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生态环境与金融法制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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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生态环境与金融法制建设金融生态环境与金融法制建设近些年,人们清楚地看到国家经济发展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当下如何在法治的大背景下,建立健全政银企三方沟通协调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政银企密切合作,使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能有效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是我们当前工作的切入点。金融法制建设的作用是创设金融活动主体的行为规则,保障金融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首先,法律构建金融组织市场准入、退出和公平竞争机制,使金融组织优胜劣汰,保持金融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和动态平衡。其次,法律确立金融生态环境的自我调节机制,通过对金融监管、金融组织自律和金融创新等方面的规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

2、利益,增强金融生态环境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再次,通过对不同类型的金融组织、金融产品和金融活动的立法,创造各种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发展空间,保持金融生态环境的物种多样性,鼓励金融创新。金融法制建设也为金融生态环境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改善提供保障。以法律的形式将金融政策规范下来,不仅能够强化政策的执行力并减少执行成本,还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不利金融生态健康发展的政策出台;法律对产权、投资人权益、金融产品法律关系等的保护和确认,对金融违法行为的打击,可以优化金融生态的经济运行环境;法律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引导和促进积极向上的金融文化的确立和发展,这在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良好的金融机构内部文化和

3、金融活动行为模式等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二、当前我国金融法律环境的几个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近年来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金融生态法律环境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我国金融生态环境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还未从法律制度的层面加以解决,金融生态环境自身不断发展完善与个别金融领域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矛盾仍然存在。当前,我国金融生态法律环境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规范的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缺失规范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是金融生态法律环境的核心内容之一。当前,我国规范的金融机构市场化破产机制尚未建立。一方面,对金融行业的过度保护,导致经营不善乃至严重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无法及时退出市场。由

4、于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缺失,中央银行和各级财政又不得不采取非市场化的救助手段,使得问题金融机构的风险继续沉淀累积,从而最终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资产质量和经营水平。另一方面,即便是少量采取市场退出措施的金融机构,其关闭仍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完成,带有明显的政策性特征。并且,由于缺乏有效的存款人和投资人保障机制,金融机构的债务(尤其是个人债务)往往还是由政府兜底,隐含着很大的道德风险。一般企业的市场退出也面临着企业破产法调整范围有限、有效的破产程序和相关制度没有确立、政策性破产普遍化等问题,导致债权人特别是银行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现行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就其中的制度构建而言,国

5、际上普遍采用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没有建立起来,清算组往往漠视债权人的利益;就破产程序而言,在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债权人会议、监督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也不很健全。而实践中政策性破产的扩大化也进一步削弱了法律对破产企业债权人保护的力度,造成了银行债权人的经营风险。规范的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的欠缺,导致当前我国金融生态环境负担沉重,制约了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二)金融法治力度薄弱对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打击是金融生态环境自我调节、自我净化机制的基础。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不能满足打击金融犯罪行为的要求。刑法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仅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而不适用金融机构挪

6、用客户资金、资产(如国债)的行为;对操纵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资金、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也很难根据刑法加以制裁。(三)金融执法环境不佳,行政干预严重执法环境对金融生态环境各项功能的充分发挥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金融执法环境的缺陷主要是执行时间长、程序复杂、成本高昂,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比较严重。三、如何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制度建设和执法环境现阶段,我们应当从制度建设和执法环境建设两方面着手,构建合理高效的金融生态。一是全面提高地方政府对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地方政府尤其是金融生态环境较差的地方政府部门要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这一高度重视金融业的发展,进而提高对加强和改善生态环境建

7、设重要性的认识,利用地方行政主管这一权力优势,主动承担起建设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领导职责,将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列入政府的主要工作之中,认真安排、周密部署,指定专人抓好各项建设措施的落实。同时,协调金融机构、司法机关、税务等部门共同加强和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人行(或银监部门)为主体,相关各方共同参与”的建设格局。二是重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发展。中小企业是影响金融生态的重要力量,是创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关键,因此,必须把提高中小企业诚信标准、解决融资问题作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要树立多元化的融资理念,坚持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不断优化企业的融资结构,缓解资

8、金紧张状况。继续发挥货币市场融资功能,进一步增加信贷投放额度。金融部门要正确处理信贷集中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适当逐级下放贷款审批权,努力为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金融政策环境。三是修改企业破产法,建立市场化的企业破产机制。首先,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债权人会议、破产重整、破产申请和受理以及债务人财产清算等制度,给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绝对优先的清偿顺位。作为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补充,应当建立有关存款保险机制和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法律制度,降低金融机构破产的社会成本,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其次,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带头严格执法,防止个别地方政府部门以政抗法、以政代法,搞地方保护主义

9、。企业破产的债务清偿要首先依法考虑债权人的利益,而不要借保护这个那个为名搞行政干预,这样往往给债权人利益造成巨大伤害。四是修改刑法,强化对金融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只有严厉惩治挪用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金融稳定,发挥金融生态环境的自我调节和自我净化功能。应进一步扩大金融欺诈犯罪主体的范围,建立健全修改有关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产品、金融结构性产品和金融控股公司等的法律规范。同时,要加强执法环境建设,提高执法效率。五是改善区域信用环境:一是优化社会征信体系建设,重点加快中小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步伐;二是加大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迁就,使失信者无处可逃,难于立足,净化社会信用环境;三是扎实开展多种形式的“信用工程”创建活动,使守信者真正享受到诚信所带来的附加值效应;四是开展“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人人争当诚信模范”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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