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雨棚防止高空坠物违法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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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搭雨棚防止高空坠物违法吗小编希望 搭雨棚防止高空坠物违法吗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高空坠物是一件非常意外,并且对人的伤害很大的一件事情,并且对人的利益受损失也是非常的大,那么如果预防呢?搭雨棚防止高空坠物违法吗?应该去多学习这方面的知识,一方面减少的对自己的伤害,另一方面减少了自己利益的损失。搭雨棚防止高空坠物违法吗一、搭建雨棚防高空坠物违法吗?当然不犯法,反倒是那些从高楼乱扔垃圾的人如造成他人损害要负赔偿责任。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

2、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二、高空坠物砸死人赔偿1、认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附着于土地的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堤坝、隧道、涵洞、埋设的管道、路标、电线杆、广告牌、脚手架、缆车、索道、护路林木,等等。倒塌、脱落、坠落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毁坏的常见危险。除此之外,凡是上述设施本身损坏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均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承担民事

3、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建筑或者其他设施的塌落花流水是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的,其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设计人或施工人追偿。2、赔偿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与所有人或管理人协商,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三、高空坠物“连坐”担责不合理备受关注的成都高空坠物案于近日宣判,高楼里的124家商户分摊了15万赔偿。这一宣判并

4、没有结束持续十数年的高空坠物是否该“连坐”担责争议,反而继续引发激烈讨论。对此争议,我们能不能有个清晰答案?高空坠物“连坐”担责是我国“特色”法律无论国外、还是过往,都罕见这样的法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就是俗称的“高空坠物连坐法”。考察世界各国法律,可知无论是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埃塞俄比亚等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没有类似法条或判例,世界范围内只在智利民法典里发现相似规定。也有法律学者指出,第87条可追溯到古罗马法中“倒泼和投掷

5、的责任”条款,然而细究即可知,古罗马时代的住宅是单独的,由住户承担责任仍属于侵权人可确定的情况。所以,我国的这条法律规定堪称罕见。实际上,著名民法专家、侵权责任法立法参与者梁慧星明言“本法有些地方有极大的创造,本法对适应中国社会的国情来说,对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来说,都是有创造性的”、“第87条是中国侵权法对传统侵权法极大的创造性发展”。如此“特色”立法,目的为了救济和预防既然是创造性立法,那么面临争议就是难免的。在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实施之前,法院对于这样的案件怎么判是不明确的,出现了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不但不同法院意见对立,而且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意见对立、同一法院不同法官意见对立。这种对

6、立自然也会体现到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中,最后还是赞成“连坐”的意见占了上风。梁慧星指出,如此立法的目的有二,首先是救济“有个别学者反对第87条,例如著名的侵权法专家张新宝教授就反对,说什么闭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别人向下丢烟灰缸,为什么却让我承担责任? 学者在从事法学研究的时候,在为国家的立法出谋献策的时候,一定不要考虑到个人的利益,你要考虑到社会的正义。你说一个人在外面走,上面掉个烟灰缸把他砸死了,他的子女怎么办?他的父母怎么办?他作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被砸死了,情况多么悲惨,你为什么不考虑?你分担一下损失,这有什么问题?”。其次是预防“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条文,它可以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所以侵权法公

7、布以后,那些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在每一个楼层都要贴那个告示,来提醒住户自己并教育孩子不要丢烟灰缸,不要丢啤酒瓶”。此外,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者如王利明、杨立新等专家也持类似看法。而本次成都高空坠物案的判决,法院明言就是为了救济和预防“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纠纷中,建筑物使用人不是实际侵权人,法律之所以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将板子打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身上,主要是出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考虑;另一方面,是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针对存在的风险防微杜渐,履行相应的保管、维护和注意义务”。被成都高楼上坠下水杯“砸瘫”的小伙的确需要救济然而如此立法的良苦用心并不能实现“特色”立法

8、本身不是问题,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了解决该国具体的社会问题而不是为了其他目的而存在,只要法律能以最合理有效的方式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就是妥当的。然而我们认为,“高空坠物连坐担责”恰恰不符合我国实际。如果是为了救济,显然公共救济比住户救济更合理更可行出门行走却遭遇“飞来横祸”,的确够倒霉够可怜,尤其对于一些家境普通甚至贫穷的人来说更是值得同情。救济这样的人是应该的,但是由谁来救济?有人说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国家整体还处于发展中水平能力有限,所以让公共救济(或曰国家救济、社会救济、政府救济)不现实,因此第87条让住户集体救济是合理的。我们认为上述理论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如果社会保障体制不

