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有关环境管理的规定(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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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WTO 有关环境管理的规定内容简介:本章介绍了GATT与WTO的有关环境管理机构,GATT|WTO中与环境有关的内容,GATT/WTO对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的处理,世界贸易组织协调贸易与环境问题应采取的立场、方法,WTO有关环境问题的规定对中国的影响及对策。第一节GATT与WTO的有关环境管理机构, 一、GATT与WTO的基本介绍(一)关贸总协定简介战后美国提议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TO),并主持草拟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1947年4月,包括中国在内的23个国家首先签订了关税减让协议,同年10月,这一成果与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的第四章有关贸易政策的部分合并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

2、协定,关贸总协定),23国在总协定上签字。1948年1月1日,临时生效。由于美国政府未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提交国会讨论,导致ITO成立无望。关贸总协定在战后一直在发挥一个经济组织的作用。 关贸总协定主持了8次多边贸易谈判: 第1-6次是主要谈关税减让问题;第7次主要谈减少非关税壁垒问题;第8次(乌拉圭回合)主要谈贸易、服务、知识产权等一揽子问题。1990年意大利提出建立多边贸易组织(MTO),1993年美国建议改为世界贸易组织(WTO)。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签署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1995年1月1日WTO正式挂牌,关贸总协定与WTO并行一年以后自动消失。(二)WTO简

3、介WTO的基本要素和法律构成了现代贸易体制的基础。1、WTO的组织机构(1)部长会议:最高权力机构,各国主管外经贸的部长组成,每2年举行一次,可对多边贸易协议的所有事务做出决定,有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在多哈举行的第四次部长会议上批准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2)总理事会:部长会议休会期间代行其职能,随时召开。下设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 (3)专门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等10个。 (4)秘书处与总干事:秘书处:管理日常事物(有500人)。总干事:主持谈判、调停矛盾、负责秘书处的管理、对不遵守规则的国家施加影响。第一任总干事:鲁杰;现任:穆尔;后任:素帕猜。2、WT

4、O的职能 (1)提供谈判场所,组织各类贸易谈判; (2)管理多边贸易协议;(3)解决贸易争端;(4)监督各国的贸易政策。3、WTO的基本原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现在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必须同样给予对方。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无条件的、普遍的、非歧视的和永久的。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范围:进出口商品,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2)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原则含义:缔约国一方保证对方的公民、企业和商船、经济组织与本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待遇。WTO的国民待遇主要强调的是商品、服务、知识产权和投资权。(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共同构成WTO的非歧视原则)(3)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5、允许关税配额不允许绝对配额。(4)贸易政策与法规透明度原则:应公布有效实施的、现行的贸易政策法规,包括:与贸易有关的法令、条例、司法判决、行政决定;与其他成员方签订的协定等。(5)互惠互利原则关税减让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应以互惠互利为基础(“投之以桃,报之以李”);新加入的成员要享受以往的所有的谈判结果,也应开放自己的商品和服务市场(入门费);WTO框架下是多边互惠。(6)市场准入(可预见的市场准入)原则 要求成员逐步开放市场:关税保护是允许的,但要不断降低,非关税壁垒应逐步取消;印度48的关税; 要求合理竞争与适当保护。(7)鼓励发展与经济改革原则:鼓励经济不发达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

6、改革,并促进其经济发展。(8)公平竞争原则:通过反倾销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等来体现。4、WTO的作用:宏观层面看:WTO共有144个国家和单独关税区。各成员减税幅度达40,涉及的商品的贸易额达1.2万亿美元以上。成员的贸易量占世界贸易的97%以上。在其推动下,世界贸易年平均增长率6,大大超过世界生产的增长率(23)。WTO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并称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并被称为“经济联合国”。微观层面看:WTO为国际经济与贸易提供了运行规则,保证了国际经济与贸易朝着有管理的轨道顺利进行。二、GATT|WTO的环境管理机构(一)环境措施和国际贸易工作组(EMIT)1947年GATT成立的时

7、候,环境问题还未提上国际社会的议事日程。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国际社会掀起了第一次环境保护浪潮。贸易对环境状况的影响以及环境措施对贸易的影响,也开始得到了人们的重视。1971年,为准备召开全球环境大会,联合国要求GATT秘书处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因此,GATT秘书处准备了一份研究报告,题目为“工业污染控制和国际贸易”,主要内容是环境保护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GATT总干事Olivier Long将研究报告提交给GATT各缔约方。他要求各缔约方审查这份报告,并就环境保护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发表意见。在随后的讨论中,一些GATT缔约方建议,为了

8、更深入全面地研究环境保护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应该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当时在OECD内成立了一个环境委员会,贸易与环境问题是该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之一。1971年11月,GATT缔约方大会同意设立一个“环境措施和国际贸易工作组”(Group on Environmental Measure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EMIT), 小组的工作向所有的缔约方开放。但是,EMIT在成立时,就规定,只有在GATT缔约方申请时,EMIT工作组才开始工作。由于直到1991年,都没有GATT缔约方提出过申请,因此,EMIT工作组成立后,有20年都没有工作过。在1971年到1991年间,在

