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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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什么?安监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 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 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 人

2、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 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五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

3、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 封或者扣押。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 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 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 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 否准予延期。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

4、、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 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 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 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 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 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

5、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 米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 监察部门备

6、案。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二十二条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 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 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第二十三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 员进行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安全生产行政执

7、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 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 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第二十四条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 供虚假情况。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 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 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

8、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 上注明原因并签名。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 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 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 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 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

9、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 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 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 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第二十八条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 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 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0、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 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

11、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 定受送达人:(一)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二)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并在行

12、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四)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五)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代为送 达,代为送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六)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 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

13、所,即视为送达;(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送达其他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 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 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第三节听证程序第三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 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14、告知当事人有要 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 取听证费用。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 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1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3万元以上。第三十三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告知后 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 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

15、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 权利。第三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 人员担任。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第三十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第三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 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 律依据;(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 新的证据材料;(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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