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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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农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创造 良好的教学环境,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21 号令)、国 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 18号令) 文件精神,在甘肃农 业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甘农大发200427 号)的 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的管理。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甘肃农业大学新生录取通知书 和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

2、按期入学者,应以信函并 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病假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 学校请假。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取 消其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 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 学资格。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 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 对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医院(下同)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

3、经治疗 康复,可以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 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 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办 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 则按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 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 手续后注册。第二节 编班与考勤第七条 学生以录取专业编班,作为组织教学、进行思想教育和开 展文体活动的基本单位。第八条 在校期间,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所有教学 活动及本

4、学院统一安排的其它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并完 成各类实习、实验、公益劳动等实践教学环节。第九条 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班级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长共同 负责,考勤结果每逢单周一经任课教师审核、签字后,由班长报所在学 院办公室,经学院办公室统计汇总后每四周报教务处一次。第十条 学生实行请、销假制度。学生请假由所在学院审批,时间 在两周以上者,学院需报教务处备案。一学期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六周。因病请假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因事请假须附相关证明材料。请假 手续均由学生所在学院保存。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 续;不能如期返校者,需办理续假手续。凡不按时销假或续假者,其超假时间以旷课论。实

5、习、公益劳动、 军事训练等一天按 8学时计算;上课(含实验课)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含各种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 计或论文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入学教育、公益劳动、毕业教育、军事 训练等)的考核,考核成绩无论及格与否一律载入学习成绩表。凡考核 合格者,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学分。第十二条 凡未经注册或已被做退学、开除学籍处理的学生,不得 参加任何课程的考核。擅自跟班参加考试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第十三条 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形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两 档制或五级分制记分。五级分制与百分制

6、的换算标准是:90 分以上(含 90 分)为优秀, 80-89 分为良好,70-79 分为中等,60-69 分为及格,59 分以下(含 59 分)为不及格。第十四条 课程(或其它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采用结构成绩制, 每门课程的平时成绩(包括出勤、听课、课堂笔记、课堂讨论、作业、 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实习(实验)成绩占该课 程最终成绩的比例,由各学院根据专业及课程性质确定(但每门课程的 成绩至少要由平时成绩、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实习(实验)成绩综合评 定而成),并应在开课、考试前向学生公布。第十五条 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学生学习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绩 点评定方法。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

7、系为:绩 成点 绩绩 成点 绩绩 成点 绩59449 二X 厶 O 9598 二X 厶 5 8348 二X 厶 O 852.97 二X 厶 5 724X 厶 O 751X96 二X 厶561X46 二X 厶 O 65O下 以 分O6O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方法:1、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课程的绩点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即: 学分绩点=课程绩点X学分;2、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学生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 同期所修课程的学分总数,即:平均学分绩点=刀学分绩点/刀学分。第十六条 入学教育、军事训练、公益劳动、社会实践、毕业教育 (含创业教育)为必修课,必须按规定完成,结束后由相关单位给出成 绩和

8、学分。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 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而不能正常 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医院证明、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意见 并报教务处审批后,转入保健班按规定要求上课,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 分。第十八条 在一学期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考核成绩按零分计:1、缺课(含实验、实习)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总学时数的三分之 2、课程作业、实验、实习报告有三分之一以上未完成;3、旷考、考试违纪或作弊课程。第十九条 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只有在加盖“甘肃农业大学学生 成绩审核专用章”后有效。第二十条 凡旷考、考试违纪、作弊者,参加下学期补考,补考后

9、 不及格参加重修,成绩只记“60 分”,在登记该生成绩时须注明“旷考” 或“作弊”字样;不及格课程经重修及格后,成绩可覆盖原不及格成绩。第四节 免修、补修、缓考、补考、重修、选修、辅修第二十一条 免修1、学习成绩优良(各学期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在 2.5以上) 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某门课程。2、学生要求免修下一学期某门课程,应在本学期第 18 周前向 开课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课程的自学笔记、作业或练习 等材料,经相关任课教师及学院领导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 可免修该门课程,直接参加放假前或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组织的免 修考核。考核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学分。3、以下课程不能

10、申请免修:(1)政治理论课、形势政策课、体育、公益劳动、军事训练;(2)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 节。第二十二条 补修凡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要求必修而本人未修过或未取得学分的 课程应当补修;已取得学分且教学要求相近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可免修。 补修时间由学生自主确定,补修方式有跟班补修和自学加辅导两种。第二十三条 缓考 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确因病或突发事件不能参加考试者,凭 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考试安排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进行,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仍不及 格者可安排补考一次。第二十四条 补考、重修1、凡第一次考核不合

11、格的课程一律实行补考,补考不收费。 2、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实行缴费重修。重修费以学分为单位计 算,每学分按甘肃农业大学同年级平均收费标准除以 40 缴纳。3、参加重修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准参加考 试。4、重修分组班重修、跟班重修和自学加辅导三种形式。重修单独 开课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晚上或假期进行。5、组班重修课程的考试由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组织,一般安排在 第 18 周的双休日进行;跟班重修随上课班级考试;自学加辅导重修的 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和组织。第二十五条 选修1、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专业选修课程两大类。2、学生在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的 同时,经

12、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所在学院确认、教务处同意后, 可以跨专业或跨学科选修一定数量(详见培养方案)的课程,成绩合格 后可以替代公共选修课学分。第二十六条 辅修(双专业)1、本科学生在修完一年级课程,品行优良、身体健康、学有余力, 且平均学分绩点达 2.0 以上(或平均成绩达 75 分以上),并无不及格 课程和违纪处分者,均可申请修读第二专业(已修读某一本科专业的本 科生,修读同一学科门类的另一本科专业)。2、学生同时完成主修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成绩 合格并取得规定总学分者,可发给双专业毕业证书(专业顺序为原专业、 辅修专业)。3、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

13、所在学院推 荐,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复核、教务处批准后参加辅修专业的学习。4、参加辅修的学生,在正常学习年限(四年)内完不成学业者, 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延长年限不得超过 2年。5、辅修专业的各门课程均为考试课程。未修够辅修专业总学分者, 不能取得辅修专业的毕业资格,所得辅修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公共选 修课学分;辅修课程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未修满主 修专业总学分而不能毕业的学生,无论其是否修够辅修专业学分,均不 能获得其辅修专业的毕业资格。第五节 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学或转专业:1、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经考核情况属 实;2、学生

14、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 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或其它高等学 校学习;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转学或转专业后更有利 于继续学习;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征 求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学或转专业: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2、专科院校、民办院校转入我校;3、专科转入本科;4、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5、民族班转入其它普通班;6、文科专业转入理科专业;7、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8、应予退学处理;9、学校认为无正当理由。第二十九条 学生

15、转学或转专业均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 请,经学院同意后按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申请转入其它学校,须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根据关 于甘肃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教高200549 号)办 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学校所在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学 校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 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 安部门;2、学生转专业需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专业的学院审核同意后,报 教务处审批;3、学生转学的手续在每年 6 月和 12 月办理,转专业的手续在每学 期开学第一周办理。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的学业要求:1、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 分;2、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同 名称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所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 业层次要求的,已取得的学分无效,应重新学习;3、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它课程学分可替代为公共选修课学分。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专升本”和 预科学生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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