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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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本村计划生育实行村民自治,已婚育龄夫妇必须遵守以下约定: 1、提倡晚婚晚育。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不得早于2周岁,女不得早于2周岁),男女双方要进行婚前检查并到乡(镇)政府办领结婚证。 2、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模范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树立新型婚育观,倡导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的婚育新风。 、已婚育龄夫妇生育子女,必须符合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生育一孩的妇女必须年满21周岁,并持有乡计生办发放的生育保健服务证;凡符合生育二孩及以上生育条件的夫妇,由本人向村委会写出申请书,由村委会上报乡计生办,乡计生办报县人

2、口局审批发证,做到持证取环生育。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杜绝无证生育和非法生育。 4、生育子女后,本人要及时、准确地向村委会或村计划生育专职主任申报出生情况,生育一孩的妇女在3个月内落实放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夫妇,一方必须在6天内落实结扎手术。 5、已婚育龄夫妇要定期参加乡村组组织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优先优惠政策等知识培训,每季度及时参加乡上组织的环孕情服务,并接受产后、术后随访服务。 、打算离开居住地0日以上的流出育龄人口必须到乡计生办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按流出管理对象计划生育合同规定,定期在流入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按季进行环孕情检查,并及时寄回有

3、效环孕检证明。 、落实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村委会与每对已婚育龄夫妇签定计划生育合同。村委会要为村民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方面的相关服务。 、对农村落实了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和“计划生育贫困户”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县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在以工代赈、少生快富、异地搬迁、农村低保、合作医疗等普惠政策中,优先安排“两户”并按政策予以优惠。 9、本公约由村民大会通过,由村委会、村计生协会和全体村民共同监督遵守。不履行本公约各条约定的,依照村委会与村民签定的计划生育合同确定的违约责任,予以处罚。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

4、,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村民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自觉遵守章程,违反者按政策法规处理。 二、每个未婚青年都要自觉学习晚婚晚育知识。符合婚姻条件的男女,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 三、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生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方可怀孕和生育。 二孩须持证怀孕,未持证怀孕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

5、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流引产后,按程序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生育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外,还应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金1000元。 四、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5天内,主动自觉向村委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60天内,主动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预期不采取措施的,影响村措施及时率的,按章程规定,向村计划生育村 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金。 五、收养婴儿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婴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按照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向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信誉金100元。 六、已婚育龄人员外

6、出务工、经商,在外出前,应先与村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重点管理对象每年定期向村委会通报婚育及四术落实情况;有生育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委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 外出期间违反规定的,特别有生育情况不通报的,应向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交违约金500元。 七、按时参加乡、村组织召开的普查普透及人口学校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向村委会请假,无故不参加的,缺少一次罚款元,少参加两次的,罚款30元,不参加活动3次以上的,罚款20元。 八、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

7、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对知情不报,经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委会处以罚款100元。 九、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的当年婚姻、生育、节育、违反计生 政策处罚的收支等情况。 十、凡违反章程村规民约的村民,由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对照本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对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违反本村村规民约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级给予的任何待遇。十 一、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

8、政策: 1、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明的证明 时,村民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村民计划内生育一孩并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将给予每 年120元、6元父母奖励费。双女户落实结扎措施,一次性奖励1500元,计生户落实结扎措施一次性奖励100元。 3、少数民族双女户年满45周岁的育龄妇女,国家一次性奖 励少生快富资金00元。 4、会同上级政府认真开展三结合帮扶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 户充分享受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除国家奖励外本村一切优惠政策优先优惠遵守政策的计生户。 5、对举报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委会核实 后,每例奖给举报者5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

9、十三、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 行,执行过程中须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十四、本村规民约,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宣传国家和省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已婚育龄夫妇,都要积极参加人口学校学习、培训;每个未婚青年都要自觉学习优生优育知识,带头实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三、凡符合条件申请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都要做到持证生育,并及时落实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报告并按期落实补救措施。 四、每个村民都有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进行举报的义务。五、凡流入本村的育龄妇女,都要持所在县、乡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

10、证明,纳入本村管理;外出3天以上的本村育龄妇女,要在外出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本村及流入地双向管理。 六、本村已婚育龄夫妇要交纳一定的计划生育诚信保证金,履行计划生育相关义务,实行计划生育。 七、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按所签订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服务协议书处理。 八、本公约自年月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即日起实行。 九、本公约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家居整洁、明礼诚信、奉献社会 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法规及计 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本公约,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并 互相监督。 1、认真学习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和优生优

11、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知识,积极参与村民自治活动 2、深入开展“幸福家庭”创建活动,树立关爱女孩、诚信计生、男女平等、少生快富、生男生女一样好的新型生育观念,全面实施利益导向“四大工程”,提高家庭发展能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口优化发展、家庭幸福发展和社会和谐发展。 3、提倡晚婚晚育,不早婚私婚和非婚生育。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前,要全部参加免费婚前检查和婚前教育培训。 4、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凡申请生育的夫妇,要按照程序申领生育保健服务证,做到持证怀孕生育,意外怀孕的应自觉终止妊娠,不抢生超生。 、育龄夫妇生育孩子后,应在生育当月凭出生医学证明主动如实向自管小组或村专干申报出生情

12、况,落实户口申报“一卡两证两核”制度。 6、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生育子女的夫妇应自觉在三个月内根据自身生理状况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方法。 7、育龄妇女要积极参与优生促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三大”优质服务工程,环孕检对象每年应主动接受24次检查服务,自觉配合乡、村、社、自管小组的随访服务,切实提高健康水平。 8、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需要离开本县在异地居住3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当在外出前落实流出人口“三轨并行、分层管理”和“八个一”制度;到流入地一月内,主动向居住地计生部门提交婚育证明,自觉接受居住地计生部门和计生协会自我管理信息点的服务管理,落实各项服务

13、管理措施,每半年通过网上反馈或信函回寄一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报告单,切实做到“十个清”,达到“双百工程”要求。 、严格遵守打击“两非”规定,不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不随意终止妊娠,不藏匿、包 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和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女婴;不拒绝、阻碍、侮辱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工作人员。 1、实行“双向承诺、合同管理”制度,建立“政府诚信、群众守信、村民互信”的诚信计生机制,村委会与育龄夫妇签订诚信计生服务管理协议书,村民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主动接受服务管理,提升村民自治整体水平。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

14、,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村民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自觉遵守章程,违反者按政策法规处理。 二、每个未婚青年都要自觉学习晚婚晚育知识。符合婚姻条件的男女,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 三、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生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方可怀孕和生育。 二孩须持证怀孕,未持证怀孕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流引产后,按程序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生育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外,还应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金1元。 四、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5天内,主动自觉向村委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60天内,主动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预期不采取措施的,影响村措施及时率的,按章程规定,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金。 五、收养婴儿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婴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按照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向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信誉金10元。 六、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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