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前期的财税改革摊丁入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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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朝前期的财税改革摊丁入亩“摊丁入亩”之概况“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摊丁入亩”,是清代赋役制度改革的两个重大步骤。康熙五十一年(1712)二月,玄烨颁发了谕旨:“今海宇承平已久,户口日繁,若按见(现)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应令直省督、抚,将见(现)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其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增出实数察明,另造清册题报。.朕故欲知人丁之实数,不在加征钱粮也。今国帑充裕,屡岁蠲免,辄至千万,而国用所需,并无遗误不足之虞。故将直隶各省见(现)今征收钱粮册内有名人丁,永为定数。嗣后所生人丁,免其加增钱粮,但将实数另造清册具报。”“其征收办

2、粮,但据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这就是所谓“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谕,意思是将康熙五十年(1711)政府所掌握的全国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一千三百二十四名人丁应征的三百三十五万余两丁银,基本加以固定,作为今后每年征收丁银的常额依据,以后新增成丁被称为“盛世滋生人丁”,永远不再征税。五十五年(1716),户部针对已固定的人丁因死亡、开除等缘故而出现的缺额,又制定了具体的抵补办法,即“按人丁派者,一户之内开除与新添互抵;不足,以亲族丁粮多者抵补;又不足,以同甲丁粮多者顶补”。从而将历来因变动频繁、最难控制的丁额和丁银,基本上给固定了下来。这一措施,虽未取消丁税,但把全国丁税总额基本固定,

3、不再随人丁增长而加重,对于少地或无地的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来说,还是有一定好处的。因为他们实际上承担着全国丁税的绝大部分,丁税不增,其负担相对稳定,有可能安心生产;其次,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对于那些尚在苦于增丁的州县地方官来说,因清政府放松了对户丁的编审要求,也可稍得喘息。康熙五十六年(1717)政府宣布废除对“增丁州县官员议叙”的制度,便从反面说明了这点。当然,由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目的在于,因其旧的户丁编审制度和增收人丁税的做法,已经陷入绝境,为保证赋役来源与缓和阶级矛盾,不得已而为之。最后推行的实际结果,也是清政府得利最大,不仅易于查清户口,保证了赋役来源,而且也在某种程度上吸引了流民的附籍

4、,稳定了社会秩序。不过,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最重要的意义还在于,推动了“摊丁入亩”制度的实行,为其迅速成为全国统一的赋役征收制度,完成了最后的关键性的一步。因为只有经过此次丁银的基本固定,才能使之更易于全部转归土地,即所谓“自续生之赋罢,丁有定数,征乃可摊者”。 清圣祖实录卷249。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33户部户口编审。 王庆云:石渠余记卷3。然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仍未能解决赋役负担偏枯不均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按户征收的人丁税,常因生育死亡发生变动,而除、补之丁额又很难恰好相当。长此下去,很快便会出现“额丁子孙多寡不同,或数十百丁承纳一丁;其故绝者,或一丁承一、二十丁;或无其户,势难完纳”。

5、因而又造成新的不均。同时,在编审过程中,不仅一切费用均归纳户负担,而且各级官吏又乘机敲诈,无所不用其极。正如直隶总督李绂揭露的那样:“民间派费甚多,有里书及州县书吏造册之费,有里长候审饭食之费,有黄绫、纸张、夹板、绳索、棕包之费”等等,常高达正赋之数倍。“各省皆然,直隶尤甚”。他们甚至置朝廷之谕旨于不顾,仍肆意放富差贫,胡作非为,所谓“无田无地赤手穷民,则现丁当丁;而田连阡陌之家,粮册在手,公然脱漏,浸淫成习”。对贫苦百姓则“复于丁银之外,今年加一、二分,明年又加二、三分,年复一年,递增不觉。户无毫厘田产,每丁竟有完至二、三钱,四、五钱者”。至于康熙皇帝亲自询问过的那种“并无差徭,共享安乐”的

