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放管理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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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面车辆停放管理服务协议本协议当事人甲方:西安佳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号楼单元室业主 / 使用人)为保证空军干休所小区地面停车场车位能够统一科学规范的使 用,确保小区地面车辆出入停放有序, 小区道路的消防通道安全畅通, 根据我国合同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 定及空军干休所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经甲、乙双方协 商一致,就车位的使用与服务事宜,达成如下约定,以共同遵守。第一条 本协议适用于本小区内地面停车、出入小区的车辆行 驶、停放的管理。对所有相关人员及车辆具有约束力,凡外来车辆进 入小区则视同其同意接受本规定, 作为物业服务公司与其发生临时服 务行为的约定。第二条

2、凡进入本小区的机动车辆一律收费,收费标准如下:1、露天停放:180.00元/月辆;2、临时停车过夜超过八小时:8.00元/次辆3、临时停放: 40 分钟之内不收费,超过 40 分钟,3 元/小时每超一小时加收 2 元第三条 相关费用交纳1 、地面露天停放:按月 /季度交纳;2 、临时过夜停车场停放:按日交纳;3、临时停放:按小时交纳;第四条 未按时足额交纳车位服务费用的责任和处理1 、乙方应自觉按时交纳服务费用,不得拖欠。逾期交纳的,甲 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交纳费用3 %。的滞纳金并进行公示通报;2、若乙方欠费期超过 3 个月,甲方将收回车辆出入证,并禁止 进入小区。第五条 车位的使用

3、、车辆的行驶与停放1 、车位的使用、车辆的行驶与停放见附件之空军干休所小区 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制度 ;2 、甲方根据相关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乙方及其车位使用人或其车辆驾驶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3 、因维修养护或者公共利益等原因, 确需临时占用乙方车位时, 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4、因乙方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 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5、乙方或其车位使用人(车辆驾驶人)在使用车位或者车辆的 过程中,已经或者妨碍、危机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或有妨碍小 区内交通秩序、堵塞消防通道的,应及时整改、移除和维修;存在安 全隐患的, 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乙方不

4、履行或无法履行 整改、移除和应急维修义务,甲方可代为进行,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 乙方承担;6、本小区无露天车位,原则上应租用地下停车场,做到现有资 源充分利用,露天停车采取先来后到原则,不固定人、车,甲方可视 院内车辆停放情况限制车辆进入,避免造成交通堵塞现象;7 、乙方须为车辆办好保险,将车停放后,应关闭车辆门窗,锁 好车门并随身带走车内贵重物品; 甲方提供的服务仅限于本协议第二 条之约定内容, 不承担乙方车辆及其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凡露天停 放,车辆有损坏及划伤,甲方不承担责任,8、小区内公司业主停车,按临时停车收费标准;9、临时停车进入仅限业主子女及直系亲属。第六条 实行出入证放行制度1

5、 、乙方带齐业主身份证明,到甲方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在甲方 签订本协议后,由甲方发放出入证;2、一车一证,不得涂改,借用;3 、进入院内请注意各种交规标识,关闭车上报警器,自觉停放 在指定位置,如占用通道应及时移开;4、出入证应放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检查服从门卫指挥调度, 院内消防通道禁止停车,违者将禁止进入本小区;5、未持证车辆,甲方有权禁止其进入小区;6、凡涂改出入证或出入证号与车牌号不符的,不服从管理员指 挥的,门卫协防人员有权收回出入证;7、禁止一切车辆在禁停区域停车;8、出入证如有丢失或损坏,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在提供有效证明后,办理相关补办手续;9、乙方应在出入证使用期到期前,带上相

6、关证明和出入证来甲 方处办理续期手续,以免影响车辆的正常出入。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空军干休所物业服务管理协议 及本协议的约定, 以统一管理为原则, 有权按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并 向乙方收取场地占用费等相关费用;2、有权要求乙方及其车辆使用人参与、配合甲方的管理服务工 作,遵守小区的各项管理制度;3、甲方应及时对小区道路、停车场及其他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养 护,保障正常使用;4 、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小区公共 安全的,甲方有权按照本服务协议处理;5、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车位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 记载变更情况;6、乙方车辆在小区内受到损害或

7、者丢失,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 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甲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7、露天停车收费另行立账,使用经业委会同意,全部用于道路 维修及物业公司服务成本;8、接受乙方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 服务。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合理使用车位2、乙方应遵守空军干休所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制度及 小区有关车位使用等公共、 交通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方面的规章制 度,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3、乙方须按时足额交纳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费用;4、乙方对其车位使用人,车辆使用人因违反本小区的物业服务 管理制度和本协议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责任;5、乙方应按

8、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道路、车位、 车库维修、车辆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侵害他人的 合法权益;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协议到期,自动终止;2、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协议;3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1)不能提供车位或所提供车位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车 辆停放使用;(2)甲方未尽修缮义务,严重影响车辆停放使用;4、车位使用期间,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承担违约责任,同 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车辆出入证:(1)损坏车位所在地相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甲方提 出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承担违约金 100.

