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GC CODE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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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GC CODE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前 言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48届会议上(1983年6月)以MSC.61(48)号决议通过了对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1974)的重大修正。该修正案包括第III章和第VII章的全新文本,以及第II-1章,第II-2章和第IV章的修正条款。新的第VII章使得以MSC.5(48)决议形式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的条款,在1974年SOLAS公约下成为强制性。新版的IGC规则包括以下修正案:修正案决 议通过日期生效日期11992年修正案MSC.30(61)1992

2、年12月1994年7月1日21994年修正案MSC.32(63)1994年5月1998年7月1日31996年修正案MSC.59(67)1996年12月1998年7月1日42000年修正案MSC.103(73)2000年12月2002年7月1日编者按:本次编的规则是以IMO93版IGC规则为基础,增加了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的所有修正案。序1、本规则的目的是为海上安全运输散装液化气体和本规则第19章中的某些其它物质提供一个国际标准,考虑其所载货品的性质的情况下,规定了这类运输船舶的设计和构造标准及其船上所应装配的设备,以便使其对船舶、船员和环境所造成的危险减至最少。2、基本原则是船型应与

3、规则所列货品的危险程度相适应。每一种货品可能具有一种或多种危险性,其中包括易燃性、毒性、腐蚀性和反应性。由于货品在低温和压力条件下运输,可能会产生进一步的危险。3、严重的碰撞或搁浅事故会导致货舱破损和无法控制的货品溢漏。这种溢漏将导致货品的蒸发和扩散,某些时候会使船体结构损坏。规则的要求旨在现有的知识和技术基础上,尽量减少这种风险。4、在制定本规则的过程中,认识到应以完善的造船学和工程学原理以及充分了解规则中所列货品的危险性作为基础,进一步认识到液化气体船的设计工艺不仅是一门复杂的技术,而且这一技术还在不断的发展,因此,本规则不应始终保持不变。因此,考虑到经验和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本组织应定期审

4、核本规则。5、对于新货品及其载运条件要求,在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后,将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八条的规定,在适当的修正案生效之前,暂作修正案进行通告。6、本规则主要涉及船舶的设计和其配备的设备。为了确保安全运输这些货品,必须对整个系统进行鉴定。同时,本组织将对确保安全运输这些货品,诸如培训、操作、交通管制和港口装卸等其他重要方面进行更深入的研究。7、本规则的制定得到了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的很大帮助,并充分考虑了IACS液化气体船统一要求第4,5,6章。8、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有关工作对规则第10章的制定有很大的帮助。9、本规则第18章涉及了液化气体船舶操作方面

5、的要求,突出了其他章节中关于操作性方面的条款,并论述了液化气船操作中独有的其他重要方面的特性。10、本规则的版式同MSC在其48届海安会上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是一致的。第1章 一般规定1.1 适用范围1.1.1 规则适用于各种(包括500总吨以下)从事散装运输在温度为37.8时其蒸气压力超过0.28Mpa(绝对压力)的液化气体和规则第19章所列的其他货品的船舶。1.1.2 除另有规定外,规则适用于在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如下阶段的船舶:.1能认定该船已被开始建造;.2对该船已开始装配的材料至少为50t,或为所有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

6、取其小者。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符合1983年6月17日所通过的决议MSC.5(48)的要求,并遵守1992年12月11日通过的决议MSC.30(61)的修正案。1.1.3 不论何时建造的船舶,凡在1998年7月1日或以后被改建成液化气体船的均应作为在此改建之日建造的液化气体船。1.1.4.1 当液货舱内装有规则要求用1G型船舶载运的货品时,位于规则2.6.1.1所述保护区域内的液货舱内不应装载其闪点为60(闭杯试验)或低于60的易燃液体,也不应装载规则第19章中所列的易燃货品。1.1.4.2 同样,当液货舱内装有规则要求用2G/2PG型船舶载运的货品时,则位于规则2.6.1.2

7、所述保护区域内的液舱内不应装载上述易燃液体。1.1.4.3 当液货舱内装有规则要求1G或2G/2PG型船舶载运的货品时,在每一种情况下,上述限制仅适用于货舱处所的纵向范围内的保护区域。1.1.4.4 当液货舱内装有规则要求用1G或2G/2PG型船舶载运的货品时,如果其数量仅限于供冷却、循环或作燃料之用,则在这些保护区域内可以载运上述易燃液体和货品。1.1.5 除本节1.1.7.1规定外,当船舶拟载运规则所包括的货品和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IBC规则”)所包括的货品时,则该船舶应按其所载运货品的情况符合两个规则的要求。1.1.6 如果拟载运的货品可被认为是属于规则的

8、范围,但在第19章中尚未被列出,则主管机关和涉及这种载运的港口当局应根据规则制订合适的基本载运条件,并将这些条件通知国际海事组织。1.1.7.1 当设计和建造的船舶是被用于载运下列货品时,首先应使其满足规则的要求:.1规则第19章中专门列出的货品;.2既在规则中又在“IBC规则”中列出的一种或几种货品。对这些货品,在第19章中表的“a”栏内用符号“*”予以标记。1.1.7.2 当船舶拟装运本条1.1.7.1.2中所指明的一种或几种货品时,应使其符合经修正的“IBC规则”的要求。1.1.8 当船舶符合规则的要求时,应在本章1.5规定的“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中予以注明。如符合规则的修正案