6、“余丁”,实际上只不过是一些“缙绅豪富之家”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其赋役负担怎么能做到公平合理?最注重实际的农民群众,又怎么能不对朝廷之诏令发生疑虑,从而继续“携家远徙”,四处流亡?其结果仍然是“丁倒累户,户倒累甲”,清廷的赋役收入仍难得到保证。这时,统治集团中才开始有人尖锐地意识到,“丁、粮同属朝廷正供,派之于人与摊之于地,均属可行;然与其派在人而多贫民之累,孰若摊在地而使赋役均平?”这就是说,丁税同田赋一样,都是国家的正式税收项目,与其靠加重广大贫苦无依的人丁之负担,来增加政府之收入,而将其陆续逼跑,哪如将这已固定了的人丁税银均摊到田赋银中统一征收,更有把握?因为土地是固定不动,跑不掉的,有

7、地便会有人耕种,其赋税就不愁没有着落。这是保证国家赋役来源的最根本最可靠的办法。因此,清政府迅即采纳了这个建议,在不放弃丁银原额的前提下,只巧妙地改变一下征收方式,即将康熙五十年已固定的全国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余人丁应交纳的三百三十五万余两丁役银总额,平均摊入到全国各省之诸州县的田赋银中,按每田赋银一两均摊丁银若干计算,然后一起输纳征解。这就是所谓“摊丁入亩”制度,又称“丁随地起”,或简称“地丁”制度。这是清代赋役制度改革的第二个重大步骤,也是中国封建社会内最后的一次赋役制度改革。 嘉庆无为州志卷7食货志户口。 吴振棫:养吉斋余录卷1。 李绂:穆堂初稿卷39 下清通融编审之法疏。 戴兆佳:天台治略

8、卷2。 田文镜:抚豫宣化录卷2题请豫省丁粮按地输纳以均赋役事。康熙五十五年(1716),清廷首先批准“广东所属丁银,就各州县地亩摊征,每地银一两摊丁银一钱六厘四毫不等”。这虽是“丁随地起见于明文”之始,但实际上尚属试行性质。正式的摊丁入亩,始自雍正初年。雍正元年(1723),直隶巡抚李维钧鉴于本省“无地穷丁”甚多,而“北五府(顺天、保定、河间、永平和宣化)丁浮于地,尤为苦累,故条奏摊丁(入亩)”。后经户部及九卿各方议准:直隶省“于雍正二年为始,将丁银摊入地银之内,造册征收”。李维钧又根据“北五府地少丁多,难就本州县之丁银摊入本州县地银之内”的实际情况,“为苏民困”,“计之再三”,最后决定通省计

9、摊,“统为核算”,即将全省“四十二万零八百两之丁银,均摊于(全省)二百零三万四千七百余两地银之内,仍照上、中、下三则之田,各计其纳粮轻重之数,而分摊其丁银,永无偏累”。大体上每田赋银一两均摊丁银2.0702681928273 钱许。接着,福建、山东、河南、浙江、陕西、甘肃、四川、云南、江苏、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湖北等省相继推行。至雍正七年(1729)便基本上普及到全国的绝大部分省区。尽管奉天、台湾和贵州等地,直至乾隆年间才开始实行,山西更“以富人田少,贫民种地代纳丁银不服”迟迟拖到光绪五、六年间(18791880);但是,此时“摊丁入亩”制度已基本上成为全国划一的赋役征收制度了。另外,几乎

10、与此同时,清政府又陆续将匠班银、盐钞银、渔课钞等其他赋役也合并到田赋银中征收,地丁银便成为其主要的财政收入了。“摊丁入亩”的特点和意义通过下表,可以看出清代摊丁入亩制度具有以下三个鲜明的特点。首先,在各省单位平均摊入的丁役银中,除湖南因系“以粮石计摊”,其数额显得最多外,其实际最多的还是直隶,其次是山西、陕西和甘肃等省,而江苏、安徽和浙江诸省则最少。凡摊入丁银多者,则必其原来丁役负担重者,反之,凡摊入丁银少者,则必其原来丁役负担轻者。这一方面说明,清前期“东南诸省,赋重而役轻;西北赋轻而役重”的大致趋势;另一方面,也就不难预料,北方的田亩负担因摊丁银而加重的程度必定会比南方大,故大地主阶级及其

11、知识分子反对摊丁入亩制度的情绪,也就势必会比南方更为强烈。 雍正硃批谕旨第5 册,李维钧奏折。 清史稿卷121食货二赋役。其次,各省在摊丁入亩时的具体做法很不一致。有按田亩计摊者,有按粮石计摊者,但大多数则还是按每田赋银一两为单顺序省名时间倡议者每两田赋银摊丁银摊征方式备考资料来源1 广东康熙五十五年(1716)1.064(钱) 各州县计摊“丁随地起”,“见于明文者,自广东始”。石渠余纪卷3纪丁随地起条2 直隶雍正二年(1724)李维钧2.0702681928(钱) 通省计摊“雍正六年,又以长芦灶丁摊入地亩”。3 福建黄国材0.527 3.12(钱) 各州县计摊屯田摊入丁银,每田银一两摊入0.