9、00-500.00 元,并对超 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车位用途的, 承担违约金 50.00-200.00 元;(3)利用车位存放危险品或者进行违法活动的,承担违约金 200.00-1000.00 元;(4 )拖欠车位场地占用费累计 3 个月以上;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协议终止;6、协议双方的变更: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车位使用权时,应 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第十条 免责条件1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 甲、 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服务费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不足整月的按 天数计

10、算,多退少补;2、为维护公众、乙方或他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计情况下, 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爆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 执行任务的突发事件, 甲方应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乙方车位、 车辆 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一条 乙方与其车位使用人或车辆使用人就本协议的权利 义务进行约定, 但其车位使用人或车辆使用人违反协议约定的, 乙方 应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经双方约定后可签补充协议, 补充 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 8 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 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 双方协

11、商解决, 的,双方同意向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第十五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附件:空军干休所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制度甲方:西安佳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经办人:年 月 日 年 月附件:空军干休所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制度为了保证小区停车场(库)车位能够统一、科学、规范的使用,保障车位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小区车辆出入,停放有序,保障小 区道路及消防通道安全、畅通,创建安全文明的居住环境。现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内各停车场(库) 、出入小区的车辆 行驶、停放的管理。对所有相关人员及车辆具有约束力,凡外来车

12、辆 进入小区则视同其同意接受本规定, 作为物业服务公司与其发生临时 服务行为的约定。第二条为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 物业服务公司管理人员有权对出 入小区的车辆及所携带物品进行检查, 大件物品出门, 应办理相关手 续,否则不予放行, 在区内预留车位饱和状态下, 所有车辆谢绝入内。第三条 注意事项1、车辆驶离车位时应注意周围车辆的安全,慢速驶离;2、通行证、停车卡须随身携带,以免因遗失或被他人盗用造成 车辆失窃;3、进入小区车辆须已购买保险。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仅限于交 通与车辆停放的检查、巡视;场地保洁;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养护 和维修,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保管责任。 小区内机动车辆受到损害、 丢失

13、或者给第三者造成伤害,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 公司要求赔偿或向公安部门报警,物业公司有义务提供必要帮助;4、对登记使用车位与停车车辆车牌号不符者,物业公司有权拒 绝该车辆停放;5 、出入证实行一车一证,并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6、所有进入小区的车辆应严格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过”的 原则,车辆出入停车场(库)时,应低速谨慎,上下坡、转弯时务必 谨慎驾驶,小区内不得学习驾驶车辆及练车。7 、集装箱车、 2.5 吨以上的货车和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 30 座 以上的客车、拖拉机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 得进入小区。垃圾清运车、下水管道疏通车、货车为小区业主提供服 务需要

14、临时出入的除外;8、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做好车辆防盗的必要安全措施,离开车辆 时,锁紧车门,带走车内、外的贵重物品;9、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及漏油、漏水等带病车不得进入 小区、停车场(库) ,有漏油、漏水时,车主应尽快处理;10 、进入小区的机动车停放在指定或规划的车位后,应当熄灭发动机, 不得在发动机运转的情况下长时间停放; 机动车在小区内停 放时,不得发出噪音,进入小区的车辆不得鸣笛。第四条 车位使用人 (车辆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承 担违约责任,物业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而采取劝告、阻止、消除 威胁、拒绝进入小区等措施:1、车速超过 5 公里/ 小时、小区内鸣笛;2、擅自占用、

15、堵塞消防、救护通道,影响消防设施使用;3、在停车场(库)非停车区域及其它车辆旁长时间停留而不听 劝阻;4、进入小区的车辆,不服从管理人员疏导、不在停车场(库) 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停放;车辆之间没有保持一定安全、疏散距离; 影响行人和其它车辆的正常通行;擅自占用他人车位;5、在发动机运转正常的状态下长时间停放或发出噪声不及时消 除;6、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交通疏导标志 等场地及设施, 在物业公司提出合理期限内未修复或赔偿; 肇事后不 立即向物业公司或受损人说明,隐瞒不报的;7、在停车场(库)内、车位上随地吐痰、乱丢垃圾和弃置废杂 物;8、在停车场(库)内、车位上加油、洗车、试车;在小区内学 习驾驶车辆、练车;9、在停车场(库)内、车位上吸烟、丢弃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 物、随地大小便;10 、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及漏油、漏水等带病车进入小 区;11 、擅自装载易燃易爆、 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小区或在停车场 (库) 存放汽油、柴油等燃料以及其他易燃、可燃物品、易爆、剧毒等危险 品;12 、擅自将出入证外借给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13 、未按停车场和小区车行道路、停车位、禁停、转弯、减速、 消防标识等行驶14 、在小区内修理车辆的。因上述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责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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