时,必须签署学院、用人单位、 学生本人三方就业实习协议。二、凡经三方协议安排的实习,学生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实习,必须向 本院负责实习的副院

5、长申请,确需停止实习情况下,可代表学院和实 习单位联系,经协商同意后由实习单位通知学生本人。三、实习单位拟接收我院毕业生就业,并且实习期限满四个月,就业 实习协议可规定在五月中旬之前一个具体日期,学生本人与用人单位 进行一次选择,以便用人单位不准备接收的毕业生在离院前再次选择 在一次选择之前或之后,双方都不应该单方面决定解除实习关系。四、用人单位不遵守协议,学院将不再对原就业实习协议负责,同时 以后不再安排学生实习,保留追究有关责任的权利。五、学生本人无故中断实习,毕业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计,将不能按时 毕业。就业管理规定一、就业工作原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辽宁省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以市场

6、为 导向,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协 议,学院进一步完善集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 工作体系,发展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 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集思广益,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进一 步提高我院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创造学院学以至用,人尽其才 的就业环境。第二条 我院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 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办法。第三条 属定向培养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原则上应回原定向地市或定向 单位就业。第四条 毕业生择业实行平等对待、公平竞争、自觉自愿、诚实信用和 择优推荐的原则。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就

7、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派遣方案公 开。第六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对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实行监督、管理,并负 责在其工作职权范围内保护学生的利益和维护学院的声誉。二、就业管理办法第七条 毕业生在择业时应持学院下发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 议书。推荐表可一人多份,复印件有效。就业协议书对符合条件的毕 业生发放,经学院和毕业生本人署名、签章后,每人一份,每份一式 四张。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 件无效。第八条 学院根据对毕业生综合素质考核结果,对优秀毕业生将参考本 人的意愿,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优先推荐。第九条 通过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毕业生应及时与 用

8、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如用人单位不能保管人事档案或不能落户 籍关系,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或省华育高院毕业生资源开发 服务中心进行人事档案代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其他事项, 须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栏中以书面的形式明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 头协议形式约定的涉及到就业政策或要求学院办理有关事宜的,学院 不予支持。第十条 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且所使用的 协议书必须是由系、学院署名的本人的协议书,如发现有盗用、挪用 或在原件上涂改的,学院将给以纪律处分,影响恶劣者,报省级毕业 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列入当年就业方案。第十一条 毕业生所持学院下发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不需

9、要使 用的,应退还学院。凡转让他人使用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由于 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约定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 带责任。第十二条 在就业过程中,有伪造证件、私刻公章以及不履行所签订协 议者,造成恶劣影响的,除取消派遣资格外,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对响应国家号召、支援大西北建设和志愿服务辽西北地区而 到艰苦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学院将给予奖励。对享受贷款的毕业生可 根据国家政策全部或部分免还贷款。第十四条 定向生按照国家规定回定向市或定向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第十五条 已经参加专升本入学考试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协议时, 应在协议书备注栏注明若录取升学,该协议无效等

10、字样。第十六条 根据省毕业办日程安排,我院每年5 月30 日定为收取就业 协议书截止日,学院将以就业协议书(含人事档案代理协议)为根据 编制就业方案。专升本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对确实无接 收单位且积极联系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如没条件进行人事档案代理, 经系、学院批准,学院可免费保管档案、户口两年。其他没有签约的, 学院将其档案材料、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 构帮助就业,不列入当年就业方案。第十七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生效后,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须经学院和 另一方同意后才能办理违约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报省(市)毕业 生就业管理部门批准,换发就业报到证,方可解除协议。第十八

11、条 派遣前毕业生要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体检。对有病不能 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暂不派遣,让其回家休养治病。一年内治愈 的,须于下一年度4 月 20日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并由学院指定的医院 提供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检查证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就业方案。一年 后仍未治愈的,学院将档案材料和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区的有关部门, 按社会其它方式就业。第十九条 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用人单位录用的,应与 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且用人单位提供同意接受结业生的证明材 料,方可派遣,其报到证备注栏内要注明结业生字样,学院在9 月 30 日前派遣,无录用单位的,学院将其档案材料和户口关系转至家 庭 所在地,由

12、当地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第二十条 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已纳入就业方案而没有获 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由结业生本人向用人单位说明,如用人单位仍 同意接收的,并出具接收结业生证明,可按原方案派遣,报到证 备注栏内注明结业生字样。若用人单位不再接收的,则派回家庭所在地。第二十一条 结业生在结业一年之内经过补考,成绩合格而换发毕业证 书的,学院可以办理或换发毕业生报到证。第二十二条 肄业生学院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事宜。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离院时学院按就业协议书上登记的档案发往地址 将档案材料发往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回原籍就业的毕业生档案发 到当地高院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一般到人

13、事局,各地不同,学院适 时公布),时间一般在7 月10 日左右。如在一个月后尚未收到毕业生 档案材料的,可凭单位来函查询(不对毕业生个人)。若因毕业生私自 调换单位造成档案材料无着落的,一概由毕业生本人负责。户籍关系 凭院派遣方案由院保卫处统一办理,离院前以班级为单位由班长签字 领取。派遣方案以外的户籍关系迁移问题个人凭报到证到院保卫处办 理。第二十四条 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院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办理,要求改正或重新 择业。第二十五条 学院派遣毕业生将颁发全国普通高等学院毕业生就业报 到证,简称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 用人单位报

14、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第二十六条 派遣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毕业生应书面申请, 并出具原派遣单位退函和与新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报学院招生就 业处统一到省毕业办审批办理其改派手续。其户口关系及档案凭新报 到证到所在地区和相关部门办理;改派期限为毕业后两年止。三、就业工作程序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应掌握就业政策和规定,随时关注院系发布的就业 招聘信息,做到学业和择业两不误。第二十八条 院招生就业处和各系就业工作负责人收集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所收集的需求信息及时在院招生就业网站、院、系通知栏向 毕业生公布。第二十九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和各系就业工作负责人将适时地举办各 种类型

15、的用人单位在院内招聘毕业生的洽谈会,毕业生应随时与各系 就业工作负责人及班级辅导员保持联系,以便及时通知招聘信息。 第三十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先由各系负责组织毕业生填写好姓名、专业等个人信息,并盖章后 统一以系为单位交到院招生就业处加盖院毕业生就业管理专用章,再 发给毕业生所在系,毕业生以班级为单位到所在系领取。2、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生签字;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协 议书上是否需加盖其他审批章以当年公布的各地就业政策为准)。3、毕业生签好协议后,应及时交到系里审核,若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 应补正。手续完备的协议书应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本人各留一份,余下 经系里登记后在规定的时间交院招生就业处核准后存档一份,另一份 送省毕业办办理就业报到证。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在毕业前未办理就业手续,毕业后两年内找到用人 单位,仍可办理派遣手续,但必须在省毕业办规定的办理时间办理。本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教育部和省毕业办下达新的政策 和规定相矛盾时,应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