9、贸易和环境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环境政策对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贸易对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广。这导致出现了许多关于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讨论。1991年,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成员(当时是澳大利亚、芬兰、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的确提出过要求,要求GATT总干事尽快召集EMIT小组开始工作。联合国于1972年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召开第一次人类环境大会。在斯德哥尔摩环境与发展会议上,讨论了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环境的关系。在整个70年代和80年代,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过。1970年7月,马拉喀什技术协会的一个国际研究小组开始研究世界经济增长的影响和局限性。他们指出,既使对技术的发展作最乐观的估

10、计,在现有的经济和人口增长率水平下,几十年后,世界资源将枯竭。但是,由于在节约资源的技术方面进步很快,以及价格在有效配置资源以及引导消费者偏好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几十年后,我们并没有面临“增长的极限”假说所描述的情景。1987年,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the 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发表了一篇报告,题目为我们共同的未来(也被称为布伦特兰报告),在这篇报告里面,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报告认为,贫困是环境退化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并提出更快的经济增长(部分动力来自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可以为治理环境退化提供必要的资源。在GA

11、TT东京回合谈判(19731979年)中,参与方提出应就以下问题进行讨论:讨论环境措施(以技术规则和标准的形式)在多大程度上阻碍贸易的发展。在东京回合达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协议中,“环境”一词第一次写入关贸总协定的有关条款。TBT协议要求各缔约方在准备、采纳和实施与环境有关的技术规章与标准时,应当采取非歧视的方式,并保持技术规章与标准的透明度。在1982年,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由于具有环境危害性、以及健康和安全等原因而在发达国家被禁止的产品,不断地出口到发展中国家,他们对这个问题表示了很大的关注。同年在GATT部长大会上,缔约方一致同意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国内禁止产品(因为会对人类、动物

12、、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者对环境造成伤害)的出口。这促使在1989年,GATT成立了一个“关于国内禁止性产品和其它有害物质出口工作组”(Working Group on the Export of Domestically Prohibited Goods and other Hazardous Substances)。在乌拉圭回合(19861994)谈判中,与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再次被提了出来。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进行了修改,在GATS、农产品协议、SPS、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TRIPS等协议中都涉及到了与环境有关的内容。1991年,美国和墨西哥之间的金枪鱼海豚争端案 该争端案的详细内容见本章

13、第三节使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使公众开始关注国际贸易在消除贫困和治理环境污染方面的作用。大会制定的行动纲领21世纪议程强调了通过国际贸易和其它方式推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在为大会做准备工作的过程中,EMIT小组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工作也取了很大进展。在以上各领域发展的基础上,EFTA成员的提议以及EMIF的工作计划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积极反应。由于发展中缔约方的反对,贸易和环境议题没有包括在GATT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的议题中,但有些协议的内容与环境有关。EMIT的职责范围是考察环境保护政策对GATT协议执行的影响,重点考察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环境措施

14、(如生态标签制度)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与多边环境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规定的关系;各国国内对贸易具有影响的环境规章的透明度问题等。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即将结束的时候,由于国际社会对贸易与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各缔约方同意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即将成立的WTO的宗旨之一。(二)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在1994年GATT部长大会上,签署了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议,同意在WTO内成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继续对贸易与环境问题进行更深入全面的考察。决议中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目标定为“考虑到一方面为赞同和维护一个公开、非歧视和公正的多边贸易体制,与另一个方面为维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行动之间

15、,不应有、也不需有任何政策上的抵触。希望在不超越多边贸易体制的权限下,使贸易和环境两个领域中的各项政策能取得协调,但这仅限于贸易政策和导致各成员方能取得重大贸易效果的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政策方面。”决议还明确了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和当前重点讨论的问题。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包括:1、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澄清贸易措施和环境措施间的相互关系;2、对是否需要修改多边贸易体制的各项条款使其与该体制的公开、公正和非歧视的原则保持一致,提出适当的建议;3、特别要考虑到:是否有必要制定规范,以增加贸易和环境措施之间的相互促进作用,促进可持续发展,并顾及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特殊需要;4、如何避免贸易保护主义者的措

16、施,遵守有效的多边贸易规则,以便使多边贸易体制能对21世纪议程和里约宣言中制定的环境目标作出响应;5、如何监督为环境目的采取的贸易措施和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措施的有关贸易方面,以及管辖这些措施的多边规则的有效执行。在上述职责范围内,“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将把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决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关规定中所设想的工作方案作为它工作的组成部分加以考虑。马拉喀什会议给CTE确定的职责范围是:明确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之间的关系,促进可持续发展;对多边贸易体系的条款是否需要修改提出建议、所作修改应与多边贸易体系开放、公平和非歧视的性质相符。该委员会将范围很广的任务概括成10项工作议程。1、贸易规则与包括多边环境协议中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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