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丽友食品(沈阳)有限公司仓库及厂房新建工程项目环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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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 好丽友食品(沈阳)有限公司 仓库及厂房新建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好丽友食品(沈阳)有限公司编制日期: 2021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好丽友食品(沈阳)有限公司仓库及厂房新建工程项目项目代码/建设单位联系人崔再兆联系方式15242055200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夏花湖街15号地理坐标东经:123356.890、北纬:41579.460国民经济行业类别1419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十一、食品制造业14,24其他食品制造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

2、和供应,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R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R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21000.00环保投资(万元)220环保投资占比(%)1.05施工工期5个月是否开工建设R否是: 用地(用海)面积(m2)20677.34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1)项目所属行业: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2)产业园区名称: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辉山西单元(3)规划环评名称:沈阳市中心城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4)审批机关:沈

3、阳市人民政府(5)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沈政202035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说明:沈阳市中心城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处于编制阶段,尚未取得审批意见。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与沈阳市中心城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分析根据沈阳市中心城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简要分析本项目与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相符性表1-1本项目与沈阳市中心城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对照表序号类型内容实际情况相符性1规划定位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产业片区本项目为食品加工企业扩建项目,与园区要求无冲突。符合2用地布局居住用地主要

4、分布在辉山大街东侧和兴农路北侧,包括香蓝蒲河、丽水湾等,居住用地内应适当配建管理设施及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行政办公、文化设施、医疗卫生用地,主要分布在辉山大街沿线。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包括商业、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主要分布在道义大街沿线地区。工业用地占区域大部分,分布在蒲河路、沈北路及辉山大街沿线地区。物流仓储用地分布在辉山大街西侧区域。绿地与广场用地,公园绿地包括沿蒲河带状公园绿地、块状公园绿地和街头公园绿地等,主要分布在蒲河、黄泥河沿线,防护绿地主要为道路防护绿地,分布在工业用地及物流仓储用地周边。本项目位于蒲河路南侧、京抚线西侧,属于工业用地。本项目与园区用地规

5、划图位置关系见附图8符合3五线控制红线控制包括沈北路、蒲河路、依农路、辉山大街、宏业街等道路。绿线控制包括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黄线控制包括社会停车场、公交场站、加油站、变电所、给水厂、热源厂、污水厂、环卫站、消防站。蓝线控制包括蒲河、黄泥河水体。黑线控制包括规划地铁七号线、十一号线线位。本项目位于蒲河路南侧、京抚线西侧,位于红线控制范围内。本项目在园区位置关系见附图9符合其他符合性分析一、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故属于“允许类”。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二、沈阳市环境准入政策分析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6、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0年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9月8日),对本项目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定情况见表1-2。表1-2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0年版)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定序号内容本项目情况符合性一、综合性政策(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本项目选址合理,平面布置合理符合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本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项目运营后外排的污染物经过各项环保措

7、施治理后均能达标排放。符合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本项目的各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符合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本项目为污染类扩建项目,本次环评已对项目所在地原有环境污染情况进行梳理并提出整改措施。符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本项目引用2020年上半年沈阳市环境质量公报符合(二)生态保护红线区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

8、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符合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

9、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符合待市政府批准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修订稿)后,参照新办法执行。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符合(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符合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

10、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符合(四)自然保护区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架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保护地带建

11、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区符合(五)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排放污染源的项目本项目选址不在境空气质量一类区符合(六)土壤环境保护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坡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子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七)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建设项目

12、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修正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等相关政策要求,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本项目属允许类项目符合(八)园区准入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引进建设项目时应符合所在园区规划环评准入条件等相关要求。企业的建设内容符合园区环境准入条件符合二、重点行业政策(二)医药制造业1.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等的相关要求;2.新建、扩建、搬迁的化学

13、原料药和生物生化制品建设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园区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3.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项目;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选址合理,环保措施可行,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符合三、本项目与、“水十条”、“土十条”等环境管理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水十条”、“土十条”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相符性分析见表1-3表1-4。表1-3 项目与“水十条”符合性分析编号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第三条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1、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

14、水井,一律予以关闭。本项目不采用地下水。符合第六条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1、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本项目综合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下游污水处理厂。符合第七条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1、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根据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企业属于重点管理,已于2020年6月28日取得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下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91210113583894578L001V。符合表1-4 项目与“土十条”符合性分析编号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第三条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1、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2、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3、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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