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保障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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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上海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上海市201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通知显示,201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6757元,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比上年增长9.3%。据了解,今后凡按2010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该通知标准执行。上海市2011年4月1日起上海社保基数也按此调整: 社保参数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896元社保缴纳基数下限:3896*60%=2338元社保缴纳基数上限:3896*300%=11688元综合保险:3896*60%*12.5%=293元(政府固定基数)上海大城镇保险缴纳比例:公司承担:37%(养老保险22%;医疗保险12%;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0.

2、5%;工伤保险0.5%)个人承担:1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生育保险0%;工伤保险0%)大城镇保险:2338*48%=1122元上海小城镇保险缴纳比例:公司承担:25%(养老保险17%;医疗保险5%;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0.5%;工伤保险0.5%)个人承担:0小城镇保险:2338*25%*12.5%=585元(政府固定基数)以上 上海大城镇保险是指户口在上海的员工。 目前上海分公司只有一人。上海小城镇保险是指户口不在上海的员工, 目前上海分公司基本都是。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问答1、为什么要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

3、人员纳入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答:2009年以来,国家相继发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规定,并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这些规定都明确农民工也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可以按规定实行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跨省市的转移接续。另外,将于2011年7月1日起生效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了贯彻社会保险法、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有必要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2、哪些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

4、社会保险? 答: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其中,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3、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如何参保缴费? 答: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为什么要设定过渡期?哪些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可以采取过渡期缴费办法? 答:考虑到此次政策调

5、整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因此,为实现平稳过渡,本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分别设定了五年和三年的过渡期。外来从业人员中非城镇户籍人员,以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已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且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人员,2011年7月起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可以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 上述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5、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

6、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办法为: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举例来说,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根据过渡期规定,参保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度个人

7、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558元。 6、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如何确定? 答: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共计缴费基数的37.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8.5%,分别为养老22%,医疗6%,工伤0.5%;个人缴费比例为9%,分别为养老8%,医疗1%。 7、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养老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答: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外来从业人员在本市参保后

8、又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转移。 外来从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5号)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8、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

9、医疗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答: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起,可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中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2011年度至2014年度(过渡期内),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可用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和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用完为止;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

10、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本市基本社会保险后在本市领取养老金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其按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费的年限(缴费比例低于14%的缴费年限)可以进行折算,折算后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可以享受退休医疗保障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可享受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折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 9、外来从业人员

11、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工伤待遇如何享受? 答: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10、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政策调整后,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有何变化? 答:本次市政府对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政策的调整力度较大,主

12、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本市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按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允许因工致残14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在按月领取和一次性领取两种享受方式中自主选择,但必须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 3、明确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参保地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其中原按上海市外来从业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综合保险)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6月30日前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按综合保险规定执行,到相关保险公司办理待遇申领手续;2011

13、年7月1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按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到单位参保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11、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确定具体办法为: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比如,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根据过渡期规定,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338元。 12、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缴费比例如何确定? 答: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郊

14、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缴费比例按以下办法确定: 养老保险: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17,个人缴费比例为5;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19,个人缴费比例为8;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22,个人缴费比例为8。 医疗保险: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1;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9,个人缴费比例为2;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12,个人缴费比例为2。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13、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

15、镇职工社会保险后,社会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答: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其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转移衔接。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分别分段核定,按规定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4、社会保险法明确外国人参照社会保险法参加社会保险,本市将如何调整? 答: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外籍人员参保具体办法,本市将按国家规定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办法。在国家具体办法尚未出台前,本市将仍按照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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