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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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一年五月目 录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编制目的1第二条适用范围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1第二章基础网络系统配置要求2第一节光缆线路2第四条光缆线路基本要求2第五条中心站引接光缆线路2第六条节点站引接光缆线路2第七条中继站引接光缆线路2第二节基础传输系统2第八条SDH传输系统2第九条WDM传输系统3第十条传输网管系统3第三节供配电系统3第十一条外部电源3第十二条供配电4第四节配线系统及机房环境5第十三条配线系统5第十四条机房环境5第十五条电力和环境监测6第十六条安全防范6第十七条通讯设施6第五节维护器材6第十八条备品备件6第十九条

2、维护工具7第六节灾备与应急播出7第二十条灾备与应急播出7第三章广播电视业务系统配置要求7第一节节目信号接入系统7第二十一条 接入光缆线路7第二十二条接入传输设备8第二节节目信号处理系统8第二十三条编解码复用系统8第二十四条节目监测系统8第三节供配电系统8第二十五条外部电源8第二十六条供配电8第四节配线系统及机房环境9第二十七条配线系统及机房环境9第五节维护器材9第二十八条备品备件9第二十九条维护工具和仪器仪表9第四章运维与技术管理9第一节运维体系9第三十条运行维护组织体系9第三十一条 人员队伍保障9第三十二条运行维护基本原则10第二节运行管理10第三十三条运行指标10第三十四条技术指标10第三

3、十五条规章制度11第三十六条运行流程12第三节维护管理12第三十七条维护质量要求12第三十八条维护计划12第三十九条维护操作规程12第四十条维护分工、分界13第四十一条 备件管理13第四十二条抢修管理13第四十三条代维管理13第四节技术管理13第四十四条试播期管理13第四十五条光缆线路安全防护14第四十六条应急预案14第四十七条重要保障期14第四十八条临时停传管理15第四十九条运行变更管理15第五十条施工管理15第五十一条事故管理16第五十二条报表管理16第五十三条 技术资料16第五十四条技术安全17第五十五条检查与考核17第五十六条风险评估18第五节信息安全管理18第五十七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4、18第五十八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18第五十九条安全防护措施18第六十条数据安全18第六十一条监控与响应18第五章附则189第六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189第六十三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1920第六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201第六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光缆传输干线网(以下简称为光缆干线网)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光缆干线网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本实施细则所称光缆干线网指以光纤为介质,跨区域传输广

5、播电视信号的网络系统,由基础网络系统、广播电视业务系统构成。其中,基础网络系统包括光缆线路、干线基础传输系统以及供配电系统、配线架等附属设施,广播电视业务系统包括节目信号接入系统和节目信号处理系统。第三条 根据网络的覆盖范围、业务重要性,分别将光缆干线网的基础网络系统、广播电视业务系统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有条件的光缆干线网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一)基础网络系统分级。国家光缆干线网络应达到一级基础网络保障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网应达到二级基础网络保障要求,地市干线网应参

6、照二级基础网络保障要求执行;(二)广播电视业务系统分级。为卫星提供信号源的业务系统、信号覆盖全国的业务系统、中央和省级重要节目覆盖全省的业务系统应达到一级业务保障要求,其它业务系统应达到二级业务保障要求。第二章 基础网络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 光缆线路第四条 光缆线路的工艺标准和电气指标应符合广播影视光缆干线网工程施工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的要求,一级基础网络的每条干线光缆(含引接线路)应有2芯以上备纤。第五条 中心站引接光缆线路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城区光缆的敷设应为直埋或管道敷设方式;(二)二级基础网络的引接光缆线路应有2条以上不同路由,每条路由的光缆中应有2芯以上备纤;(三)一级基础网络的引接光缆

7、线路应有3条以上不同路由,每条路由的光缆中应有2芯以上备纤。第六条 节点站引接光缆线路应有2条以上不同路由,每条路由的光缆中应有2芯以上备纤;在城区部分应至少有一条路由为管道方式。第七条 中继站引接光缆线路仅有一条路由时,其敷设应为直埋或管道方式。第二节 基础传输系统第八条 同步数字系列(SDH)传输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符合SDH长途光缆传输工程设计有关规范的要求;(二)二级基础网络的网络结构宜采用自愈环技术,系统有统一的外接时钟源,设备的交叉板件、电源板件应采取11备份方式;(三)一级基础网络在二级的基础上,设备的时钟板等板件应采用11备份方式,接口板件应为N+1备份方式。第九条 密

8、集波分复用(WDM)传输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符合长途光缆波分复用(WDM)传输系统工程设计有关规范的要求;(二)二级基础网络每条波分链路至少有1个备波;(三)一级基础网络在在二级的基础上,;在线传输设备的电源板件应采用11备份方式。第十条 传输网管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SDH网管系统应符合SDH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统设计有关规范的要求,WDM网管系统应符合WDM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统设计有关规范的要求;(二)二级基础网络的传输网管系统应采用11备份方式; (三)一级基础网络在二级的基础上,传输网管系统宜配置异地备份网管系统。第三节 供配电系统第十一条 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中心

9、站1、二级基础网络中心站应接入两路外电,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2、一级基础网络中心站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二)节点站1、二级基础网络节点站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2、一级基础网络节点站应接入两路外电,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三)中继站应保证一路以上稳定可靠的外电。第十二条 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以下规定:(一)中心站1、二级基础网络中心站的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

10、手动互投功能;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6小时以上;交流用电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1小时以上;宜配置自备电源;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2、一级基础网络中心站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8小时以上;交流用电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2小时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

11、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二)节点站1、二级基础网络节点站播出负荷供电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供电;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4小时以上;交流用电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2、一级基础网络节点站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6小时以上;交流用电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12、1小时以上;宜配置自备电源。(三)中继站中继站宜配置自备电源或与有关单位签订供电保障协议,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4小时以上;无自备电源或未与有关单位签订供电保障协议的,直流基础电源的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8小时以上。第四节 配线系统及机房环境第十三条 配线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配置满足传输系统容量要求的ODF架和DDF架;(二)光缆线路、传输设备系统和站内互联光纤应成端在不同的ODF子框内,不同路由的光缆线路宜成端在不同的ODF子框内;(三)不同速率的数据电缆接口应成端在DDF架内的不同端子板上,DDF架端口容量应有冗余。第十四条 机房温度、湿度、

13、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及外部环境等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其中,中继站应达到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要求,节点站应达到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要求,中心站应达到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要求;机房设备安装、接地、线缆布放和跳线还应符合有线广播电视光缆干线网传输设备安装验收规范(GY 5076)的有关规定。机房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二)应设立对全网各站点的供配电系统运行状态、机房环境的集中监测系统;(

14、三)中心站应设立具备声光报警功能的集中电力监控系统。第十六条 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 586)的有关规定。无人值守机房应装防盗门,具有可靠的防鼠、防虫等措施。节点站应设置闭路监视系统,对网络监控机房、设备机房、UPS机房及电池室等重要播出机房进行实时监视和录像。中心站在节点站基础上还应设置机房门禁系统。第十七条 通讯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中继站、节点站应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二)中心站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第五节 维护器材第十八条 备品备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建立备品备件库,二级基础网络重要板件、系统关键设备的备份单元应按全网总量5%以上备齐,一级基础网络重要板件的备份单元应按全网总量8%以上备齐;(二)二级基础网络的中心站所需重要备件应在4小时内送达,节点站所需重要备件应在6小时内送达,中继站所需重要备件应在10小时内送达;一级基础网络的中心站所需重要备件应在2小时内送达,节点站所需重要备件应在4小时内送达;中继站所需重要备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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