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同名1674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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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管理制度(同名16740) 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规定(2014年12月修订) 总 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防控法律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合同管理指合同的预案评审、合同的签订、执行、合同的监督、管理。包括从资信调查、合同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合同归档、纠纷处理等全过程的管理。第四条 本规定包括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审批与签订、履约检查、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归档保管、惩

2、处措施等内容。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五条 集团成立合同管理(评审)领导小组:集团董事长任组长,集团总裁任副组长,集团分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和涉及到具体合同的各子公司、分公司相关责任人为小组成员。 合同管理(评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1、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负责各类合同的领导和管理工作; 3、制定和修订合同管理制度; 4、负责重大合同签订的审批; 5、组织指挥各有关部门全面履行合同; 6、检查指导合同管理工作; 7、听取有关合同管理情况的汇报,研究讨论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做出决策; 8、讨论决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达到的目的要求; 9、组织开展“守合同、

3、重信用”活动。 第三章 合同的审批与签订第六条 参与公司合同会签的部门和人员,必须从维护公司利益的高度,严格、细致、认真地审查每一份合同,在经济合同会签表中提出意见。 第七条 合同起草(承办)部门是指集团各业务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依据其职责负责本部门、单位相关业务合同的发起、会签、签订及移交归档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本部门、单位专项合同范本,经合同关联部门及集团审计法务部审核后实施应用。(二)负责办理所承办合同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信调查、履约能力调查、商务会谈、文本起草、报审报批、用印签署等具体事务。(三)负责本部门、单位承办合同的初审,组织发起、报合同管理领导小组

4、成员会签及依授权进行签约活动。(四)组织实施执行本部门、单位承办的合同。(五)指定本部门、单位专项合同起草(承办)人员,及时与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保持联系,反映合同履行异常动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控。(六)负责对本部门、单位发起的合同建立合同登记管理台帐及电子合同台帐。(七)参与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输入全面、详实的合同信息数据。(八)及时将生效合同移交存档。(九)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处理,与审计法务部处理诉讼、仲裁纠纷案件。第八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签约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 第九条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

5、合同,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未经批准和授权或超越滥用代理权,对外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公司一律不予认可,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合同会签的一般流程为:合同起草(承办)人合同起草(承办)部门、子(分)公司相关责任人集团分管领导集团设备材料部(涉及设备、材料的合同)集团预算部集团财务部集团审计法务部集团总裁集团董事长。第十一条 合同起草(承办)人按各部门和集团领导意见修改完毕、确定最终合同文本后,移交审计法务部核定并加盖“完成章”,承办人应据此加盖“完成章”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合同盖章时,须向集团总裁办出示经济合同会签表(提供复印件)及加盖“完成章”的合同文本。 第十

6、二条除特殊规定外,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按照公司制定的统一版本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使用的统一合同示范文本。如合同示范文本条款内容与实际需要的内容不一致时,应按实际需要修改或将需要内容作为该合同的补充协议。第十三条 合同会签审批时,应将对方当事人的相关调查资料附在合同后面进行会签审批。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时,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述要清楚、准确、无歧义,合同中的主要条款要完备,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和用印应符合法律规定,与自然人签订的合同应采用面签形式,并由自然人加盖指纹。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合同主体:合同对方为法人的,包括法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7、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合同对方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2、签约目的和依据:常用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标的物:指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动产应相应注明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品种、厂家、等级、花色等;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坐落的具体位置;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4、质量和数量:包括质量及检测标准、检测方式,质量异议期限、质保期限;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5、价款或酬金: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金额(注明大小写金额)、币种、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及付款时间。应采用对公

8、司有利的付款比例及方式,合同标的额超过人民币50000元的(含本数),公司一律不得采用现金结算支付,付款尤其应给公司留出足够的付款时间,避免违约。如有定金,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6、履约期限、地点: 履约期限应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具体明确; 7、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通常约定应由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青岛市李沧区所辖人民法院管辖;8、违约责任:应约定若对方在标的物的质量、履行期限、付款时间等违反合同条款,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相应要求对方修理或更换、重做、退货、返工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违约金约定一般按照合同总价款的一定比例确定,同时注意将对方对公司违约责任

9、的约定降到最低;9、合同解除条件:应约定若对方严重违约(如质量不合格、逾期履约超过一定天数等),对方除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公司有权解除合同;10、其他合同条款: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11、合同份数:若不涉及备案等特殊用途,公司应留存两份合同,对方合同份数不应多于公司;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若附生效条件);13、附件名称;14、签约地点(通常应约定为集团公司所在地)、日期;15、签约方开户银行及账号;16、签约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必须以坚持和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

10、合法权益为原则,绝不允许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违者公司将追究其全部法律责任。若签订的合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条款不全等因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的,根据责任大小,公司有权追究行为人的责任。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应该经过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登记、批准或者相关部门鉴证、公证的,由合同起草(承办)部门或由公司另行指定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合同依法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与全面履行。 第十八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各部门要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共同为

11、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负责。如出现问题,先由发起承办部门协调处理,协调不成时,应及时上报集团审计法务部,再由审计法务部报请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债权、债务及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票据交清、无遗留手续为准。第二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钱、物、文件资料的交付和重要通知、验收交接以及其他履行行为,都必须取得相应的有效书面凭证、授权委托书或交接手续。第二十一条 签约人及各级主管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对方违约等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集团审计法务部。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将追

12、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涉及合同某项义务的部门或人员,其责任直至该项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二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条款显失公平、有重大误解或对方有欺诈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必要时可申请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解决。第二十三条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除责任的以外,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第二十五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或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13、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合同纠纷由主办部门在集团审计法务部的指导下共同处理。涉及内部若干部门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部门为主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负责到底。 第二十八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合同条款为准,合同条款没约定的,以相关的政策或交易习惯为准; 2、以双方协商为主要解决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

14、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理解决。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不得互相推诿、指责、埋怨,而应依法行事、统一意见、统一行动,共同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由合同起草(承办)人将纠纷内容出具书面材料,经本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同意后,报集团审计法务部,经合同领导小组审批并报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可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予以解决。第三十一条 解决合同纠纷,应在法律规

15、定的时效内抓紧进行,并须考虑留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合同纠纷自产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解决纠纷方式,采取相应的方式处理,以减少我方损失。 第三十二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有关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的调解书、裁决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和相关履行的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文书执行情况。第三十四条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条所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经办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集团审计法务部汇报。 第三十五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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