9、,适用时,也应在“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中予以注明。1.2 危险性 规则中所考虑的气体的危险性包括火灾、毒性、腐蚀性、反应性、低温及压力。1.3 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则,其它定义列于第4章。1.3.1 起居处所系指公共处所、走廊、盥洗室、居住室、办公室、医务室、电影室、娱乐室、理发室、没有炊事用具的配膳室及类似处所。公共处所是指居住处所中用作大厅、餐厅、休息室及类似用途的固定围蔽处所。1.3.2 A级分隔系指1983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II-2章第3.3条中所定义的分隔。1.3.3.1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1.3.3.2 港口当局系指船舶装货或卸货的

10、港口所在国的主管当局。1.3.4 沸点系指货品呈现蒸气压力等于大气压力时的温度。1.3.5 船宽(B)系指船舶的最大宽度,对于金属船壳的船舶,在船中部量至肋骨型线,对于壳体为其他任何材料的船舶,量至壳体外表面。船宽(B)应以m计。1.3.6 货物区域系指船上设有货物围护系统、货泵舱和压缩机舱的部分,并包括在上述处所上方的船上该部分的整个长度和宽度范围内的甲板区域。对于在最后一个货舱处所后面或最前一个货舱处前面所设的隔离舱、压载舱或留空处所,不应算作货物区域。1.3.7 货物围护系统系指用于围护货物的装置,包括所设的主屏壁和次屏壁以及附属的绝热层和屏壁间处所,还包括必要时用于支持这些构件的邻接结

11、构。如果次屏壁是船体结构的一部分,则它可以是货舱处所的周界。1.3.8 货物控制室系指用于控制货物装卸作业,并符合3.4要求的处所。1.3.9 货物系指由符合规则的船舶散装运输的,且在第19章一览表中所列的货品。1.3.10 货物服务处所系指货物区域内的工作间、储物间和面积大于2m2的供货物装卸设备用的储藏室等处所。1.3.11 液货舱系指被设计成货物的主要容器的液密壳体,包括不管其是否具有绝热层或次屏壁或两者的所有这类容器。1.3.12 隔离舱系指两相邻钢质舱壁或甲板之间的隔离处所。该处所可为留空处所或压载处所。1.3.13 控制站系指设有船舶无线电、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的处所,或火警记录

12、或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其中不包括通常在货物区域内设置的专用失火控制设备。1.3.14 易燃货品系指规则第19章的表中“f”栏内标有“F”的货品。1.3.15 可燃性极限系指在给定的试验装置中,对燃料氧化剂混合物施以一个足够强的火源后,使其刚能产生燃烧的条件。1.3.16 液化气体船系指被建造或改建成用于散装运输任何液化气体或规则第19章表中所列的其他货品的货船。1.3.17 气体危险处所或区域系指:.1在货物区域内,未按认可的方式对其进行布置或配备的处所,因而不能确保该处所内的空气在任何时候均处于安全状态;.2货物区域以外有含有液体或气体货品的任何管系通过或终止的围蔽处所,但装有认可的装置以防

13、止货品蒸气逸入该处所内空气中的处所除外;.3货物围护系统和货物管系;.4.1要求设置次屏壁的货物围护系统的货舱处所;.4.2不要求设置次屏壁的货物围护系统的货舱处所;.5以单层钢质气密周界与本条.4.1所述货舱处所相隔离的处所;.6货泵舱和货物压缩机舱;.7在开敞甲板上或在开敞甲板上的半围蔽处所内,离开液货舱出口、气体或蒸气出口、货物管法兰或货物阀门,或离开货泵舱或货物压缩机舱的入口或通风口3m范围内的区域;.8在货物区域内的开敞甲板上和在开敞甲板上货物区域前后3m范围内、露天甲板以上2.4m高度范围内的处所;.9当货物围护系统的外表面露天时,距该表面2.4m范围内的区域;.10其内部管路含有

14、货品的围蔽或半围蔽处所。但对设有符合13.6.5要求的气体探测设备或系利用蒸发气体作为燃料并符合第16章要求的处所,应不认为其是气体危险处所;.11储存货物软管的舱室;.12其开口直接通向气体危险处所或区域的围蔽处所或半围蔽处所。1.3.18 气体安全处所系指气体危险处所以外的处所。1.3.19 货舱处所系指由船舶结构所围蔽、其内部设有围护系统的处所。1.3.20 独立系指诸如管系或透气系统,它们不以任何方式与其他系统相连接,并且也不可能以任何可能得到的设施与其它系统连接。1.3.21 绝热处所系指全部或部分由绝热材料所填充的处所,它可以是或不是屏壁间的处所。1.3.22 屏壁间处所系指不论是

15、其全部还是部分由绝热材料和其他材料所填充的主屏壁和次屏壁之间的处所。1.3.23 船长(L)系指从龙骨上缘量至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在该水线处从首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其较大者。对被设计成龙骨倾斜的船舶,作为量取长度的水线应与设计水线平行。船长(L)应以m计。1.3.24 A类机器处所系指装有下列设施的处所以及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1用于主推进的内燃机;或.2作其他用途的合计总输出功率不小于375kW的内燃机;或.3任何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1.3.25 机器处所系指所有A类机器处所和所有其他有推进机械、锅炉、燃油装置、蒸汽机和内燃机、发电机和主要电动机、加油站、制冷机、减摇装置、通风机和空调机处所,以及类似处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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