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一般”的税务发票(老会计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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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一般”的税务发票中国会计报:火车票,既没有发票监制章,也没有发票代码,为什么仍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凭证?答:以火车票为例。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这里就提出了专业发票这一概念,接着又规定: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明确: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

2、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可见,火车票不是一般的税务发票,属于发票中的专业发票范畴,属于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这有着明确的政策依据。中国会计报:专业发票不仅涉及铁路,还涉及民用航空、公路、金融、邮电等。这些应该如何把握呢?答:虽然发票管理办法对专业发票作了规定,但大家知道,发票管理办法是1993年下发实施的,至今已有十几年。这期间,我国的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对这些发票的管理也发生了很大变革。有的专业发票,仍在继续使用,比如火车票;有一些专业发票,则已经取消,改为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还有一些专业发票的改革,各地区存在差异,全国并不统一。关于公路客票问题,现在很

3、多省、市、自治区的地税机关已经出台规定,不再使用专业发票,而是纳入地税的普通发票管理。比如,辽宁省地税局下发了辽地税发199913号文件,明确公路运输业客运票纳入普通发票管理;甘肃省地税局也以甘地税票200314号文件的形式发文,明确将公共交通票据纳入发票管理。由于各地的税收规定并不一致,企业取得的凭证,应符合开具地税务机关的要求。这也就要求企业在合法有效凭证管理上,不仅要熟悉全国性的税收规定,还要熟悉相应的地方性税收规定。关于民航客票,在2006年之前,它使用的是专业发票;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与民航总局下发了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推出了航空运

4、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明确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但暂不套印发票专业章,取代原航空公司自行设计使用的电子客票(也就是专业发票),这是一个过渡。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和民航总局又下发了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明确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对于金融行业,可分为银行和保险两大行业。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9号)明确规定,凡在境内从事保险业务,在收取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其后,税务总局又下发了一系列的关于

5、保险业发票的规定,并且明确规定了太平人寿等保险公司可以使用单联式发票,将电子存根存储在保险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中。因此,原有的作为专业发票的保险凭证,现在已经废止。至于银行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等专业发票是否仍然有效,全国并无统一规定。一些地区已经出台规定,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取代存贷、汇兑、转账凭证等。如,广东省地税局就下发过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62号),要求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证券公司),在取得利息收入、结算收入、经营证券收入及其他应征营业税的收入时,应统一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福建省地方税务

6、局也曾下发关于增设金融业务专用发票的通知(闽地税函200747号),增设了金融业务专用发票。因此,像广东、福建等地,银行的专业发票已经废止。但也有很多地区的税务机关尚未发文明确取消专业发票,企业向银行支付利息支出、转账手续费支出时,从银行取得的是其开具的业务凭证。因此,对银行开具的发票判断是否合法有效,要看当地的税收规定。关于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等专业发票是否有效,全国也没有统一规定,主要看各地税务机关的政策规定。目前,大多数地区的税务机关已经发文明确废止专业发票,改为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比如吉林、宁夏、北京、陕西等地。而浙江则下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征200042号),要求邮政企业在提供邮政服务、收取经营款项时应取得统一的各种邮政专业发票,同时规定对国际业务、订阅报刊、包裹业务、汇兑业务、储蓄业务、特快专递业务等仍可使用邮电专业票据。因此,在取得邮政业务的凭证时,应根据取得地区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做出判断。本文内容仅供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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