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考试面试题及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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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2019 年第一学期行政法学考试面试事宜行政法概述:1. 简述行政法中的行政 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行政是国 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的这一定义可以引申出两层意思:(1) 行政是行政主体的活动。在我国,行政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机构,并包 括得到行政授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2)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 有活动。他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 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2. 简述行政法的概念及其特点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具有如下含义:(1) 行

2、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2)行政法在实质上是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3)行政 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的法典。特点:(1)具有国家意志性。(2)具有执行性。(3)具有 强制性。3. 简述我国行政法的框架体系4. 简述控权论的基本观点(1)关于行政法的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权利和自由。(2)关于行政法的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权力。(3)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特别强调严格的依法行政原则,主张严格限制行政机关自由 裁量权。(4)关于行政法的手段,一是司法审查,二是行政程序。5.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类型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规范调整后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 关系的分类依据不

3、同标准行政法律关系可分为三类。(一)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可将行政法律关系分为对内行政法律关系与对外行政法律 关系,也称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二)根据行政法律关系形成原因的不同,可将行政法律关系分为原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派 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三)根据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复杂程度的不同,可将行政法律关系分为单一行政法律 关系与多重行政法律关6. 简述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行政规章

4、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7. 简述行政法各渊源之间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 (国际条约 法律解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8. 简述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与内容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全面适用于行政主体及其活动,职权职责与监督、权力 与救济等基本范畴,因而包括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便民原则和监督与救济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表现为职权法定、法律优先、法律保留三个方面。(1)职权法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 规定或授予。否则,其权力来源就没有法律依据。(2)法律优先:是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

5、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即法律 优先与行政。这一原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还有规范位阶的意义,凡 行政活动在位阶上均低于法律,即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行为;另一方面,行政行 为至少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3)法律保留:法律保留原则又称积极的依法行政,与职权法定的内涵存在一 定重合与交叉,具体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法律无明文 授权即无行政。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有关法律保留的规定,法律保留又分为绝对 保留与相对保留。(二)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表现为比例原则和平等对待两个方面。(1)比例原则,具体有三个子项构成适当性,必要性和衡量性。适当性这是从行政行为目的的角度所做的要求,

6、即行政行为的作出要适合于目的 的实现,或者说不得与目的相悖离。必要性这是从手段上对行政行为所做的要求, 它是指行政行为不能超越实现目的的必要程度,即为达成目的,面对多种可能选 择的手段需要,尽可能采取对人民利益影响最轻微的手段。衡量性又称侠义比例 原则或平衡原则。这是指手段应按目的加以衡量,即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轻于 达成目的所获得的利益,才具有合法性。换言之,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 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手段,对手段的选择应按目的加以衡量。(2)平等对待的基本含义是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区别对待,即非歧视原则,具体 要求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行政主体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国家应平等对待行 政主体与行

7、政相对人。(四)程序正当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公开,程序公正,公众参与三个方面。(1)行政公开:行政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行政立法和行政政 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行政信息公开、行 政诉讼及裁判结果公开。(2)程序公正: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有两个:一是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 官,二是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对待时应当给予其承受和辩护的机会。(3)公众参与:所谓公众参与是指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 权参与行政过程有权对行政主体即将做出的行为表达意见,而且该意见应当获得 行政主体的尊重。(五)诚信原则:其基本内涵主要包括诚实守信和信赖保护两个方面。(1

8、)诚实守信: 在行政法中,诚实守信意味着行政主体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 欺骗行政相对人,不得钓鱼执法和养鱼执法,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初衷和目的, 否则必将损害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政府在制定法律政策决定和做出承诺前必须 充分考虑各种复杂的情形,听取多方意见,在慎重考虑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切勿 是恣意妄为或率性而为。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不得任意反悔。法律规范应 具有稳定性与不可溯及性。行政活动应具有真实性与确定性。(2)信赖保护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信赖保护的适用条件,二是信赖 保护的法律效果。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是须有信赖基础,即须行政机关作出 了一定的行政行为,否则就没有

9、人民信赖的基础。二是须有信赖的表现。三是须 信赖值得保护。信赖保护的法律效果,可分为程序保护与财产保护,且两者之间 存在选择关系。9. 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10. 简述合法行政原则11. 简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12. 简述正当程序原则13. 试论越权无效原则14. 简述行政自由裁量权15. 简述合理行政原则16. 简述行政比例原则17. 简述法律保留原则行政组织法:18. 简述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其特征、类型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概念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独立对外 进行管理的组织。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 行行政职责作出行政行为时所直接 针对的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类型职权&授权

10、中央&地方 地域&公务19. 简述受委托组织、被授权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区别名称类型权力来源行为名义责任承担行政机关中央、地方行政机关宪法、组织法自己自己被授权组织准行政机关1事业单位(四会三局、高校)2、社会团体(轻工、纺织总会)3、国有公用企业(水、电、气)法律、法规、规章自己自己被委托组织1行政处罚可委托管理公共 事务的事业组织,但不可委 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委托机关2、行政许可只可委托其他机关,不可委托组织。公务员法:20. 简述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关于我们现行公务员法确定的我国公务员的概念,主要从指三个方面 一,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二,我国公务员是指纳入国家行政编 制,由

11、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三,我国公务员包括执政党和参政党机关 以及公共社会团体中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 人员。21. 简述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判定标准 区分职务(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标准:(1)时间因素;(2)岗位因素;(3) 职责因素;(4)命令因素;实践中职务因素与个人因素共存,而又难以判断时, 通常只要有职务因素,不管该因素大小,基本上认定为职务行为。个人因素一般 与认定性质无关,只与追偿有关。22. 简述公务员法中的的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规定国家公务员回避的条件、范围、程序等法律制度的总称. 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有以下两个特点:(1)强制性,是公

12、务员必须遵守的,无 论愿意与否,必须回避。(2)事前预防性。只要有法定理由,无论是否会对执 行公务产生不良影响,必须回避。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主要包括任职回避,地域 回避,公务回避和离职回避. 任职回避,我国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 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 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 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地域回避,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

13、及其有关部 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务回避,我国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 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离职回避,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 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 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 动。性质:惩戒行为 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行政行为概述:24. 简述行政行为概念与分类概念

14、: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或者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实施的产生行 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分类:行政立法 &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为 抽象行政&具体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 裁量行政行为 依职权&应请求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负担行政行为 附款行政&无 附款行政行为 要式&非要式行政行为25. 简述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 行为。具体而言,行政行为有主体要素,职权要素,法律要素和外部要素四层含 义。第一,主体要素即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第二,职权要素是 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职权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第三,法律要素即行政行 为必须是对

15、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第四,外部要素即行政行为应当是 行政机关对外所实施的,不包括其对内部事务的组织管理。综上,任何行政行为 都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行政行为。26. 简述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一般抽象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1、经相应行政机关议会讨论。2、经相应行政机 关行政首长签署。3、公开发布 4、行为确定的生效日期已到。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1、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2、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 相对人。3、付款行为所附条件成熟。行政行为必须具备相应的生效条件,才能 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行政行为即因未生效而不成立。27. 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一、行政行为主体合法。三项要求:一是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二是行政行为的 实施者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三是合议制机关的行为通过合议程序作 出。二、行政行为权限合法。三项要求: 一是行为在行政主体的行政权范围内。 二是行为不侵越其他行政部门的权限。三是行为不侵越上级行政部门的权限。三、 行政行为内容合法。三项要求:一是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且证据确凿。二是行政 行为正确适用依据。三是行政行为合乎立法目的。四、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三项 要求:一是行为符合法定方式。二是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三是行为符合法定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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