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558399900 上传时间:2022-09-13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30.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英美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英美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英美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英美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英美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英美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英美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英美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经济增长,首看消费。宏观经济学家认为,居民消费每增长1,可带动GDP增长约0.5。目前我国最终消费里居民消费占81左右,在过去的20年中,消费对经济的贡献率又一直在60上下,“消费”这“头驾马车”能否跑得快,既关系到民众的就业机会与收入增长,又关系到企业扩大再生产能否顺利进行,更直接影响到整个国家的投资效益和GDP的稳定增长。为此,我国在1998 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确立了扩大内需,以消费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经济发展战略,并出台了一系列扩大消费、刺激消费、鼓励消费的政策措施。如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年3月2日发布的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就是其中的一项。然

2、而,消费信贷叫好不叫座。消费信贷轰轰烈烈推出,一年来却收效甚微,究其原因,与国人“无债一身轻”、不愿“寅吃卯粮”的消费观念有关,也与居民预期收入不乐观有关,同时与当前我国消费信贷法制不健全也有一定关系。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和借鉴消费信贷发达国家的消费信贷法律制度,有利于加快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信贷法,有利于规范和促进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有鉴于此,本文拟就英美两国的消费信贷法律制度进行初步的历史考察,以便为我国的消费信贷立法提供理论参考。一、英国的消费信贷法律制度1.英国消费信贷立法沿革在英国历史上,有很长一段时间历代王朝的会议和普通法完全忽视对消费信贷的规范。在18

3、54年以前,仅存在一些控制高利贷和当铺老板活动的法规。在信贷领域,法律起初关心的不是保护债务人免受债权人的刁难,而是确保一个人不至于自由自在地通过秘密转移其财产给第三人而击垮债权人。1571年,英国通过了防止欺诈转让财产法,该法律认定欺诈债权人的财产转让无效。(1)销售证法案。第一部销售证法案于1854年通过, 该法案要求已经填写的销售证必须登记。1854年法案在1866年作了修改,后来被1878年销售证法案所取代。四年以后,1882年销售证法案修正案对1878年的该部法案作了补充。该修正案要求,销售证的抵押应该采取法定的形式,并有适当的人证;禁止对以后获得的财产的销售证予以抵押(其原因是,除

4、了某些例外,个人不能授予有效的浮动抵押)。销售证法案在1890年和1891年修正后,保留至今。(2)放债人法案。1854年至1900年之间, 放债者享有一段无比自由和繁荣的时期,这导致了严重的弊端,欺诈和勒索横行。由于担保的强制执行,借款人境遇凄惨、生活艰难。这样,1900年第一部放债者法案通过了。1911年对1900年法案作了修正之后,1927年放债人法案的通过大大加强了借贷立法。该法案用每年颁发执照来代替登记,并对放债人寻找业务的方法给予严格限制。1927年法案有利于保护小额借贷人,但过于繁琐的技术性规定严重地阻碍了合法的商业交易。(3)分期付款销售和租购立法。信贷领域的英国法, 总是以明

5、确区分“贷款信贷法规”和“销售信贷法规”为特征的。 贷款放贷, 在1854年以前从属于高利贷立法,在1900年以后受放债立法控制。书面动产抵押或销售证担保下的抵押权人的权利,受1878年和1882年销售证法案、1890年和1891年小篇幅的修正案制约。商品信贷销售,在英国法上从来不被认为构成一种贷款,从而也就没有引起放债人法案的适用。同样,有条件销售或租购协议下的所有权保留,不是一种为贷款所作的担保,从而不属于销售证法案的范围。(4)规范租购和有条件销售协议的成文法。在普通法中, 租购协议不是一种销售合同,从而不属于商品销售法案和1889年代理商法案调整销售合同条款的适用范围。然而,随着租购立

