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7最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21128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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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有限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X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xxxx第四条公司住所:xxxx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 (以上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的为准)第四章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认缴注册资本XXXX万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

2、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 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 盖章。出自证明书遗失的,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公司应设置股 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第七条 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一览表:股东姓名(名称)证件号码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万兀)出资方式(一般自章程签订20年)货币例如:2034年3月2日前货币合计(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

3、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 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

4、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十二)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十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时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

5、临时会议的,应当 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的,有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不召集合主持的,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五条

6、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一)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

7、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第十六条 公司可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 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8、:(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

9、连任。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 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 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 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

10、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 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30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 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 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11、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六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签字:年月日福利:再来一套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第四条住所:。(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12、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 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 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 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

13、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登记手续。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股东1XXX股东2XXX股东3XXX第九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XXX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身份证(或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第十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股东1:认缴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出资方式 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股东2:认缴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出资方

14、式 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股东3:XXX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 出资。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 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5、;(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 股东自行确定,并作相应修改)(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 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东 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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