12、083 1.448 钱。九朝东华录“乾二”称: 1 2 钱不等。4 山东陈世倌1.15 钱;其永利各场灶丁,于乾隆二年摊入,首摊0.104 钱通省计摊清世宗实录和会典事例作三年;山东通志作四年。5 河南雍正四年(1726)田文镜0.117 2.07 钱各川县计摊清史稿卷294 本传称“五年始”。抚豫宣化录卷2清世宗实录卷516 浙江李卫1.045 钱清会典事例称: 2.045 钱。浙江通志7 陕西岳钟琅1.53 钱(遇闰加0.04钱)通省计摊清史稿卷296 本传称:“五年始”。清史稿卷2968 甘肃李元英河东1.53 钱河西0.106 钱通省计摊清史稿卷296 称:逾年(五年)疏言:“河东粮劝

13、轻丁多,河西粮多丁少”,故“河东丁随粮办,河西粮照丁摊”。同上顺序省名时间倡议者每两田赋银摊丁银摊征方式备考资料来源9 四川每粮0.052 石至1.96石不等,算一丁,征6升以粮石计摊会典事例作“六合”。10 云南杨名时科则缺。其屯军丁银一万五千两,每丁征通省计摊2.8 6.2 钱清史稿卷290 本传王鸣盛杨氏全书序11 江苏雍正五年(1727)每亩摊征丁银0.011 0.629 钱不等以亩计摊“班匠银三千余两亦摊”。12 安徽同上13 江西迈柱田赋银一两摊丁银1.056 钱。屯地摊0.291 钱。以两计摊清史稿卷289 本传称“四年”。清史稿卷289 本传14 湖南雍正六年(1728)每地粮

14、一石摊丁银0.001 8.61 钱以粮石计摊清吏稿卷289 称“七年”。15 广西田赋银一两摊丁银1.36 钱不等以两计摊16 湖北雍正七年(1729)每田赋银一两摊丁银1.296 钱以两计摊17 台湾乾隆十二年(1747)缺大清会典事例18 贵州乾隆四十二年(1777)每亩赋银一两摊丁银以两计摊19 山西光绪五、六年(1879 1880)缺山西通志下列十八省资料来源同此。此外,另见出处者,各栏分别注明。位计摊;主要是通省统一核算计摊,但个别省份也有以州县计摊者。这些又说明了摊丁入亩制度本身的多样化和复杂性。最后,从各省摊丁入亩开始的时间看,大都集中在雍正二年至七年(17241729)之间。这

15、更反映出,摊丁入亩制度的产生,决非是一次偶然的事件,而是经过长期酝酿,至此瓜熟蒂落,水到渠成而已。以上特点的形成,是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的。早自唐代后期以来,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历次农民大起义的打击和推动,地主阶级逐渐感觉到重点控制和剥削劳动者的人身,其收益已愈来愈低,反倒不如放松些对人身的控制而多从经济上加强搜刮更为有利,于是便开始逐渐将其剥削的重点,由原来的控制人身转移到加重对劳动者的经济榨取上,从而使封建的依附关系日益减弱,劳动者的身份大有提高。顺应这种趋势,赋役剥削制度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革:先是唐代后期从“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法,转变为“惟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至明代中期,又代之以“量地计丁”、“计亩征银”的一条鞭法,而清代前期出现的这种“摊丁入亩”制度,则又是一条鞭法的继续和发展。事实上,摊丁入亩这种征收方式,早在明末清初便已散见于全国不少地区。如明天启元年(1621),给事中甄淑就已因“小民所最苦者,无田之粮,无米之丁,田鬻富室,产去粮存,而犹输丁赋”太不合理,提出“以米带丁”的倡议,即“取额丁额米,两衡而定其数,米若干即带丁若干,买田者收米便收丁”,以使“县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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