6、法的到来,对租购和有条件销售的处理是极为相似的。第一部专门调整租购的法令是1932年租购和小额债务(苏格兰)法案,后来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部统一的法案1965年租购法案。1965年法案在首次颁布时,适用于所有符合以下条件的租购和分期付款销售协议:租购价或总的购买价不超过2000英镑,并且,租借者或购买者不是一个法人团体。最高限额在1978年提高到5000英镑,1983年提高到7500英镑。租购法案包含有规范如下内容的条款:合同格式;在适当交易场所以外的其他地方签订协议的租借者或购买者的取消权;用来保护租借人或购买者的一系列事项,包括当租购价或购买价的13已被付清或被清偿并且他没有自己终止协议时,

7、禁止从他那里收回商品。1965年法案在1985年5月19 日被废止。(5)权限管制。根据1964 年紧急法(重新制定和撤消)法案第1条, 英国贸易部被授权制定法令来管制用租购和分期付款方式出售商品。此时制定这些法令,不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而是为了控制经济过热。1982年租借、租购和信贷销售协议管制(撤消)法令,撤消了这些法令,权限管制结束。(6)自愿法案。1968年9月,英国政府任命克劳瑟勋爵为消费信贷委员会主席,首次开始对消费信贷作大规模综合研究。1971年3月, 该委员会发表了一个著名的报告,这就是在英国消费信贷立法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克劳瑟报告。1973年2月, 政府公布了自愿法案

8、说明,该说明要求那些借款给公众的人遵守实施克劳瑟报告的立法说明。自愿法案设定了贷款给个人、处理信贷成本的公布(表述为数量界限和真实的百分比标准)和经纪人佣金的总指标。该法案意图提供一段冷却期,在这段时期,借款人可以撤回交易而不交费,并对抵押人违约情况下抵押权人的救济予以某些限制。(7)消费信贷法改革白皮书。1973年9月,英国政府提出一份消费信贷法改革白皮书。表明了通过立法最终实施整个克劳瑟委员会关于消费信贷法建议的打算。白皮书是一部特别有用的文献。这部文献不仅在正文中描述了未来消费信贷议案的范围,而且在附件中提出了许多从属于消费信贷法案规范的建议内容,包括根据真实的百分比标准计算借款成本表的

9、数学公式。白皮书表明了政府关于委员会对放债和担保法案中的整个信贷和担保法律进行根本性重组计划的最近考虑。(8)消费信贷法案。1973年11月初, 消费信贷议案已经递交议会,该议案共有96页。该议案由于起草明晰、条文全面受到议院双方广泛欢迎。其后,英国发生经济危机,工人罢工,政府号召大选,议会被解散,消费信贷议案与88个其他议案一起被丢失。然而,新的当局在大选结束后,马上在上议院重新提出了形式极为相同的议案,这就是1984年7月31日通过的消费信贷法案2.英国1974年消费信贷法案英国消费信贷法案的某些部分在通过之日实施,从1985年5 月20日起法案全部生效。1974年消费信贷法案废止了196

10、5年租购法案、1967年(租购)广告法案、19001927年(租购)广告法案和18721960年经营当铺者法案,代之一种覆盖各种形式的消费信贷、崭新而全面的法规结构。1974年消费信贷法案,放弃了销售信贷与贷款信用的两种分法,而表现出一种以机构为基础的放贷立法特点。1974年消费信贷法案主要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关于适用范围。1974 年消费信贷法案试图覆盖所有形式的消费信贷。该法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以下内容不属于该法案调整:一是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二是超5000英镑的合同(法案生效时,最高限额增加到15000英镑),此金额是指所借的货币,不包括信贷成本和利息;三是低于30英镑的合同,如果

11、租购和有条件销售合同所涉及的金额低于30英镑,则仍属法案调整;四是抵押贷款; 五是要求偿还次数不多于4次的债务人债权人供应商合同;六是利息收费很低的合同(达到13或者英格兰银行的最低利率再加1); 七是电话或仪器设备的租借。(2)关于消费信贷的职能划分。1974 年消费信贷法案认可了如下三种从职能上对消费信贷所作的划分:一是与供应商相关联的信贷和与供应商非关联的信贷。与供应商相关联的信贷(法案中叫做“债务人债权人供应商信贷”),是供应商自己提供的信贷,也可以是追随供应商的第三人或意图与供应商达成约定的第三人提供的信贷;二是固定金额信贷和循环信贷;三是担保信贷和非担保信贷。(3)关于牌照制度。消

