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合同范文集合十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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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保险合同范文集合十篇 (一)要约 要约是盼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说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固然,保险人也可以是要约人,如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提交的已填好的投保单后,又向投保人提出某些附加条件,此时,保险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完全承受投保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向投保人发出了新的意思表示,这在法律上被视为新的要约。在该情形下,保险人是新的要约人,投保人则为受要约人,假如投保人同意承受保险人提出的附加条件,则说明投保人承受保险人的新要约,至此,投

2、保人便成为受要约人。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查勘及信用调查,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章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的方式可以按法律规定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或暂保单,也可以是保险人直接在投保人递交的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但是,不应认为承诺人肯定是保险人,如前所述,要约承诺是一个反复的过程,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标准合同条款以外的内容可以进展协商。当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合同成立.其后,保险人应当准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合同内容。 (三)合同

3、成立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意见达成全都,保险合同即成立。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固然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还必需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或者履行肯定的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商定,保险合同的生效即为保险权利义务的开头。 保险合同 篇2 甲方:_ 乙方:_ 乙方是我国国内规模大、以旅游涉外饭店为主体,依照国际标准为海内外客商供应高水准商务旅游效劳的大型现代化旅游参谋公司,为了提高其在同业中的竞争力,表达乙方完善的效劳体系和人性化经营理念,甲方为乙方的会员客户依据其积分供应相应的交通意外保险,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协议。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条 合作方式 乙方作为投保人为其优质客

4、户投保甲方_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_年_月核准)。 优质客户是指一年之内累计积分到达_分的客户。 其次条 承保方案 1保额:rmb_元(综合)。(未成年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额以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为准) 2保费:rmb_元份。 3保险期间:1年。 4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本保险,超出局部,甲方不担当保险责任。 5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客户增加的积分每到达_分,乙方为其连续投保下一个年度本保险1份。 第三条 承保流程 1乙方随时整理其客户资源,收集客户资料,寄送保险确认书。 2每月20日乙方向甲方供应加盖公章的优质客户人名清单(附件1)打印稿及电子版各一份及保险确认书(附件2)和团体投保

5、单,同时缴纳保费。 3甲方根据乙方供应的投保资料制作团体保险单及出具保险卡,交由乙方寄发被保险人。 4每一期被保险人的起保日期一样,甲方于收齐投保资料和保费的次月1日起担当保险责任。 5被保险人出险后5日内,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24小时热线电话_),申请理赔。详细参见_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条款(附件3)。 第四条 保险确认书须由被保险人填写并在被保险人签字栏签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 第五条 在本协议书签字并盖章生效后,如双方的任何一方有终止本协议书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 第六条 如乙方供应的客户投保资料与实际状况不符,甲方不担当相应的保险责任

6、,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担当。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_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条款为准。 甲方代表(签章):_乙方代表(签章):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保险合同 篇3 在保险合同中,有一条商定叫“除外责任”,顾名思义,就是保险公司不需担当合同商定的义务。假如被保险人由于 “除外责任”条款中的缘由而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假如有意为之,并向保险公司索赔,那就变成了一种犯罪行为,俗称“骗保”或“诈保”。 20xx年10月,山东省青岛一名男子自砍手指,骗保45万元,获刑5

7、年。20xx年7月7日,江苏省大丰市小海镇杨树村一名男子为偿债弑父骗保,被判死缓。 可见,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的商定对我们多么重要。它不但是对我们自身行为的一条根本准则,也是对被保险人的特殊爱护。那么,“除外责任”究竟都包含哪方面的内容呢? 我把它大致归纳为三大类: 第一类,被保险人个人的有意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在前几期,我跟大家聊了一些商业保险运行的重要嬉戏规章,比方说保险利益原则。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要有保险利益,这是为了爱护被保险人的自身利益。这里,再跟大家共享另一个重要嬉戏规章,就是损失补偿原则。这条原则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商业保险只是一种风险转移和风险补偿的财务方案,即我们通过

8、平常的小额保费支付,来应对将来风险发生时的大额支出;商业保险不是以小搏大的盈利工具。因此,保险法和保险公司都会竭力预防一些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除外责任条款就是最主要的表达之一。 比方说,被保险人不能有意自伤、自杀、犯罪、拒捕等有意行为来猎取保险公司的赔偿;也不能由于有了保险保障就有意挑衅斗殴、吸毒和醉酒等。 其次类,投保人或受益人有意损害被保险人。保险传递的是对家人的责任和关爱。为了更好地爱护被保险人的自身利益不被损害,在保险法和保险合同中都有相关规定。比方说,保障未成年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额上限规定,而除外责任中的这一类商定也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像上文中说的江苏男子,虽然是父亲保险的投保

9、人,但是他的行为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第三类,系统风险的发生。系统风险又称不行分散的风险,而保险公司的可保风险是可分散的纯碎风险,即这类风险既可分散,又是那种发生后只会带来损失不会带来获利的风险,像炒股的风险就是有获利可能的风险,保险公司是不保的;像战斗、核能、内乱、地震等,是不行分散风险,保险公司一般也是不保的。 我们在前几期已经知道,保险产品的定价是基于风险发生的普遍性和可测定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风险发生随机分布的特征对其频次进展测量,以此为根底测定保险产品价格。而上面讲的战斗、内乱、地震等风险造成的风险发生的范围特殊广、损失程度特殊深,破坏了一般的定价根底。因此,通常列

10、为“除外责任”。 固然,纯粹从理论上讲,保险可以做到“无所不保”。在国外,也有公司尝试推出过“战斗险”,但是这样一来,保险产品的价格就会极高,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有可能比风险自留还要不划算。这样的产品责任虽然广,但在市场上必定是少人问津,最终只得退出市场。因此,把系统风险放在除外责任中,其实在笔者看来,是一种相比照较经济的风险转移方案。 在实际选择保险产品时,各家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大体一样,但也略有区分。比方说,有的产品就没将地震、艾滋病、醉酒等列入“除外责任”之中。 但笔者认为,对“除外责任”的深入了解,目的在于明确保险保障期间的自身行为的底线,至于如何为自己购置最适宜的保险产品,大家还

11、是要全面评估自身需求和购置力量,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然后再作选择。 保险合同 篇4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安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商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头及缴付保险费 其次条 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头。除另有商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

12、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 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

13、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 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连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缺乏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14、,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安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损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损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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