9、健全,那么国家反而可以优先去“健全”社会某些成员(高楼坠物事件中的住户)担责的体制?如果国家能力有限,那么这个国家的某些老百姓反而是能力无限的?这不是“捡软柿子捏”吗。住户虽然是一个集体,但相对于社会公共概念来说也是“私人”,梁慧星所言“社会的正义”理应由社会来承担,而不是由私人来承担。不应强制这些住户为“公义”买单再看一个现实问题:中国本来就有判决执行难的问题,何况像本案这样有100多个被告、而且被告又心不甘情不愿的情况,怎么保障执行落实?从过往案例来看,执行难的担心已经完全被印证。还有,受害人本来境况就够窘迫了,还要负担一个针对几十上百人的诉讼,造成了诉讼难的问题,在本案中,受害者苦寻3年

10、才找齐138家被告。如果是为了预防,则“连坐”弊大于利再看预防作用。的确,“连坐”有两个预防作用:1、住户由于不想被“连坐”,有检举揭发肇事邻居的动力,有利于找出真实责任人,进而形成警示作用;或者平时就会提醒邻居小心,防范于未然。2、制造坠物的住户,即便没有被发现,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所以会约束自己的行为。但是,“连坐”也会给预防带来三个弊端:1、我国警力有限,有了第87条后,恐怕一旦出现坠物伤人,会被草率的纳入“集体赔偿”通道,却疏忽了对“真凶”的调查,进而形成纵容。从成都这个案件的情况看,坠物伤人后第二天,受害人家属就开始与物业管理方商量赔偿事项,可见查找“真凶”的过程很短或者可能都没有

11、。2、“连坐”对住户的心理影响,既可以理解为“至少我也得承担一些责任所以不敢乱扔”,也可以理解为“反正我拉完屎有大家一块来擦屁股”,前者是约束,后者可是纵容。3、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住宅楼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类似家属大院,一个楼里的人互相熟悉,那么要让他们互相检举不但困难,而且容易造成人际关系紧张;另一种是类似于近年新建的商品房,住户“老死不相往来”,一个楼层都形同陌路,缺乏互相检举的能力。这就使原来期望的“连坐”预防作用大打折扣。权衡之下,“连坐”对预防所起的作用是弊大于利。应以“精确而严厉的打击”和“公共兜底”取代“连坐”明确把高空抛物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

12、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要承担刑责。然而这条法律是几十年前制订的,所以有法律学者认为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应该是与放火、决水等相类似的行为,而绝不可能包括诸如飙车、醉驾、高空抛物等行为。事实上长久以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也很窄,只是近年来,诸如醉驾、高空抛物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非常泛滥,才有少量案例启用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应对新情况。比如去年7月,成都一男子因为心烦就朝楼下扔东西,砸坏了楼下车辆,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该男子刑拘,而检察院则认为,该男子的行为已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

13、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然而,像上述检察院的意见并非司法部门公认的、明确的看法,所以并不能形成足够的震慑力。我们认为,高空抛物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特征,立法、司法部门应该要么明确将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内涵拓宽,把高空抛物这样的行为纳入“危险方法”范畴;要么在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特别增加类似香港那样专门针对高空抛物的条款。如此,才能使警方重视此类案件的调查,而一旦重视,破案应该没有那么难。比如著名的扔烟灰缸案例,如果采集指纹比对,破案并非不可能。这样一来,既精准又严厉的打击,才是对住户最大的警示。对于那些往楼下扔东西的“缺德鬼”,刑法伺候不为过实在无法明确责任人的情况下,公共补偿义不容辞如果使用了刑事调查手段后仍无法明确责任人,那么就该由公共财力兜底。以公共财力兜底不但比“连坐”赔偿更公平,而且倡导了更好的价值观。“连坐”赔偿显示了私权可以轻易被侵犯、国家、政府的责任可以推给私人,而公共财力兜底则彰显了国家不会抛弃它的公民、社会不会漠视它的成员、政府不会辜负它的人民。这都是人民想出来预防高空坠物的方法,并且非常的有效,而且简单,那么为什么不去做呢?应该多多让人们去做这件事,为了自己所有方面不被高空坠物所伤害,就一定要做一些保护的措施。申明:本文仅限于参考,不作为依据,如有必要请向更专业的人士咨询。文档由我收集整理后编辑发出,如有疑义,请速与我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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