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1300字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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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00字3篇2016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130字1篇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年制定的。该法施行二十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尤其是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01年10月25日,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新消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消法有什么新亮点?对这部将于04年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的新法,本博试作以下解读:亮点一、遇消费欺诈获三倍赔偿新消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2、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0元的,为5元。而现行消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价的一倍。关于赔偿原则,一直是消法修改的争议焦点.草案将两倍提高至三倍,显然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在实践中将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亮点二、个人信息列入保护范围我国现行消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9项权利,但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缺失。近年来,因住宿、购物等消费过程中个人信息发生泄露的事件屡有发生。一些经营者利用竟将消费

3、者个人信息用作牟利的工具出售。对此,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或丢失的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当然,如何落实个人信息的权益保护,还必须采取制定一些细则,以落实新消法的规定.亮点三、消费者有七天的后悔权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

4、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根据新消法,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7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为防止权利滥用,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是公平的.但如果是商品有瑕疵、有缺陷等质量问题,属于有因退货,就要按照三包规定来进行退换货,这时的退货费用就应由经营者承担。另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

5、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时,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这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如近年发生的诸如牛拉奔驰、锤打宝马等事件,多缘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过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亮点四、网交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曾发布报告,售后服务、退款问题、虚假促销、网络诈骗等问题成为今年上半年消费者投诉最多的问题。如在网上购买商品,拿到实物的时候发现跟照片相差很大,

6、这是不少消费者都遇到过的问题。而在新消法当中,则提出了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当然先行赔付责任的有前提,即网交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201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100字篇16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1300字3篇。新消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亮点五、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也担责针对大

7、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此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规定,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了更多的保障.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第5条规定,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亮点六、明确霸王条款内容无效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

8、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新消法明确,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另外,新消法还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得到依法保护的权利。宾馆、商场、餐

9、馆、银行、机场、港口、影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亮点七、消协可公益诉讼霸王条款新消保法明确了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公益诉讼是一种赋予消费者权益救济的补充途径,如果消费者个人受到损害,自己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有一些消费者受到侵害,他们也可以推选代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大多数纠纷都是要通过这个途径解决。但对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一些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侵害的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这些都是可以由消费者协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16消费者权益保护

10、心得体会1300字2篇我想围绕着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这个主题以及企业品牌形象的提升,企业的健康发展,谈一谈自己的一点认识。也许能为家居企业创新营销之道打开一些思路.第一、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的理念,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根本保障.大家都知道著名的古典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国父论里面指出,消费是生产的唯一目的,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促进消费者利益时才应加以注意。市场经济是消费导向型经济,经营者只有关注和尊重消费者权益才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理念,说起来容易,但要落实到行动上却并非易事。近年来,每年都会有一些品牌的产品因为各种的原因发生问题,但在对待消费者方面各个企业却差异很大。有的比较冷漠

11、百般狡辩,拖延处理。在座的都是消费者,我想大家都会有不同的体会。有的企业一再拖延,使事态一再扩大,最终引发全面的危机。也有的企业正视问题,积极表态,及时与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沟通,积极有效的推出合理解决措施,最终合理的化解了矛盾。之所以产生这种差异,关键在于理念不同,我们希望众多企业能够真正树立保护消费者的理念,时刻从消费者本位思考和处理问题,惟有如此才能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from 2016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30字3篇来自 end第二、健全消费维权机制,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渠道。近年来,全国各地消协相继在企业推动建立了一批消协联络站,这些企业自愿接受消协组织领导,健全处理消

12、费纠纷的机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了积极的贡献。最近中消协召开了全国消协企业联络站工作会议,在这个会上大家交流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和体会,其中不少做法值得借鉴。比如说在企业内部建立消费维权专门机构,明确职责、定期培训、组织比赛、提升水平,制定有利于消费维权的制度、规则,推行质量担保、先行赔付,建立消费者维权保障基金,引进冷静期制度,实行无理由退换货,发生消费纠纷用买家申诉卖家举证的制度等。综合各个企业介绍,强化消费维权机制,是赢得消费者信任和支持的共同法宝。我们也希望今后能有更多企业在这方面作出更大的成绩,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家居企业在这方面不断创新,作出更大的成绩.第三、

13、用于承担社会责任,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更高要求.2016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130字3篇文章201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1300字3篇出自wk785。tml,此链接!。企业是社会的细胞,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和培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是社会对于企业的合理要求和期望,也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职责.为倡导企业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消费维权的现状,中国消费者协会制定并发布了良好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社会责任导则.导则是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消费维权实际,就企业如何保护消费者利益,承担社会责任提出的倡导性意见.导则包含的十条原则,除了要求企业诚

14、实守信依法经营外,还要求企业饯行更高的商业道德标准,如企业保护消费者隐私,主动开展消费教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这些内容和要求既体现了有关法律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要求,又体现了当前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企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和重要力量,不仅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实体,更应作为社会一分子努力回报社会,积极稳妥的推动解决消费领域社会关注、百姓关切、政府关心的突出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新浪家居、家居就以及中国建材流通企业协会等,应当说非常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消协与他们也有很多方面的合作。所以在这里我想再次感谢他们的

15、邀请,同时也让我在此机会就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宣传。201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1300字篇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部署,对加强我国金融市场稳定,促进金融资源有效反哺实体经济意义重大。今天,小编给大家提供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心得体会,欢迎借鉴!对照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目前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如何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积极推进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已成为新时期我国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金

16、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探索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立法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而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却大量客观存在的现实情况下,逐步探索和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一项造福于民的创新举措,也是人民银行强化履职的重要切入点。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晋中中心支行率先在辖内建立了金融服务维权网络,并以此为平台探索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在总结近三年来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11年4月正式成立晋中市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以下简称维权中心”),进一步提升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常态化.主要做法如下:一是创新机制,实现了金融维权网络的”全覆盖。为确保维权中心的有效运行,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组,由人行晋中中支牵头,辖区所有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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