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批注版股权代持协议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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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代持协议书本协议由下列两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一、委托事项 第一条委托方自愿委托受托方作为对 有限公司出资元(以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占拟成立公司注册资本的%,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受托方自愿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以自身名义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解析】1隐名股东的合法性。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并未严禁隐名股东。2隐名股东的风险。隐名股东不属于公司登记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系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确认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依据,

2、重要有以下:(1)实际出资情况的证明。如代持协议、汇款凭证等记录。(2)其他股东的意思表达。有限责任公司下的股权转让涉及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的法律问题,其他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达如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红利分派情况等也许反映其他股东意思表达的证据亦较重要。4隐名股东的主体身份。实际出资人通常是因规避法律法规关于投资主体、投资领域等严禁性规定的隐名投资行为。著名的神木法官投资煤矿案,因违反公务员法中严禁投资经营的特殊主体出资设立公司,最终确认其投资入股煤矿系违法行为,被判决驳回规定公司分派利润的诉讼请求。二、委托权限 第二条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代为行使的权利涉及

3、:由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解析】1委托方的权利应当以公司股东的权利为依据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涉及:股东身份权、知情权、表决权、股东会召集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分派利润权等等),委托方要保证以上权利为委托方享有。2委托方应当承担公司法下规定的义务。义务涉及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承担投资风险、清算等。第三条知情权委托方享有对公司投资的知情权,有权通过受托方了解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4、重大决策以及利润分派方案等。第四条表决权委托方通过受托方参与对公司事项的表决。受托方参与公司股东会前,应与委托方进行沟通,涉及需要受托方在公司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受托方应根据委托方的书面指示进行表决。受托方应将每一次股东会表决的情况向委托方作书面通报。第五条收益分派权1.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润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享有。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涉及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2.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收益为钞票分红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的当天,采用转账的方式将其转

5、交给甲方或由甲方指令安排。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甲方但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第六条转让股权在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后,委托方不得抽回出资,但可以转让。甲方有权对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涉及转让、质押等。乙方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毕代持股份的相应处置。第七条剩余财产分派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公司因某种因素解散并进行清算,如经清算后公司有剩余财产分派,委托方有权取得公司分派的财产。第八条监督权委托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受托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第九条按期足额出资义务委托方应按照公司

6、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钞票按期足额履行出资的义务。因委托方未能按期足额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涉及给受托方导致的损失)均应由委托方承担。第十条增长或补足出资的权利和义务如公司股东会决定增长注册资本金或补足注册资本金的决定后,委托方有权利并有义务按公司成立时其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增长或补足出资。第十一条承担投资风险义务委托方以其委托出资的数额为限,承担对公司出资的投资风险。受托方不对委托方的出资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委托方不得就出资财产的盈亏,规定受托方承担补偿或补偿责任。第十二条合理税费承担义务在受托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涉及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

7、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委托方承担;在受托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委托方承担。四、受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受托方无权处置因委托方委托而形成的股东权利受托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委托方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委托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未经委托方事先书面批准,受托方不得处置(涉及但不限于转让、赠予、放弃或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处置行为)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也不得实行任何也许损害委托方利益的行为,如出现上述行为,甲方除有权立即收回代持股份外,给甲方或公司导致的损失,甲方有权规定乙方补偿。未经委托方事前书面批准,受托方不得转委

8、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解析】为保护委托方的股东权利,应当明确受托方的权限;防止受托方处分股东权利。依据公司法拟定的“公示登记可对抗第三人”的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如将登记于其名下的的股权转让、质押或其他方式处分,如符合以下情形的处分即依善意取得原则为有效:1.受让人受让该股权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已经登记的。第十四条支付投资收益的义务受托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所有投资收益(涉及钞票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派)均所有转交给委托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当天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委托方指定

9、的银行账户。假如受托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委托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第十五条协助转让义务在委托方拟将相应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时,受托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献,受托方须无条件批准,并无条件承受。第十六条承诺和保证1乙方承诺公司存续期间对外不存在税负、民事诉讼、行政处罚、罚款、对外担保或其他或有负债。如乙方在甲方委托前存在以上情形并导致甲方发生损失或其他资产减少,则由乙方股东即丙方按照损失金额以钞票方式向甲方予以补足。2乙方承诺:公司存续期间及甲方委托乙方后不存在在任何法院、仲裁庭或行政机关均没有未结的针对或威胁到甲方利益的

10、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程序。【解析】为避免受托方自身的债务导致股权被查封,对受托方作出相应的承诺,以免股权被作为受托人的财产被强制执行。五、保密条款 第十六条协议各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该等保密义务而给对方导致损失的,均应当补偿对方的相应损失。六、协议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七条委托方和受托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委托协议,但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除不可归责于解除方的事由外,因解除协议给对方导致损失的,应负补偿责任。第十八条受托方在协议期

11、限内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受托方应将代表股份转移到委托方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第十九条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委托方所有或部提成员可解除与受托方的委托持股协议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使委托方所有或部提成员成为公司的登记股东。第二十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委托方各成员以合理价格向受托方或第三方转让对公司的出资的,本协议书因该转让出资协议的生效而终止。七、争议解决条款第二十一条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委托方各成员与受托方应和谐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八、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 因乙方违反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承诺或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则需向甲方承担

12、违约金元,并补偿甲方所导致的损失。第二十三条 因甲方违反公司章程所拟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则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金元。【解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既要在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就对显名股东损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情况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也要对隐名股东不履行义务导致名义股东利益受损情况下的违约责任。九、担保第二十四条丙方承诺,对于乙方违反在本协议所作出的承诺及/或违反本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行为产生的债务,将对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方于本协议作出的保证一旦作出即为不可撤消。第二十五条 双方批准,在签署本股权代持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解析】1在对代持情形下也许发生的名义股东债务问题损害隐名股东股权的,可以规定显名股东的亲属等做出保证担保;2为防止出现因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主张权利,导致股权被查封,可将股权质押给委托人,以保障委托人的股东权利。十、生效条款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自委托方及受托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和谐协商解决。各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八条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二(2)份,协议各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丙方(保证人)签字: 二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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