12、费信贷法案要求从事消费者信贷、 消费者租借或辅助信贷业务的那些机构,必须领有牌照。公平交易局对实施这项制度负责。(4)关于冷却期。如果协商中存在口头抱怨, 或者消费者是在放贷人通常工作场所以外签订的合同,法案第67条规定了一个冷却期。这种合同叫做可撤消合同。合同签订后七天之内,放贷人必须在第二份合同副本里通知消费者他有撤回权。收到第二份合同副本后五天内,债务人可以用书面形式撤回合同,信贷合同因而被撤消。如果在取消前消费者支付了第一期款项,他可以收回他的货币。这些规则对小额的合同和低利率合同不适用。(5)广告和信贷营销。1974年消费信贷法案第43条至47 条、第53条,重申了广告的真实原则,要

13、求放贷人在广告中提供最低限度的信息,特别是放贷人必须表明有效的信用成本,禁止使用推销员等营销方法。关于上门推销,授予消费者对在家里或在消费者工作场所所订立的处于指定期间的各种合同的取消权。英国1974年消费信贷法案对其他国家的立法产生过一定影响,美国和英联邦国家曾对其作过仔细研究,欧共体议会1986年颁布的消费信贷指令,就是以它为基础的。但是,克劳瑟报告提出的目标改革支持个人财产安全交易的整个法律框架,并没有达到。同时,销售证法案和其他有关担保交易中第三方权利的成文法存在偏差,产生过一些麻烦和不公正。这些问题的存在,降低了英国1974年消费信贷法案的影响力。二、美国的消费信贷法律制度1.美国消

14、费信贷立法背景及其沿革美国是建立消费信贷法律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消费信贷在美国广泛兴起。在20世纪20年代,消费信贷的迅速发展,对美国引进大批量生产载客汽车的生产线,起了促进作用。 在20 世纪30年代早期的大萧条时期,消费信贷被证明是可靠而又有益的。此时有些观察家认为,分期付款信贷确实有助于经济稳定,但应加以规范。消费信贷总额,在1947年为116亿美元,1950年为215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7.5),1965年为879亿美元,1970年为1268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3),1979年为3750亿美元。其中,有80以上属于分期付款,并有将近30用作汽车购买融资。运用

15、消费信贷方式购买商品或劳务的消费者(即信贷购买者),如果不能按照合同履行其偿债义务,往往将导致个人破产、财产托管和其他资不抵债之类的诉讼;信贷卡的滥用也可能导致金融灾难。美国联邦和州的立法者,察觉到了广泛使用信贷所产生的这一系列问题。于是,一部在信贷生活的各个阶段为信贷购买者提供保护的法案,提上了立法议程,由美国议会制定成法律,这就是消费信贷保护法案。消费信贷保护法案于1969年7月1日生效。在此之前,有几个州的消费信贷关系,是由小额贷款、信贷保险、支票贷款和合理的利息费用等方面的法规来加以规范的。1968年,美国联邦统一法专员全国会议颁布了统一消费信贷法典(简称U3C)。U3C废除了过去那种分割管理的模式,企图构成一部综合性的、系统的成文法。这种对传统消费信贷管制手段的背离,产生了一些新问题,而原来预期的困难又没有解决。消费者开始广泛使用不定额信贷和全国通用的信贷卡。几年以后,全国消费者金融委员会开始对美国整个消费金融领域,进行划时代的综合考察。这些事情很快导致了对1968年U3C的修订。1974年8月,美国联邦统一法专员全国会议颁布了1974年统一消费信贷法典(简称1974年U3C)。 这项法案取代了前面的1968年文本。1969年消费信贷保护法案和1974年统一消费信贷法典,是美国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基石,有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