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经验】一般纳税人混业经营的计税销售额如何确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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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会计实操经验】一般纳税人混业经营的计税销售额如何确定?问:某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经销并窖藏黄酒,今年10月份销售给某宾馆的黄酒成本价120万元,合同明确:销售价150万元(适用税率17%)并同时提供窖藏服务收费50万元(适用税率6%)(均不含税)。企业能准确核算收入。请问企业的这种经营行为是否属于“营改增”后的兼业经营?增值税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还是按照200万元的17%的税率计算缴纳?答: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2、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混业经营”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三条第(四)项物流辅助服务中规定:7.仓储服务,是指利用

3、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兼有销售黄酒和提供仓储服务,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如上所述,商贸企业销售黄酒并提供窖藏服务且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可以适用上述规定。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4、(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

5、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根据上述规定,混业经营分别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应是正常提供兼有应税行为并计税,如果人为分割收入造成计税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销售额。如上所述,商贸企业销售的黄酒如果可参照市价即为200万元,那么商贸公司除了50万元窖藏服务收费按照6%计征增值税外,黄酒销售额部分税务机关会核定为200万元。结语:会计是一个注重积累的职业,出纳、会计、主管、经理一路攀升,是正常的途径,从简单的账务处理到报表制作、税务处理、到财务分析、到更高层级的管理会计,应该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大家定要积累大量的知识并且尽量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现在只需沉淀,相信将来会有更大更好的发展,最后感谢大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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