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洪隆商贸有限公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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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市洪隆商贸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会决议二零一一年七月十日在太原市小店区长风大街中段355号房屋5号楼501、502,召开了太原市洪隆商贸有限公司二零一一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在会议召开的15日前本公司已以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到全体股东。到会的股东有刘小玲、赵海明。会议由执行董事刘小玲召集和主持。经到会股东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形成以下决议。一、同意吸收张旭龙、赵勇华、魏海斌加入股东会。二、公司原股东刘小玲将所持公司50%的股份计人民币55万元全部转让给新股东赵勇华,原股东刘小玲退出公司股东会,并辞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三、公司原股东赵海明将所持公司50%的股份计人民币55万元其中的1%即人民币

2、1.1万元转让给赵勇华;其中的24.5%即人民币26.95万元转让给新股东张旭龙,股东赵海明将所持公司50%的股份计人民币55万元其中的24.5%即人民币26.95万元转让给新股东魏海斌,原股东赵海明退出公司股东会,并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四、同意委托刘小玲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表决情况:对本次股东会决议,持赞同意见的2人,代表100%的股份,占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股东签名: 二0一一年七月十日太原市洪隆商贸有限公司第二次股东会决议二零一一年七月十日在太原市小店区长风大街中段355号房屋5号楼501、502,召开了太原市洪隆商贸有限公司二零一一年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在会议召开

3、的15日前本公司已以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到全体股东。到会的股东有张旭龙、赵勇华、魏海斌。会议由执行董事张旭龙召集和主持。经到会股东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形成以下决议。一、变更公司股东会为:张旭龙、赵勇华、魏海斌。二、股东张旭龙、魏海斌辞去公司监事职务,选举股东赵勇华担任公司监事职务,选举张旭龙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三、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条,第六章第十八条,并一致通过章程修正案。四、全体股东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一切责任。五、同意委托刘小玲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表决情况: 对本次股东会决议,持赞同意见的3人,代表100%的股份,占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4、 股东签名: 二0一一年七月十日太原市洪隆商贸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根据山西洪隆商贸有限公司程修正如下:一、 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条修正为: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姓 名身份证号住 所出 资方 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时间赵勇华140423197605257618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王郭村昌宁街2号货币56.1512011.7.10张旭龙140423198108078031山西省襄垣县古韩镇公安巷9号4排3号货币26.9524.52011.7.10魏海斌140423197512150010山西省襄垣县古韩镇北关村北大山19号货币26.9524.52

5、011.7.10三、同意委托刘小玲办理一切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东签字:二0一一年七月十日股权转让协议甲方:刘小玲 (出让方)乙方:赵勇华 (受让方)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股权转让协议: 一、甲方刘小玲同意将其持有的“山西洪隆商贸有限公司”全部股份50%计人民币55万元以货币形式转让给乙方赵勇华。乙方赵勇华同意出资人民币55万元购买甲方刘小玲持有的“山西洪隆商贸有限公司”50%的股份。 二、乙方应在双方签定本协议后五日内将转让金55万元人民币以现金形式一次付清甲方. 三、股份转让后,乙方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本转让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甲方: 乙方: 二

6、0一一年七月十日股权转让协议甲方:赵海明 (出让方)乙方:赵勇华 (受让方)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股权转让协议: 一、甲方赵海明同意将其持有的“山西洪隆商贸有限公司”股份50%计人民币55万元其中的1%即人民币1.1万元以货币形式转让给乙方赵勇华。乙方赵勇华同意出资人民币1.1万元购买甲方赵海明持有的“山西洪隆商贸有限公司”1%的股份。 二、乙方应在双方签定本协议后五日内将转让金1.1万元人民币以现金形式一次付清甲方. 二、乙方应在双方签定本协议后五日内将转让金3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形式一次付清甲方. 三、股份转让后,乙方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本转让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

7、二份,双方各一份。甲方: 乙方: 二0一一年七月十日股权转让协议甲方:赵海明 (出让方)乙方:张旭龙 (受让方)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股权转让协议: 一、甲方赵海明同意将其持有的“山西洪隆商贸有限公司”股份50%计人民币55万元其中的24.5%即人民币26.95万元以货币形式转让给乙方张旭龙。乙方张旭龙同意出资人民币26.95万元购买甲方赵海明持有的“山西洪隆商贸有限公司”24.5%的股份。 二、乙方应在双方签定本协议后五日内将转让金26.95万元人民币以现金形式一次付清甲方. 二、乙方应在双方签定本协议后五日内将转让金3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形式一次付清甲方. 三、股份转让后,乙方以其出资对公

8、司承担责任。 四、本转让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甲方: 乙方:二0一一年七月十日股权转让协议甲方:赵海明 (出让方)乙方:魏海斌 (受让方)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股权转让协议: 一、甲方赵海明同意将其持有的“山西洪隆商贸有限公司”股份50%计人民币55万元其中的24.5%即人民币26.95万元以货币形式转让给乙方魏海斌。乙方魏海斌同意出资人民币26.95万元购买甲方赵海明持有的“山西洪隆商贸有限公司”24.5%的股份。 二、乙方应在双方签定本协议后五日内将转让金26.95万元人民币以现金形式一次付清甲方. 二、乙方应在双方签定本协议后五日内将转让金3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形式一次付清甲方. 三、股份转让后,乙方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本转让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甲方: 乙方:二0一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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