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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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 单位信息系统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信息安全,加强和规范XXXXX单位信息系统 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根据有关安全规定和技术要求,结合工作 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XXXXX 单位对信息系统附属的移动 存储介质的购买、配发、使用、维修、报废和销毁等各环节的管 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移动存储介质指用于存储 XXXXX 单 位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的U盘、移动硬盘、光盘、软盘、磁带、存 储卡、录音笔、MP3、MP4、便携式计算机和其它各种可与计算机 交互信息的便携式电、磁、光等各种信息载体。第四条移动存储介质实行统一管理,由XXXXX单位工程部 具体

2、负责。第二章 购买与选型第五条 移动存储介质按实际需要采购。第六条 移动存储介质应优先选用国产设备,在选用国外产 品时,应进行详细调查和论证。第七条 设备管理员对移动存储介质进行验收确认,在验收 时需认真对产品的型号、数量、配置进行逐一核对。第三章 配发与使用第八条 移动存储介质的配发,须履行申请、审批、登记、 签收程序,由设备管理员负责具体办理。第九条 对新购买的移动存储介质进行统一编号。对于系统 已产生的移动存储介质,如光盘,磁带等,由保管人或使用人及 时向设备管理员报备登记,由设备管理员负责张贴标识。第十条 设备管理员负责移动存储介质的入库和出库登记, 介质领用人需填写移动存储介质领用表

3、,经核实后方可发放。第十一条 工作信息存储介质不应在非工作信息系统内或单 机上使用,较高安全级别信息存储介质不应在较低安全级别信息 系统中使用,较高安全级别信息存储介质用于存储较低安全级别 的信息时应仍按原有安全级别进行管理。第十二条 报废处理的移动存储介质在其他信息系统内重新 使用或利用前,应进行信息消除处理,信息消除处理时所采取的 信息消除技术、设备和措施应符合安全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信息系统移动存储介质为专用介质,不得进行借 用、收发和传递。第十四条 携带重要存储介质应进行必要的信息消除处理, 以保证介质上只存有与本次外出相关的资料,所采用的技术、设 备和措施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4、和标准。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携带移动存储介质外出的,应填报携 带移动存储介质外出登记表,经审批后方可带出。在规定时间内 返回,返回后3个工作日内设备管理员要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 办理检查手续。严禁携带移动存储介质游览、探亲、访友、参观 和出入公共场所。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携带移动存储介质出境的,应当按照 有关安全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并对信息进行加密处理。第十七条 复制部门允许复制的移动存储介质,应当经本部 门领导批准,填写移动存储介质制作复制记录表,被复制的文 件需做防篡改措施;重大、重要的信息,报工程部领导审批。复 制件视同原件管理,复制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改变其安全级别 和知悉范围。第

5、十八条 移动存储介质一经使用,终身受控,不得作为非工 作介质使用。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变更用途、转让、赠送、出售。第四章 介质保存第十九条 移动存储介质的存储必须符合防火、防水、防震、 防潮、防腐蚀、防鼠害、防虫蛀、防静电、防电磁辐射的安全要 求。对重要数据的备份介质应有多份备份,并异地储存。第二十条 重要移动存储介质保存应当选择安全级别高的场 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第二一条XXXXX单位网络信息中心每年对移动存储介质 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按照规定 应当清退的移动存储介质,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第二十二条 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 将所

6、保管的移动存储介质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需要归档 的移动存储介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归档。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或合并的部门,应当将移动存储介质交 给承担其原职能的部门,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第五章 介质接入管理第二十四条 工作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工作计算机上使用, 禁止在非工作计算机上使用。第二十五条 私人使用的存储介质未经工程部检查核准,禁 止在工作计算机等设备上使用。私人使用的存储介质禁止存储工 作信息。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需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向有关机关、 单位提供工作信息的,应由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同意。重大、 重要的工作信息,报公司领导审批。第六章 介质维修、报废和销毁管理第二十七条

7、移动存储介质的维修、维护,由网络信息中心 统一受理。一般应在部门内自行维修,使用人在场陪同。确需外 送维修的,必须报经工程部同意后,专人送指定的维修机构进行 维修。第二十八条 对介质进行维修时需填写移动存储介质维修 记录表,必须记录维修对象、故障原因、排除方法、主要维修过 程等。第二十九条 当移动存储介质不能再继续使用,需要报废 时,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工程部将需 要报废的移动存储介质回收,设备管理员填写移动存储介质报 废登记表,送到指定地点统一销毁。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工程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介质名称介质编号申请部门申请人文件名文件来源制作时间用途XXXXX 单位携带移动存储介质外出登记表携带人携带人职位部门携带外出原因及文件去向携带介质名称介质编号携带外出时间年 月曰至 年月日介质存储内容存储内容重要性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审核人签字年月日带回存储内容带回存储内容重要性带回存储内容去向信息消除情况经办人签字年月日浮点自控BitFloa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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