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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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诫勉谈话程序1、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诫勉谈话建议,报党 委主要领导批准;2、在诫勉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 发出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 对象;3、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组织的谈话,无特殊 原因,不得变更;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党员 干部在收到函询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 如期回复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 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 尽快回复;4、诫勉谈话一般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进

2、行,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5、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 的问题;6、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 有关规定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提供 有关材料;对主谈对象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 的表态。7、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 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 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8诫勉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9、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 将谈话的时间、地点、 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的简要内容等基本情况填入 诫勉谈话备案表: 并由纪检监察组织指定专人保管。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及时向授权的领导报告谈话情况。诫勉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10、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 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 谈话的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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