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街道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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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里街道管理制度doc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一、街道党政办主持召集采购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采购方式、程序,并做好会议记录。 二、以党政办名义向三家以上供货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供货单位报名,填写报名表,提交相关证件材料,交纳保证金。 四、采购小组审核供货单位资格,通知符合条件的供货商参加投标,并向供货商提供投标须知及湖里区政府采购工作纪律等相关材料,做好投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采购小组组织投标会议,召集各供货单位投标,评定中标单位。 六、由购货部门或供货商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格式必须使用工商局统一印制的购销合同。 经费拨款程序 一、各单位、部门正常预算经费实行年度包干,按进度拨款,各单

2、位、部门根据确定的预算指标按月编制用款计划,填制支出预算表,于每月10日前送街道财政所审核、主任批准后办理拨款。 二、未纳入单位正常预算经费的项目,或专项经费由部门提出经费申请报告,并附详细经费预算资料,财政所审核后按规定权限报批后办理拨款。 经费开支审批制度 一、经费开支要严格遵守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开支必须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违反规定随意开支。 二、建立办公用品统一采购制度。各部门办公用品由党政办根据需要统一购买,各部门不得自行购买。特殊情况确需自行采购的,须报批准后方可购买。 三、坚持经费开支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加强原始凭证的审核管理,各种报销原始凭证须三人或三人以上人员签

3、字后财务人员方准给予报销。对手续不全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经费开支审批程序为: “经办人部门领导分管领导财务审核主任审批”。 四、经费开支审批权限,街道经费开支单笔金额有预算按预算执行,按规定程序报主任审批,未列入预算的二万元以下由办事处主任审批,超过二万元由主任办公会议或党工委会研究同意后报主任签批。 现金和支票管理制度 一、加强库存现金的限额管理: 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限额外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准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充现金、不私设“小金库”,出纳人员不得挪用现金。严禁帐外设帐、收入不入账,必须每日结存库存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保证账实相符。 二、加强支票及货币资金有

4、关票据管理: 加强财政财务票据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和注销程序。有关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需设专项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空白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及空白收据不得事先盖好有关财务印章,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将空白支票交由其他单位和个人签发;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合理使用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特作如下规定: 一、资产的购置。需购置固定资产,应事先报单位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购置。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应进行政府采购。 二、资产的保管。建立固定资产保管制度,及时登记造册,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盘

5、点,每年至少一次,做到帐实相符。 三、资产的使用。使用固定资产需办理登记。属个人保管使用应办理备案,调动或离岗时,应及时归还。属个人原因丢失,应由个人赔偿。 四、资产的报废、转让。每个人对财产的使用都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保证资产的安全、完好。需报废、转让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财务做好固定资产的销账处理。 工作报告制度 一、街道各部门应根据年初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工作计划,结合本部门的具体工作实际,在实施过程中,应定期向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应采取相应对策措施; 二、各部门领导在行使职权时,所作出的决策,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三、在日常工作

6、中下级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报告。街道党政领导直接互相通气,团结协作,对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和重大事件,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也要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政务公开制度 为加强对行政权利运行过程的监督,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我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开展,特制订如下公开制度: 一、街道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对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环节以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予以公开。 二、公开的内容: (一)人权、事权、财权的公开; (二)重大决策的公开; (三)文件的公开; (四)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五)行政执法及行政收费事项公开;

7、 (六)目标责任制公开; (七)履行职责事项公开; (八)机关内部事务公开; (九)招标、投标及建设项目公开; (十)计生、民政、城建、劳务、文教等情况公开; (十一)评先评优、干部任前公开。此外,群众要求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可以公开的事项,也应当公开。 三、根据公开内容的不同特点确定相应公开的范围和形式。并做好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具体做法可通过固定的公开栏、有关会议、意见征集、街道简讯等进行公开。 四、规范公开档案,凡公开的资料、事项均应登记、保留、归档,以备查阅。要注意收集、整理、处理、反馈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制度 一、每周 一、

