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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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及存在的问题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内容概览(一)证据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二)辩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三)强制措施的修改与完善(四)侦查程序的修改与完善(五)审查起诉程序的修改与完善(六)一审普通程序的修改与完善(七)简易程序的修改与完善(八)二审程序的修改与完善(九)死刑复核程序的修改与完善 (十)执行程序的修改与完善 (十一)刑事和解程序的建立 (十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建立 (十三)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建立 (十四)犯罪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建立 (十五)其他修改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证据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1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

2、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 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 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 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第一百一十七条(原刑事诉讼法第 93 条) 侦查人员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 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 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厂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

3、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 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补充内容一:沉默权与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原则2明确了控方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 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对一切案件 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 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和处以

4、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I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补充内容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4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出了具体规定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采用刑讯逼供等 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 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 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 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

5、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四条 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 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 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接到 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以建议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 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

6、证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说明:本条是对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 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 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 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说明:1 法院以及当事人等都可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2当事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必须承担初步证明责 任。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 非法取得的,

7、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 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在对证据收集的 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 合法性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 说明情况。经依法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说明:控方承担最终证明责任。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对于经过法庭 审理,确认属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或者存在重大疑点, 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可能性的, 对有关证据应当依 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5规定了证人、鉴定人、警察的

8、出庭作证义务六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六条:“证人证言 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 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 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 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 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 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6建立了证人、鉴定人的强制出庭作证制度六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七条:“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 民

9、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 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 情 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 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 间不停止执行。“鉴定人出庭作证,适用前两款的规定。”7建立了证人保护制度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对于危害国家 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 罪等案件,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 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

10、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 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予以保护的 申请。”8建立了证人的经济补偿制度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证人因履行作 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及误工损失,应当 给予补助。对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 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9完善了证据种类 将

11、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可以用于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刑事诉讼法: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薮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0建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六十九、将第一百五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一条,增加 一款,作为第二款:“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证人出庭, 就鉴定 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11规定行政执法证

12、据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 料,经过司法机关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二)辩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1将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提升为辩护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 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 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 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 应当告知犯罪嫌 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将指定辩护提前到侦查阶段,并扩大适用范围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 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

13、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 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 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 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 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 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明确了辩护人的程序辩护职责 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 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 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 I利和其他合法权益。”4强化了对律师权利的保护(1)

14、规定辩护律师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会见、通信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意味着,自侦查阶段,律师就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2)简化了律师会见的程序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 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 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 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 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 先通知看

15、守所。对会见需经批准的案件作了具体规定,代替“涉及国家 秘密的案件”的笼统规定,有利于防止滥用。3)强化了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权利的保护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 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4)建立了中国式的证据展示制度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 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 抄、复制上述材料。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 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 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5)赋予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 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 可以申请人民检 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没有任何修改不太合理。(6)赋予律师职业豁免权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 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律师 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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