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标准范本(三篇).doc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558388833 上传时间:2023-10-18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2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标准范本(三篇).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标准范本(三篇).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标准范本(三篇).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标准范本(三篇).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标准范本(三篇).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标准范本(三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标准范本(三篇).doc(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标准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生产部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第四条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公司领导、安全生产组、人事综合办检举、报告。第二章

2、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各级行政主管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科代表公司安委会行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能。各级职工代表组织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群众监督。第六条职业健康科作为公司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全生产组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第七条人事综合办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第三章作业管理第八条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

3、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二)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_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_)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三)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总经理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同时报安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设计审查。(四)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职业健康科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

4、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组成员、人事综合办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第九条尘毒作业单位必须依据_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一)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三)尘毒作业扬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四)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

5、防护用品。第四章作业环境管理第十条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职业健康科必须按照木制家具企业职业健康检测规程等标准对公司尘毒、噪声、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全环保管理考核指标。第十三条尘毒、噪声、振动作业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第十四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

6、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十五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全生产组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第五章健康管理第十六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卫生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对我公司接触尘、毒噪声、振动等岗位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第十七条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检查结果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第十八条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_由职业健康科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报卫生部门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公司人事综合办。第十九

7、条各部门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职业健康科报告。第二十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公司实行接尘人员每年检查一次。接触噪声人员每_年检查一次,各部门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各部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第二十一条职业病的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实施。第二十二条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组掌握发放标准。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疑似职业病病人

8、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二十三条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人事综合办要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组报告我公司职业病发生、发展情况。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职业健康科负责解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标准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公司

9、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生产部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第四条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公司领导、安全生产组、人事综合办检举、报告。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各级行政主管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科代表公司安委会行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能。各级职工代表_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群众监督。第六条职业健康科作为公司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

10、全生产组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第七条人事综合办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第三章作业管理第八条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二)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_防尘,防毒工作_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_)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三)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总经理_同意,符合安全卫生

11、要求后才能实施。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同时报安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设计_。(四)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职业健康科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组成员、人事综合办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第九条尘毒作业单位必须依据_防尘、防毒工作_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一)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

12、作业方式。(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三)尘毒作业扬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四)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第四章作业环境管理第十条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职业健康科必须按照木制家具企业职业健康检测规程等标准对公司尘毒、噪声、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

13、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全环保管理考核指标。第十三条尘毒、噪声、振动作业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第十四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十五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全生产组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第五章健康管理第十六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_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对我公司接触尘、毒噪声、振动等岗位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第十七条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

14、。检查结果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第十八条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_由职业健康科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报_部门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公司人事综合办。第十九条各部门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职业健康科报告。第二十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公司实行接尘人员每年检查一次。接触噪声人员每_年检查一次,各部门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各部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或地_府部门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第二十一

15、条职业病的治疗由_部门负责实施。第二十二条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_府部门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组掌握发放标准。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二十三条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人事综合办要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组报告我公司职业病发生、发展情况。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职业健康科负责解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标准范本(三)1目的依照_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其它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制定本办法。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扬中江洲运输公司的员工。3职责3.1综合管理部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办法的制定、执行和年度更新,综合管理部部长是负责人。3.2综合管理部负责员工的入职体检、在职体检和离职体检。3.3综合管理部负责和扬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入职、离职以及年度职业健康体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