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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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教学内容绪论第一章 物第二章 物权通论第三章 所有权第四章 用益物权第五章 担保物权第六章 占有物权法的意义和发展 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的体系 物权法的特征 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物权法与财产制度 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广义的物权法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文物保护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 民用航空法 海商法 矿产资源法物权法的特征1、固有法性2、强行性3、公共性 问题: 物权编与总则编 物权编与债编 物权与财产 物权与财产权 物权与产权 物权与所有权 物权与所有制物权法的发展趋势1、社会化2、价值化3、国际化物权法与财产制度 公有制 v .私有制 公有 v. 国家所有 财产与人格 物权法:个人自

2、由、维护尊严及发展人格,对抗外部侵害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创设和转移 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对受侵害的物权提供救济第一章 物一、物的概念二、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2、主物与从物3、代替物与不代替物4、消费物与非消费物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6、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7、原物与孳息8、融通物/限制融通物/非融通物物的概念1、可以作为权利的客体 2、是有体物3、人力能支配,具有财产上的意义 4、独立为一体,具有交易上的意义或者满足生活需要 问题:1、建筑物是否是土地的组成部分?(土地与土地上定着物是什么关系?)2、土地上的农作物(如小麦、果树)是否属于独立的物?3、电线杆或埋在地下的管

3、线是否属于土地的重要成分?4、木乃伊是否是物?人身上的假肢、假牙是否是物?动物是否是物?问题5、献血合同有何特点?活体器官移植合同有何特点?6、黄色书刊属于什么物?7、是否可以将集合物作为交易的对象?(买卖契约的标的物)8、什么是无体物?电话号码是否是物?不动产与动产1、担保法92条:不动产是指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就是不动产以外的物 。2、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3、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4、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 主物与从物物权法第115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164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

4、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孳息物权法第116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二章 物权通论 一、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意义二、物权法定主义三、物权的分类四、物权的效力五、物权的变动物权的语源 物权一词起源于罗马法,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正式使用这一概念。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1896年制定,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系统地规定了物权制度的内容物权的概念第二条:本法所称物

5、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的权利。2、物权是支配一定的物并享有物的利益的权利。3、权利人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4、物权反映的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的关系 。(本质)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2、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内容体现为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支配一定的物、享有物的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 。支配是指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3、物权的标的是物,一物一权(例外可能是权利,第二条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1) 特定物 (2)独立物 (3)有体物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只能依据

6、法律创设 不得创设法律上所不承认的物权(类型强制) 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物权(类型固定)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1、交易简便与安全(内在原因)2、物权绝对性与支配性的要求(外在原因)物权的分类 所有权 v. 定限物权 自物权 v. 他物权 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主物权 v. 从物权 普通物权 v. 特别物权(准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 划分标准及其概念 划分标准: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物的所有人 自物权: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 他物权: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物权,是民法对所有权之外的各种物权的总称。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区

7、别1)权利主体不同2)权利内容不同:自物权完全物权;他物权定限物权(不完全物权)3)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1、划分标准及其概念 (1)划分标准:物权的客体是动产或不动产 (2)动产物权是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 (3)不动产物权是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区别 (1)不动产与动产可设立的物权类型不同 (2)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同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所受限制不同物权的效力 排他效力(支配力) 优先效力(对债权而言) 物上请求权(妨碍排除力) 返还原物请求权 妨碍除去请求权 妨碍防止请求权 问题: 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 物权请

8、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物上请求权 第34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35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36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37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的样态和原因 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 物权变动的公示和公信原则 不动产物权变动 动产物权变动 物权的消灭(混同和抛弃)物权的变动 甲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一间小屋。甲死亡后由乙继承。一年后乙将房屋出售给丙并转移所有权,丙将该房屋抵押给丁。

9、说明其中物权变动的情况。物权变动的原因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以外的其它原因 公法上的原因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 意思主义不以公示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公示对抗主义) 形式主义以公示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公示要件主义) 公示方法物权行为模式 公示方法事实行为模式物权行为 是法律行为,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 可分为物权契约与单独行为 性质是处分行为。无处分权而为处分时,处分行为效力未定 为处分时,适用标的物特定原则 具有无因性 物权行为 甲将A、B两书出卖给乙,A书为甲所有,B书为丙借甲阅读。问: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可以取得所有权?甲如果是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其后果如何?甲如果是因为受到乙的欺诈而订

10、立了买卖合同,后果是否会有不同?讨论:无权处分 合同法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民法通则72条: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物权法规定第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 船舶、航空器和

11、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示要件主义为原则,对特殊动产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物权变动的要件法律行为登记(处分权?)法律行为交付(处分权?)公示原则 物权变动应采用可由社会公众信赖的外部表现方式。 不动产登记 动产转移占有、交付物权法公示原则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公信力 符合物权公示方式的物权变动具有公信力,信赖公示方式的人受到公信力保护。 积极的信赖保护:对抗原所有权人取得物权 消极的信赖保护:对抗他物权人取得物权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 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设权登

12、记) 登记应与合同的内容一致 登记前不能对抗申请执行的债权人 登记与交付: (1)二重买卖,交付与登记同时具备; (2)已登记,未交付; (3)已交付,未登记登记.物权法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

13、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登记.物权法(续)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分离原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登记的种类 总登记(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包括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其他登记物权法异议登记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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