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558414885 上传时间:2023-12-14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86.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doc(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济宁电厂企业标准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济宁电厂管 理 制 度策划部安监室 JDZD-CHB-124-2010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在我厂厂区内工作的外来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根据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及公司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厂主业、实业公司、综合服务中心的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外来人员”包括临时工、外包施工人员、参观人员、检查人员、指导人员、外厂来学习人员等。 “临时工”指由厂人事部与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支付工资的所有人员(包括反聘人员、外来劳务人员、在部门或班组长

2、期工作的临时人员等)。“外包施工人员”指与厂指定的职能部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所有人员。“参观人员”指经过厂有关部门批准并有接待人员陪同,按照预定路线活动的外部人员。“检查、指导人员”指事先于厂有关部门联系,按照计划内容进行检查工作的政府、上级主管机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外厂来学习人员”指事先与厂有关部门联系、并已得到厂部批准、到指定部门学习的人员。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用工部门或项目负责部门是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参观或检查指导工作接待部门是参观人员以及政府或上级检查指导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安监室负责外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并

3、监督本办法贯彻执行。“外来人员”在厂工作预计15天以(包括15天)上由安监室负责入厂安全教育,不满15天者由所在用工管理部门负责入厂安全教育。第五条 外来人员在厂生产区域内发生人身伤亡或其应负责任的设备事故时,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政府有关法规执行。第六条 外来人在厂范围内从事的活动应遵守及执行厂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 临时工的管理 第七条 临时工进入厂区工作前,必须经厂规、厂纪及电力生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在监护人员的带领下,方准进入生产现场;超过一年的外来人员每年还必须参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年考,考试成绩必须记录在案。进入厂区必须佩戴标志(标志由厂行政部发放),进厂

4、标志只发给符合上述规定的本人使用,严禁转借。外来施工人员如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厂安监室应审核其特殊工种证原件并复印备案。第八条 临时工在入厂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由安监室发“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有关部门和班组必须对培训教育情况进行记录。第九条 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的临时工应按正式员工待遇,发给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不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的,事故责任由违反规定者个人承担。第十条 禁止安排临时工(包括按承包合同分散到部门班组工作的外来人员)在机组集控室、燃运、化水等运行岗位独立操作或替岗。禁止安排临时工在上述工作场所独立进行工作或在大

5、型起重机械、卸煤机上操作或替岗。第十一条 在生产区域内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的临时工要定人、定岗、定编,必须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持证上岗的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清退。临时工的使用应遵守公司及厂下发的有关劳动工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临时工有权要求各使用部门对其工作内容和范围进行技术交底,并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有权拒绝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工作。第十三条 临时工在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必须遵守华能济宁电厂生产现场临时工(外包工)安全守则(见附件)。第三章 外包施工人员的管理第十四条 外包施工人员应遵守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第十五条 外包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外来施工人员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小结一

6、周来的安全情况和经验教训,学习上级和厂安全简报事故通报以及周安全活动内容等文件资料。第十六条 外包施工单位必须设置以下的记录台账。即:人员进出登记、特殊工种登记、电气工器具使用登记、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及使用登记、起重工器等机具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记录。第十七条 外包施工单位所使用电气工器具、起重工器具必须经厂安监室或指定承包部门检验合格贴合格证后,方可在现场使用,所使用临时电源必须遵守厂生产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厂组织的专项检查,并监督本单位施工人员遵守各项安全规定。第十九条 严禁外包施工人员随意进入其工作范围以外的区域。第二十条 未经许可、严禁外

7、包施工人员随意动用现场的设施、设备。第二十一条 外包施工人员有权要求厂对其工作内容和范围进行技术交底,并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有权拒绝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工作。第二十二条 外包施工人员在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程项目时,必须严格执行华能济宁电厂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遵守华能济宁电厂生产现场临时工(外包工)安全守则。第四章 参观人员的管理第二十三条 参观人员进入厂区或生产区域,应办理登记手续(有条件的应办理人身保险),佩戴入厂证件,有关接待部门应向其讲解有关厂纪、厂规及安全注意事项,发给相应的安全劳动保护用品并全程陪同。第二十四条 厂规范化的参观路线图为:二期固定端北端电气主控制室#3、4机

8、组集控室#3、4机零米三期#5、6机零米三期控制室三期#5、6炉九米三期#5、6炉零米110KV、220KV升压站。重点参观路线或部分参观路线可由参观人员提出,有关接待部门可重点陪同参观。第二十五条 参观人员的着装应与参观内容要求的着装相符,对于着装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参观人员应谢绝参观现场(如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第二十六条 为防无线通讯系统干扰信号进入DCS系统(含重点防火部位),部门陪同人员应向参观人员要求将无线通讯停用,进入重点防火部门参观人员应将火种存放在大门固定“火种箱”内。第二十七条 参观人员进入厂生产区域前,负责接待的职能部门或陪同人员必须对其讲解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项

