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知识汇总.docx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558330432 上传时间:2022-12-08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6.6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借款合同知识汇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借款合同知识汇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借款合同知识汇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借款合同知识汇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借款合同知识汇总.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借款合同知识汇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借款合同知识汇总.docx(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借款合同知识汇总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形式与内容】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人的告知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预扣借款利息禁止】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

2、付利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贷款利率的确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

3、支付。【借款的返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的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展期延长】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自然人借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借款的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借款合同样本合同编号: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借款合同中应否有保证方,应视借款方是否具有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适销适用的物资、财产,或者根据借贷一方或双方是否提出担保要求来确定)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贷款种类。第二条 借款用途。第三条 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整。第四条 借款利率 借款利息为,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第五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1. 借款时间共年零个

5、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分期如下: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1. 还款资金来源:2. 还款方式:3.第七条 保证条款1. 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期的抵押权消灭。2.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3. 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4. 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5. 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

6、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6.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外,应优先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 违约责任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1.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2. 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

7、减收利息。3. 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1. 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 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2. 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8、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其他本合同非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签证,应送公证或签证机关)各留存一份。贷款方(公章)代表人(签章)地址:电话号码:借款方(公章)代表人(签章)地址:开户银行

9、:账号:电话号码:保证方(公章)代表人(签章)地址:开户银行:账号:电话号码:签约日期:签约地点: 下面是私人借款合同的样本:借款人:_电话:_住址:_邮政编码:_货款银行:_电话:_法定代表人:_传真:_地址:_邮政编码:_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_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

10、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元。第二条借款用途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区(县)_街道(镇)_路(村)_弄_号_室的住房。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合同期限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第四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月利率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账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

11、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第六条贷款拨付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账户)按工程进度支用。第七条贷款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

12、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万_千_百_拾_元整。(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储蓄卡,信用卡还款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账户或信用卡账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账还款。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第八条贷款担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习题/试题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