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558447403 上传时间:2023-04-23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资经营企业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合资经营企业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合资经营企业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合资经营企业合同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合资经营企业合同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资经营企业合同(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第一章 总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共同投资兴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本合同。第二章 合营各方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甲方: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地址: 本人居住地址: 邮码: 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地址: 本人居住地址: 邮码: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第三章 合资经营企业的成立第二条 以上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企业法和中国其它有关法

2、规,同意在合肥市建立合资经营企业。第三条 合资经营企业的名称为 (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定地址为: 邮码: 第四条 合资企业是经合肥市工商局(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并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件规定。第五条 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资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亏损。第四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六条 合营双方合资经营的宗旨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和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积极研制、开发和生产国内外市场适销产品,提供高

3、效、便捷、优质的服务,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第七条 合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范围为:(根据营业执照的生产和经营范围而定)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八条 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第九条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甲方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第十条 合资双方的出资方式:甲方:现金 万元,建筑物折 万元,机械设备折 万元,土地使用权折 万元工业产权折 万元,其它 万元,共 万元乙方:现金 万元,建筑物折 万元,机械设备折 万元,土地使用权折 万元工业产权折 万元,其它 万元,共

4、 万元第十一条 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由合资各方按其出资比例自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天内一次性投入。(或分期投入)第十二条 资本转让:合资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额额时,合营他主有优先购买权;合营的一方向非合营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转让第三者的合同必须经三方同意签字认可。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第十三条 贷款总投产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向银行贷款。甲、乙方按在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各自负责贷款担保。如果合资公司董事会认为,除了第十条规定的双方投资额和上述贷款外,合资公司的经营需要流动资金

5、和其它资金,双方应按各自在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上述借款作担保。如果不能按上述方式获得借款,董事会将按合同双方各自在合资公司中的资本比例向合同双方另外征集资金。除非合同双方另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任何一方都没有义务再增加注册资本成为第三方借货给合资公司的款项作担保。但是,如果合资公司的经营、利润状况良好,合同双方原则上同意再适当增加注册资本,即按经营发展状况和稳妥的股本筹措原则使用积累的储备基金。第十四条 抵押和担保未经董事会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分用作抵押,也不得用作担保。第六章 董 事 会第十五条 合资企业设董事会,合资企业成立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第

6、十六条 董事会由 人组成,甲方委派 人,乙方委派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由 方委派,董事长和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下列事项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定:(一) 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二) 合资企业的中止、解散。(三) 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和转让。(四) 合资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对于其他事宜,可采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决定。第十八条 董事长是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取权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7、。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这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 合资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年。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商。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董事会可

8、能随时解聘。第八章 设备购买第二十四条 合资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就尽先在乙方购买。第二十五条 合资企业委托 方在市场先购设备、材料等物资,其他方有权参与选购。第九章 税务、财务、会计与统计第二十六条 合资企业按照中国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金。第二十七条 合资企业职工按照中国有关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十八条 合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它法规的规定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第二十九条 合资企业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规定,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本企

9、业的会计制度须报合肥市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 合资企业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如实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并向原审批机关抄报年度会计报表。第三十一条 合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标准,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报审批机关、统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备案。第十章 外汇管理与保险第三十二条 合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应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价值、保期等按国家有关的规定由合资企业董事会决定。第十一章 劳动管理与工会组织第三十三条 合资企业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纪律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其

10、它劳动管理法规,经董事会研究制度管理方案,通过合资企业与合资企业的工会组织集体或职工个人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第三十四条 合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第三十五条 合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资企业应按规定为企业工会提供经费和必要的活动条件。第十二章 合营期限第三十六条 合资企业的期限为 年。合资企业的合营期限从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处长合营期限并签署书面协议后,应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章 合同的修改与变更

11、和终止第三十七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变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的增减、转让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同。第三十九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的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批准终

12、止合同。第十四章 解散与清算第四十条 合资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散:(一) 合营期限届满;(二) 合资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三)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四) 合资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的;(五)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六) 合资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终止合资合同。本条第(二)(三)(四)项所作情形下,应由合资企业董事会或合营各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本条第(五)项所列情形下,守约方有权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资企业。第四十一条 合资企业宣告解散时,合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清算期限、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组

13、织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执行。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与不可抗力第四十二条 由于合营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致使合资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有权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解散该企业。继续经营的,违约一方应赔偿合资企业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四十三条 合营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五章规定按期缴付其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给守约方。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如违约方逾期仍款缴付或缴清的,视

14、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资企业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有权向原审批机关批准解散机关合资企业或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在合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并向违约方索赔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四十四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发生履行的,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失,根据实行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第四十五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就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事发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其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