9、和相关的厂规、厂纪,并予以确认。第二十八条 参观人员一般不准进入控制室参观。如确需进入控制室时,必须事先得到厂安监室的同意。参观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控制盘、操作站的警戒线,不能与监盘人员交谈。在发生异常情况或参观人员妨碍运行操作时,值长有权要求所有参观人员和陪同接待人员退出控制室。第二十九条 参观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参观前,应由职能部门接待人员向厂安监室汇报,征得同意后,由安监室联系值长,值长同意后向各专业负责人发布接待外人参观命令。第三十条 接待陪同部门人员必须全程监督和管理参观人员的行为。因监督和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一切不安全情况,由接待陪同部门人员负直接责任。第五章 检查指导人员的管理第三十一条

10、检查指导人员应遵守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接待部门有责任向各级检查指导人员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并负责全过程的陪同。第三十三条 接待部门应严格按照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各级检查人员应遵守厂的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未经许可,各级检查指导人员不得动用生产现场的设施、设备。第三十六条 各级检查指导人员在检查指导过程中,遇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撤离出事现场。第六章 不安全情况的调查、统计上报、处理第三十七条 外来人员工作中发生不安全情况,应立即向运行当值值长和安监室汇报。发现火警时,应立即报火警并及时参加抢险和保护好现场。第三十八条 外来人员有责任

11、配合厂对各类不安全事件和事故进行调查,对负有责任者必须按规定进行赔偿并加以处罚。第三十九条 负有责任的外来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赔偿并对其进行处罚。第四十条 由于违章所发生的人员伤害事故,由肇事单位负责伤员的医疗等一切费用,并按规定接受处罚。第四十一条 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由厂和相关单位联合组织调查,并及时上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事故处理,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清原因,制定对策,按责任主次,提出处理意见。第四十二条 外来人员发生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并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向公司领导、安全及生产部、山东分公司汇报。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策划部安监室归

12、口。本制度起草部门:策划部安监室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的文字解答由厂策划部安监室负责。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按照公司和厂有关规定进行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0年5月6日修订发布实施,此前公布的有关本制度的历次版本相应废止。附件A生产现场临时工(外包工)安全守则遵照股份公司对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临时工(外包工)人身安全及我厂设备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原则,望有关人员及部门严格执行。A1、对于外包工程,不论采取何种承包方式,应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A2、被派到部门及班组参加检修的临时工,必须遵守工作负责

13、人交待的安全注意事项(或安规的有关部分),并随工作负责人同时进出生产现场。A3、临时工分散到部门、班组参加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部门、班组负责人领导,在安全管理上应于正式职工同等,列入工作班成员之内。A4、临时工从事有危险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凡需进入厂房等重要生产现场的外包工,必须在设备主管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在指定位置工作,如无专责监护人的带领,不准擅自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并随监护人同时上下班。外包工不准单独留在现场作业。否则,发生触电烫伤等人身事故责任自负,造成设备事故追究应负的责任。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14、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待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后方可开工。禁止在设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A5、外包工、临时工进入现场,胸前必须佩戴行政部发给的“临时工作证”并携带安监室发给的“安全培训合格证”。A6、外包工、临时工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并符合要求。A7、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合适的工作服,接触热体必须戴手套等。A8、外包工、临时工不准无本厂人员带领即擅自进入生产现场,更不准单独在现场流动,逗留或进行任何作业。A9、临时工、外包工不准摆弄任何开关、按钮、阀门、仪表等,更不准操作任何设备。A10、临时工只能进行辅助性劳动,不准进入

15、汽包、油箱等容器内工作,更不准进入发电机定子膛或在开关、电动机等导体及绝缘部分上工作。A11、外包工、临时工凡在2米以上或没有栏杆的1.5米以上的平台,脚手架等高处作业,必须扎安全带,必须用绳子、工具袋进行工具材料的上下传递,不准从高处往下抛掷任何东西。A12、外包工、临时工上下垂直爬梯不准携带任何工具或材料,临时梯子不准无人扶、晃动不稳或斜度过大就盲目上下。A13、外包工、临时工不准在厂内或生产区域内吸烟、动火,不准在起吊重物下穿过或在附近逗留。A14、外包工、临时工进入现场不准穿凉鞋、拖鞋或只穿汗衫、短裤等;女同志进入现场不准穿高跟鞋、花衣服,长发长辫必须盘在工作帽及安全帽内。A15、不准靠近转动设备、热力管道、安全门、电线、电缆等,带电设备,更不准挪动各防护罩,阀门、警告牌等各种安全设施。A16、招收用的临时工必须经厂医院进行体格检查,无妨碍所需工作的病症。高血压、精神病、癫痫病者禁止招收使用。A17、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正式职工同等对待。以上各条由外包工程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