8、每月5日、每月15日上午8:0011:30为群众信访接待日,由街道主要领导负责接待。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三、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科学文化知识,增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忠诚于党和人民的信访事业。 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及时处理人民来信,对少数持有不正确意见和过高要求的上访人员,要敢于和善于做好疏导工作。 五、顾全大局、识大体,密切联系群众,互相尊重,互相合作。 六、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政治和工作纪律,不泄露来信来访中检举揭发的有关人和事,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 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制度

9、一、首问责任制度 (一)群众来访时,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在岗接访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要求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权)范围,都要首先登记备案,再根据事件的性质进行跟进处理。 (三)能自行解决的就自行解决,负责直接答复群众处理结果;需要转交其它部门解决的,就把案件转交给相关部门跟进处理,并跟进督办事情进展,负责把案件处理进度答复群众。 (四)对不遵守首问责任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理。 二、情况报告制度 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要及时向党工委、办事处、区综治办报告中心工作情况。内容包括: (一)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在某一时期开展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综治信访

10、维稳中心在某一阶段的重大工作部署; (三)有关成员单位完成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转交的具体工作任务的跟进督导情况; (四)针对某一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 (五)排查出各种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重大矛盾纠纷的苗头性、倾向性信息; (六)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预警信息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突发性事件及其他工作信息等。 (七)上报的信息要注意整理归档,形成系统规范的报告制度。 三、督查督办制度 (一)督查督办事项: 1.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综治委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和落实情况; 2.党政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批示和落实情况;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4.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问

11、题的解决情况; 5.上级综治委交办事项的完成和反馈情况。 (二)督查督办办法: 1.督查督办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每季不少于一次; 2.督查督办采取实地检查调研的形式开展; 3.在督查中发现问题的,必要时可下发督办通知书,加大督查力度。督办通知书由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研究后提出建议,由街道综治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三)督查督办组织: 督查督办由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组织实施。 四、会议制度 (一)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 (二)参会人员。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全体成员,必要时可扩大到社区综治工作站站长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 (三)会

12、议内容: 1.传达上级有关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的指示,研究贯彻落实工作措施; 2.通报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分析本地区不稳定因素和社会治安形势,研究部署下阶段综治信访维稳工作; 3.研究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4.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五、“六联”工作机制 (一)矛盾纠纷联合调解。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街道每半月、社区每周汇总分析研判,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逐件分流交办,逐件落实责任,逐件跟踪落实。推进党政主导“大调解”工作体系,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紧密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

13、机制。 (二)社会治安联合防控。坚持每月综合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建立健全专群结合的治安联防工作网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治安巡防活动,积极推广科技防范手段,落实治安防控措施。 (三)突发事件联勤联动。落实值班备勤考核制度,健全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预警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突发群体性事件,要在党工委、办事处统一领导下,组织维稳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 (四)突出问题联合治理。定期进行治安形势分析,定期组织排查辖区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五)人群联管机制。推行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管理,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当地社会。加强对重点人员和社会高危人群排查,深入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落实

14、特殊群体的教育、管理、帮教、防范措施。 (六)平安联合创建。制定平安创建目标,整合各方面力量,广泛组织开展平安社区、平安家庭、平安企业、平安校园等多种形式基层平安创建活动。 六、责任追究制度 对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工作失误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工作决策严重失误,未能按要求完成本部门综治工作年度目标,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2.对突发性、群体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或不稳定因素苗头虚报、谎报、缓报、漏报,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未及时排查调处,导致矛盾升级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群众越级上访或导致国家、集体、群众蒙受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对当事人申请事项故意拖延时间、推诿扯皮或故意设置障碍,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5.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工作中不服从领导,违反中心工作纪律等。 (二)责任追究办法: 1.中心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况给予诫勉教育。 2.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和制度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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