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留学生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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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留学生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体现依法治校的思想,不断提高对外车留学生的教育教学 质量,确保培养目标的实现,以辽宁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依据,结合我校外国留 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照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外国留学生,需特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的要求和规 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往常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超 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将被视为放弃往 常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取消往常资格:(一)经复查不具备我校入学资格者;(二)健康体检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2、三)往常后一个月内不能交纳各项费用者;第三条 每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 请假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各项费用者不予注册。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通称 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本人学籍档案。第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课程成绩以学期中期和末期考试成绩为主。可适当参考平时测验、完成实验、实 习、课外作业和参加课堂讨论的成绩,比重一般不应当超过总成绩的20%,有实验的课程 可达 30% -40%。考查课程和选修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参加听课、实验、实习、课堂讨论、

3、完成作 业以及平时测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一般不在学期末统一考核。有实验的课程,实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该课程理论考核。实验考核成绩不合 格者,应当补做。抄袭他人实验数据或报告者,经查证属实的,其成绩按无效处理,并按辽 宁医学院外国留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第六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采用笔试、试及实际操作等形式。考 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可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并获得相应 的学分。五级制: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地,60 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毕业考试、毕业实习采用百分制记分。选修课 以学分计算,每16学时为一个

4、学分。第七条 学生成绩评定后,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改动。若确有差错必须改正时,需由有关 教师写清原因,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改正。同时将追查原 因,并按辽宁医学院关于教学差错、教学事故处理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第八条学分计算凡成绩及格者,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其成绩和学分并行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中。 学分按教学计划学时计算,即每16学时为1学分。学分的最小计量值为0.5学分。以周数 计算的教学环节的学分,按每周1学分计算。第九条主干课程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课程成绩按实得分数记载;非主干课程不及格 者可自愿选择补考或重修;补考及格,成绩记载为补考及格;若补考不及格,必 须要重修,重

5、修课程成绩实得分数记载。毕业论文、毕业考试和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应当重修(做)第十条免修学生留、降级后,可申请免修留、降级前已修的成绩及格的课程。外国留学生可申请免 修汉语课程,但必须参加考核。第十一条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应提交学校保健部门出具 的诊断书,于考试前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经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参加下 一次同等级别考核。第十二条凡擅自缺考、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根据辽宁医 学院外国留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及留校察看处分者,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毕业前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重 修。第十三条学生若不

6、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任课老师请假并获得 批准。未经批准而制席者,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包括实践环节)的期末考试,补足学时 后方可申请参加考试。(一)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二)有实验的课程,缺做实验超过三分之一者或缺交实验报告三分之一者。第十五条学生一学期内不及格和无成绩课程门数达3门,或连续两个学期结束时,不及格 和无成绩课程门数达4门者须留(降)级。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六条学校可根据学生的申请,根据专业之间课程的衔接情况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时,可申请转学。第四章休学与

7、复学第十七条学生在校年限最长可延至规定学制后两年,学生申请休学或一学期有三分之一时 间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第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何尝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学籍。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周之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 合格,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 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五章 退学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无论何种原因,连续两个学期结束时,不及格和无成绩课程门数达6门,或累 计不及格和无成绩课程达8门的;(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

8、成学业的;(三)休学期满,在学期开学前一周之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 不合格的;(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五)未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的;(七)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二十一条学生退学,由国际教育学院呈报表,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应该在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第二十三条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处理:(一)学生在接到学校退学处理决

9、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申诉者。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 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四)从处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交(对于不能送交学生本人的,由学校在校内发布公 告,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 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10、,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 求,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获结业证者,可在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补考或 重修。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二十六条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第二十七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第二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 相应的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 证书等信息报辽宁省教育厅注册。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辽宁医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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